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学基础(第五版)
- 兰虹主编
- 4079字
- 2021-03-12 17:29:58
第五节 保险的分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领域不断扩大,新的险种层出不穷。为了更好地对保险理论和实务进行研究和分析,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保险业务进行分类十分必要。根据不同的要求,从不同的角度,对保险有不同的分类。这里介绍几种较常见的分类方法。
一、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以法律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其职能是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能利用这种权利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风险是商业保险不能解决的,如大规模的失业、贫困化等问题。如果对这些风险不加管理,就会造成社会动荡,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所以只能依靠社会保险的办法来解决。社会保险一般是强制保险。
(二)商业保险
它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风险导致的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表现在:
(1)在实施方式上,社会保险一般是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采取强制方式实施;商业保险大多采取自愿原则。
(2)在管理方式上,社会保险是维持国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在管理上,要求有权威性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管理或政府的权威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根据投保方的需要和缴费能力所提供的保险,采用商业化管理方式,经营主体只要符合保险法要求的条件并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就可以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3)在经营目的上,国家举办社会保险以社会安定为宗旨,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经营目的;而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在为社会提供丰富保险产品的同时,以营利作为经营的目的。
(4)在保障程度上,社会保险是政府为解决有关社会问题而对国民实行的一种基本经济保障,具有保障国民最基本生活的特点,保障程度低;商业保险采取市场经营原则,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保险原则,可以提供充分的保障。
(5)在保险费负担上,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一般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则是由投保方自己负担。
(6)在保障关系上,社会保险不完全遵循对等原则,而是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相对于他们缴纳的保险费来说,低收入者获得了更高的保障,这实际上通过一定方式把高收入者的保障转移给低收入者,从这一点看,社会保险能起到一定的“转移支付”作用;商业保险遵循对等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障取决于投保人为其缴纳的保险费。
(三)政策保险
这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目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或成立专门政策性保险经营机构,运用商业保险的技术开办的一种保险。如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就是由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来经营的。很多国家的农业保险也属于政策性保险业务。政策保险是国家实现其某种政策目的而举办的,体现了公共利益性和公共政策性,这就决定了政策保险在经营目标上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同,即不以营利为目标。实际上,很多国家政府都对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补贴。
二、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一)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这类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自由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双方采取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合同。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成立的合同关系。保险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条件承保。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
(二)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一般是法定保险,其保险关系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建立的保险关系。如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很多国家把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凡是在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论法人或自然人,不管是否愿意,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实施强制保险通常是为了满足政府某些社会政策、经济政策和公共安全方面的需要。
三、按保险标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保障范围的不同,财产保险业务可进一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
这是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其种类很多,主要险种包括火灾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等。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作为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根据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和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期满生存,都可以作为保险事故,即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或生存保险金。
2.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业务。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风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残疾或死亡。
3.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产生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国际上对保险业务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多数国家按照精算标准和财务处理原则将之分为寿险与非寿险。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因此,我国法律已开始允许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第三领域”业务。
由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都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按照我国1995年颁布和实施的《保险法》的规定,它们属于人身保险业务,所以只能由寿险公司经营,财产保险公司不得经营。然而,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尤其是短期性业务),都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而且在精算基础和财务处理方式上与财产保险相同,因此,在学术上被视为“第三领域”。在国际上,多数国家允许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同时经营“第三领域”的业务。我国修订以后的《保险法》参照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允许财产保险公司进入“第三领域”。这为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带来新的活力:
第一,有利于激活我国医疗保险市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医疗保险业务发展缓慢,远不适应公众的商业医疗保险需求。允许产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可以借助其网络和人才优势,与寿险公司共同拓展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有利于意外保险业务的发展。让财产保险公司进入到意外保险业务领域,可以促进竞争,丰富意外险品种,形成合理费率,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公众的保险需求。
第三,财产保险业务范围的扩大,有利于财产保险公司优化产品结构,增加保费收入,加快业务发展。
四、按承保方式分类
(一)原保险
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所确立的保险关系。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赔偿或给付责任。
(二)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关系。《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一方是原保险人,接受业务的一方是再保险人。原保险人转让部分保险业务的动机是避免过度承担风险责任,目的是稳定经营。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活动,投保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业务关系。因此,《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三)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期限重复。在这种情况下,若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需按一定方法在保险人之间进行赔款的分摊计算。
(四)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提供保险保障,发生保险损失按照保险人各自的承保比例来进行赔款的支付。
(五)几种保险方式的比较
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共同保险中,每一个保险人直接面对投保人,风险在各保险人之间被横向分散;再保险中,投保人直接面对的是原保险人,原保险人又与再保险人发生业务关系,投保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两者通过原保险人发生间接关系,风险在各保险人之间被纵向分散。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共同保险中,几家保险人事先达成协议,联合起来共同承保,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只有一个保险合同;重复保险中,投保人与各保险人分别签订保险合同,因而存在多个保险合同。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一是合同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二是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及其利益、责任和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原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责任的一部分。三是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质,人寿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分摊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