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国内外相关环境政策

1.4.1 Ⅲ型环境声明

Ⅲ型环境声明(Environmental Product Declaration,EPD)基于定量的生命周期评价分析,可为市场上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科学的、可验证和可比性的量化的环境信息,从而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价产品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因此被认为是对各国政府绿色采购和产品生态设计最有力的支持工具。也正是在全球市场对这种量化环境信息需求不断增强的驱动下,Ⅲ型环境声明获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2006年7月,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颁布实施ISO 14025《环境标志和声明Ⅲ型环境声明 原则与程序》。为保持和国际同步,我国于2009年正式将ISO 14025等同转换为国家标准(GB/T 24025—2009)《环境标志和声明Ⅲ型环境声明原则和程序》。

ISO 14025:2006属于ISO 14020族环境标志和声明系列标准之一,旨在为提供量化的产品生命周期环境信息,并应用于供应商和采购商之间或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原则性方法和框架。该标准详细规定了组织开展Ⅲ型环境声明计划的原则、程序和实施方案,主要包括Ⅲ型环境声明计划的建立、PCR文件制定和评审,Ⅲ型环境声明的独立验证,及Ⅲ型环境声明的使用和更新等。

ISO 14025:2006提出Ⅲ型环境声明可应用于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B-B)的信息交流,也可应用于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B-C)的信息交流。当应用于供应商与消费者(B-C)之间的信息交流时,应通过独立第三方机构的验证,即ISO 14025条款9.4中所规定“针对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交流的Ⅲ型环境声明,本标准要求的验证应由第三方实施。当Ⅲ型环境声明的目标受众是消费者时,声明应清晰的表明验证是由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对于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B-B)的信息交流,尽管标准中原则上并不要求任何独立第三方组织对声明进行验证,但在条款8.1.1中提出“是否进行最后一步第三方验证由计划执行者决定”。从这点来看,标准也认可了通过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Ⅲ型环境声明验证的可能性。因此,在当前我国企业信誉度普遍不高的情况下,以独立第三方对声明者的Ⅲ型环境声明进行验证,不仅可以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还可以推动Ⅲ型环境声明的健康发展。

Ⅲ型环境声明作为一种有效的环境信息交流工具,不仅可以满足专业采购者的信息需求,还可以满足普通消费者的信息需求。这种量化的环境信息声明形式已在国际范围内获得广泛认可,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自己Ⅲ型环境声明制度,如瑞典EPD、日本Eco-leaf等。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资源、能源及环境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环境管理仍然是以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等行政管理手段为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推行像Ⅲ型环境声明这种以市场手段为基础的环境管理工具非常必要。

(1)推行Ⅲ型环境声明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提出的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对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解决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的唯一选择。环境标志计划是在西方传统工业化阶段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高消耗、低效率、高污染特征弊端的反思和人类生存环境几乎难以承受的条件下产生和得到发展的。实施环境标志计划是适合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Ⅲ型环境声明以生命周期为理论基础,通过规范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所有组织的环境行为,减少人类所有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节省资源、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2)推行Ⅲ型环境声明是克服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需要 目前,随着Ⅲ型环境声明国际标准的颁布,Ⅲ型环境声明计划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快速发展。由于Ⅲ型环境声明向公众提供的是一个具体的、量化的、可比较的环境信息数据。因此当其信息数据是基于国际认可的有效的计算方法,且是非选择性的、中性的和对所有相关方开放的情况下,Ⅲ型环境声明即可以成为一个适用于全球市场的真正的国际交流工具,从而避免国际贸易壁垒。

为促进全球Ⅲ型环境声明国际互认,国际上有很多国家都在致力于各国之间产品环境声明的协调工作,如全球环境产品声明网、北欧的“雨云计划”、东南亚合作研讨会等。2013年4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新的环保政策——“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市场(Communication on Building the Single Market for Green Products)”。未来欧盟市场将采用统一的方法体系评估绿色产品,而其所推荐的绿色产品评价体系即为产品环境足迹(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PEF)。PEF评价体系完全基于产品LCA方法,综合评价14种环境影响类型,这将取代近年在欧盟各国十分流行的产品碳足迹、水足迹等单项评价指标。这项新政策很可能将对所有在欧盟销售的产品及其供应链,包括中国所有出口欧盟的产品和相关企业,造成长期和深远的影响。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只有积极保持与国际Ⅲ型环境声明计划接轨,才可能避免由于缺乏Ⅲ型环境声明计划而产生的贸易壁垒。

(3)推行Ⅲ型环境声明是购买环境友好产品的有力导向 当前,公众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Ⅲ型环境声明正是为了满足产品购买者的全面环境信息需求应运而生的,它以生命周期评价方法为基础,对产品在原材料获取、生产、分配、使用及最终处置等生命周期全过程进行评价,并通过特定的格式将经评价的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布。Ⅲ型环境声明可以被广泛应用于为普通产品的消费者、“商业-商业”的专业采购以及公共部门的政府采购提供有效的、可信的和易于比较的信息。针对普通的消费者,Ⅲ型环境声明可以提供简化的、易于理解的环境信息,从而使消费者能够更加直观、全面地了解产品的信息。对于“B-B”的专业采购者,Ⅲ型环境声明可以提供全面的、具体的和专业化的信息,以便于采购者进行专业评估,同时也可以为采购商进行进一步的产品信息公告提供数据支持。Ⅲ型环境声明还可以为政府的绿色采购提供有力支持。

(4)推行Ⅲ型环境声明是企业内部动态信息交流的有效工具 Ⅲ型环境声明也可以作为企业内部的动态信息交流工具。一方面,它以生命周期评价作为其方法学理论基础,通过Ⅲ型环境声明获得的环境影响数据可以反馈到产品生产环节,用以识别对环境影响最大的工艺过程和寿命阶段,从而为企业清洁生产提供信息支持。另一方面,产品的环境影响信息经核实和验证后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从而刺激企业完善管理模式,改进生产工艺,改善环境影响,带动产业绿色化升级。此外,Ⅲ型环境声明的信息也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它为企业的环境信息声明提供了很大的自由空间,还可以对信息清单进行变更。这种灵活性也将进一步刺激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完善管理模式,改进生产工艺,降低产品系统对环境的影响。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到,“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受国内资源保障能力和环境容量制约以及全球性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影响,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十八大“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中也提到,经济发展要“更多依靠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

CTC很早就开始关注我国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领域的发展动态,并长期从事产品生命周期分析及Ⅲ型环境声明研究工作,先后承担了科技部社会公益基金、863、“十一五”、“十二五”科技支撑等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如“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化工产品和建筑材料关键产品生态设计技术开发(2006BAC02A02)”、“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典型地区建筑工程用建筑材料全生命周期评价技术研究与应用(2011BAJ04B06)”等。CTC基于多年的科研基础,建立了我国建筑材料生命周期环境负荷数据库系统,开发了Ⅲ型环境声明验证框架体系,并根据国外Ⅲ型环境声明的实施经验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了Ⅲ型环境声明验证实施流程。CTC还在我国首次制订了两类产品的进行Ⅲ型环境声明所必需的PCR文件,即GB/T 29156—2012《金属复合装饰板材生产生命周期评价技术规范(产品种类规则)》和GB/T 29157—2012《浮法玻璃生产生命周期评价技术规范(产品种类规则)》,并率先对金属复合装饰板和浮法玻璃相关企业开展了Ⅲ型环境声明验证示范。此外,CTC还开展了建材行业热工标定和能效环保测评工作,通过对企业的能效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为企业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服务。

1.4.2 碳足迹

国际上常用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的概念来量化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碳足迹是指用来量化特定活动、特定产品、特定产业或特定地区产生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对气候变暖的贡献程度。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的第三次评估报告,温室气体是指由自然或人为排放的能够吸收和释放地球表面、大气和云层所射出的红外辐射谱段特定波长辐射的气体成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所限制排放的温室气体为六种: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其中CO2是起主导的红外辐射气体,且含量远远大于其他温室气体含量,75%的温室效应主要是有CO2引起的,于是在计算碳足迹时,其结果常用CO2当量(carbon dioxide equivalence,CO2e)表示,即各种温室气体的温室效应能力以CO2作为参照基准,以一定的时间跨度内(通常为100年)同样浓度的其他5种温室气体的温室效应相对同样浓度CO2的温室效应的比重表示。

碳足迹指用以量化过程、过程系统或产品系统温室气体排放的参数,以表现它们对气候变化的贡献。为避免发生温室气体转移却未减量的假象,碳足迹盘查考虑产品全生命周期即从“摇篮到坟墓”(包括原材料开采、生产制造、销售、使用、弃置及回收),通过对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盘查、计算、并以量化数据呈现。英国标准协会(BSI)、碳基金(Carbon Trust)和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Defra)于2008年10月联合发布了一项公众可获得的规范《PAS 2050:2008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及使用指南》,是目前唯一确定的、具有公开具体的计算方法的评价产品碳足迹标准。宗旨是帮助企业在管理自身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同时,寻找在产品设计、生产和供应等过程中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机会。它将帮助企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最终开发出更小碳足迹的新产品。

对于碳足迹的核算,很多国家、地区与组织已陆续制定和出台了很多的国际标准。但是,这些碳足迹核算的国际标准繁多,彼此之间的关系复杂,不利于研究领域和工业界对这些标准进行应用。同时,国内的需求与日俱增,国内旨在核算各种产品的碳足迹为目标的工作越来越多,包括政府在制定能源标识与清洁生产政策、各种研究人员研发具体的行业模型、软件等等,都存在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建材行业碳足迹核算国内外标准体系方法见表1-27。

表1-27 建材行业碳足迹核算国内外标准体系方法

碳足迹核算的意义重大,可从其核算的过程和结果找到碳减排的途径,挖掘碳减排的潜力。产品碳排放核算使得企业全面了解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状况,在提升能源及物料使用效率降低营运成本的同时挖掘最具有成本有效性的减排机会,提高企业产品的低碳竞争力。产品、企业或组织及国家等不同层面的碳足迹核算,对应对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具有重大作用。作为碳减排实践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和经济主体,中国企业应认清形势,提高低碳发展意识,跟踪碳标准等气候变化政策的发展,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构建和完善自身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管理体系,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

1.4.3 产品环境足迹

2013年4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的环保政策通知——“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市场(Communication on Building the Single Market for Green Products)”。未来欧盟市场将采用统一的方法评估绿色产品,并同时发布了产品环境足迹(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PEF)方法指南。PEF完全基于生命周期评价方法(LCA),综合评价14种环境影响类型,从而避免因评价方法不同,给消费者和采购方带来混乱的环境信息,同时也减少企业披露产品环境信息的成本,PEF将取代目前在欧盟各国十分流行的产品碳足迹、产品水足迹等单项评价方法以及相关标准。PEF方法适用于所有在欧盟销售的产品,这将对出口欧盟的中国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和供应链,造成长期和深远的影响,甚至可能像WEEE、RoHS等环保指令一样蔓延到其他国家和市场。欧盟委员会建议各成员国、企业、行业、认证机构、金融机构等市场相关方,在评价绿色产品时统一采用PEF方法,从而为产品生态设计、绿色制造、绿色采购、产品环境标志与认证、市场营销、绿色金融等提供方法和数据支持,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市场。这必将对所有在欧盟销售的产品及其供应链,包括中国所有出口欧盟的产品和相关企业,造成长期和深远的影响,甚至可能蔓延到其他国家和市场。

1.4.4 碳排放和碳交易

碳排放即温室气体排放,由于温室气体中,影响最大,排放量最多的主要气体是二氧化碳,在计算温室气体排放时,又常常将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通过碳(Carbon)质量守恒等方法转换为二氧化碳(CO2)排放当量,以二氧化碳当量作为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标准,所以在温室气体排放研究过程中,用碳一词作为代表,将温室气体排放笼统的称为碳排放。碳排放不仅仅是燃料燃烧会产生,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增长也会是碳排放增加的原因,但燃料的燃烧仍然是最主要的因素。燃料本身就是有机碳氢化合物,它们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燃烧化学反应变成水和二氧化碳(CO2),这是烃类排放的主要机理之一,氮氧化物(NOx)是由空气中的氧气和氮气反应生成的,包括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等,其中又以一氧化氮(NO)为主,而二氧化碳(CO2)和一氧化氮(NO)正是主要的温室气体。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6种被要求减排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碳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即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需要治理,而治理温室气体则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换可看作是一种权利(产权)交换,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进行交换;由此,借助碳权交易便成为市场经济框架下解决污染问题最有效率方式。这样,碳交易把气候变化这一科学问题、减少碳排放这一技术问题与可持续发展这个经济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市场机制来解决这个科学、技术、经济综合问题。需要指出,碳交易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

2011年11月发改委组织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到2014年6月,7个试点省市全部相继启动交易,共纳入排放企业和单位1919家,配额总量合计约12亿吨。截至2014年10月底,7个试点碳市场累计成交约1375万吨二氧化碳,累计成交金额5.2亿元。全国碳排放市场建设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14~2015年) 总体目标是完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础建设工作,具备启动交易的条件,其中2014年的主要任务是报请国务院发布《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分解落实机制实施方案》,国家发改委出台部门规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并建成国家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具备运行条件2015年的主要任务是与国务院法制办衔接,争取尽早出台国务院行政法规,同时由主管部门出台其他相关的配套细则和技术标准,以及所有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和标准,研究确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及配额分配方法和标准,完善注册登记系统,为启动交易做好准备。

(2)运行完善阶段(2016~2020年) 2016~2017年为试运行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出台的各项政策法规,逐步将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范围,做好配额的初始分配,启动市场运行2017~2020年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调整和完善交易制度,实现市场稳定运行。

(3)稳定深化阶段(2020年以后) 主要任务是增加交易产品,发展多元化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交易市场,同时进一步提升市场容量和活跃程度,探索与国际上其他碳市场进行连接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