-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企业HR管理解析
- 大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
- 529字
- 2020-08-27 15:08:34
3.新冠肺炎疫情下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者也属于传染病防治及突发事件应对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
(2)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受歧视;(《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
(3)被隔离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
(4)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
(5)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4条)
(6)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7条)
(7)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1条)
同样需要提示的是,劳动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拒不配合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拒绝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