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Eric Tsun-lung Lee
- 5843字
- 2021-03-31 09:04:04
四 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政策建議
(一)簡化審批程序,減少准入限制
企業從登記註冊到行政審批,從產權保護到稅收管理,均面臨審批限制多、程序繁、耗時長等問題,直接影響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因此,簡化審批程序不僅要「減量」,還應「提質」,實現「簡便化」與「規範化」相結合,實現「一站式」審批。包括:
第一,簡化審批程序,實現「一站式」審批。針對審批程序複雜問題,整合部門,明確流程,統一受理,實現「一次申報,多項審批」。例如,有企業提出對審批程序不清楚,「不知該如何跟進」。某顧問工程師有限公司在調查中指出希望「落實簡化至單一部門」,如借鑒深圳市民中心「一站式服務;也有企業提出為方便城鎮中小企業辦理相關手續,應「以鎮為中心設立行政部門聯合辦公大廳」,增加服務網點。另外,某商務顧問有限公司提出「盡量與香港登記程序靠攏」,可借鑒香港專業人士代理相關手續的機制。
第二,提高審批效率,減少重複程序,取消不必要程序。涉及多部門的行政審批常包括重複程序,對於相同效力的程序應進行合併刪減,實現以此審批,實現部門間互認。例如,某商務顧問有限公司在調查中提出「盡量減少審批程序,可以歸併的程序盡量合併或者減少,甚至取消」。該公司還對此提出具體建議,如「國地稅登記的合併,財政登記的取消,銀行機構信用證取消,開戶許可證取消,組織機構代碼證與營業執照合併,外經貿審批取消,進出口備案取消,普通行業非公眾營業場所的消防審批取消,很多前置審批調整為後置審批或者資格配套備案,海關和商檢合併」。也有企業提出「等待領導簽字時間太長,應該規定時間,標準化程序」,規範審批環節。
第三,優化審批服務,公開信息平台。針對「程序透明度低」、「溝通渠道閉塞」的問題,應建立統一審批信息平台,發佈審批相關政策及信息,更新審批進程及結果,提供審批部門及企業之間的溝通與反饋渠道。同一審批信息平台可加強雙向溝通,提高辦事透明度。例如,中國某銀行(澳門)在調查中提出希望「加強多方溝通」。
第四,放寬註冊限制條件,降低門檻。港澳服務業企業以中小企業居多,對投資者資質、持股比例、經營範圍等限制措施應進行適當調整。例如,澳門某銀行在調查中提出希望「降低門檻」,以便港澳服務企業進入,而某公關顧問公司則針對資本要求,提出「登記註冊的資本要求應該降低」。值得注意的是,澳門某銀行指出「澳門金融行業中多是私人企業,規模相對較小,如門檻過高,沒有多少空間進駐內地開辦業務」。
第五,實現跨區審批,區域程序對接。由於粵港澳服務業企業在三地註冊登記審批等程序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應實現跨區審批,區域程序對接。如有企業希望「部分程序可以在香港辦理」,「一致化跨區域審批標準,彌合差異」,同時「積極主動向企業宣講」,方便企業及時瞭解相應政策和程序,「提高雙邊對接效率」。
此外,為改善行政審批,還應提高行政人員素質與業務水平,提高服務諮詢力度,推動審批流程規範化。
(二)完善法律政策,實現跨區對接
法律法規缺失、法制觀念不強、仲裁服務缺乏、違法成本過低以及跨區域法律衝突等影響企業進行服務貿易。因此,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政策服務,提高法規透明,實現跨區對接,加大普法力度,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第一,完善法律法規,強化依法行政。由於目前服務貿易方面相關法律法規仍存在許多問題,如專業資格認證、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應當直接與相關企業或行業協會進行溝通瞭解,根據其實際困難和需要,針對性地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例如,香港會計師公會也提出「應當完善法律法規配套,方便香港會計師可以在內地成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然而,依法行政是保障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重要方面。例如,某商務顧問有限公司在調查中提出「減少多頭監管和審查,提高民事法律訴訟效率,提高判決案件的執行效率」。
第二,實現跨區域法律對接,加強信息流通。由於粵港澳三地的法律法規存在區別,三方政府應當充分溝通,參考國際上通行規則,通過補充規範或法律解讀等方式實現法律對接。例如,某金屬製品廠有限公司建議「增加對法規的解讀、執行的透明度」。還有企業提出「創立更多的公共服務平台,加強信息的流通」。
第三,發展法律和仲裁服務。由於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主體為粵港澳,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同行政區之間的貿易合作,仲裁機制是解決貿易糾紛的重要渠道。例如,某顧問工程師有限公司提出希望「加強仲裁服務」。也有企業表示希望「清楚法律一般手續」。因此,應參考國際上成熟的爭端解決機制,建立實用高效的爭端解決機制,提供配套的法律與仲裁服務,以便解決粵港澳商貿爭端。
第四,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普法宣傳對於企業以及民眾及時正確理解法律法規,提高法律意識,普及法律觀念,減少矛盾衝突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有企業提出對法律法規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開展法律講座」等形式,加強民眾的法律意識。同時「結合港澳」實際情況加強溝通,對於容易出現矛盾的地方重點宣傳。
(三)促進資本流動,完善配套措施
資金是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重要因素。當前內地金融市場及相應法律法規的不完善,貨幣資金流動受限,貸款困難,融資渠道單一,使粵港澳服務業企業發展受限。因此,應放寬港澳資本限制,疏通資金流通渠道,規範金融市場監管。
第一,推動資本流動。資本流動在中國內地以及港澳地區存在障礙,因此應通過適度放開跨境融資渠道以達到「開源」,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簡化相關程序以達到「通渠」。例如,中國某銀行(澳門)提出「加快開放跨境抵押、跨境融資、跨境貸款、跨境樓按等業務,完善跨境抵押的法律,簡化跨境服務流程及審批」等具體建議。而有企業則提出希望「容許香港資金作借貸用」,「港澳銀行與粵銀行進行合作,方便貨幣自由轉賬流通」,「港澳資產也可抵押貸款」。另外,還有許多企業提出「放寬貸款政策」、「放寬股權限制」、「加強政策指導,多渠道融資」等建議。
第二,完善信用體系。信用體系是金融市場的基石,借鑒上海自貿區的經驗,通過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工商部門抽查、監管信息共享等方式進行監督,並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完善信用體系。
第三,完善金融服務配套和效率。金融相關配套措施,如金融中介,以及金融相關從業人員的素質的改善,能夠極大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因此,某商務顧問有限公司在調查中提出「提高服務意識和改善服務態度,減少和規範銀行收費成本,提高金融服務效率」等具體建議。還有企業提出要「降低金融服務機構費用」,「完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提升服務水平」。
第四,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粵港澳服務業企業中有許多融資能力較弱的中小企業,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融資難、成本高」的問題,因此企業希望「開闢低成本、融資快的渠道」,政府「對中小企業給予支持」,「幫助中小企業融資」。
(四)推動資格互認,促進人才交流
由於粵港澳行業標準有差異,資格無法互認和審批手續複雜的問題影響粵港澳人才流動,阻礙專業服務貿易,其中法律、會計等行業影響尤為顯著。因此,應盡快完善專業資格互認,逐步取消對港澳專業人員限制。
第一,推動專業資格互認。根據各領域的國際通用原則,協調地區行業差異,制定統一標準。並利用該標準認定專業人員資格,以實現資格互認。另外,對於專業人員的准入門檻按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消除各類限制;例如,香港會計師公會提出應「取消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或簡化審批及匯報程序,方便香港會計師在內地執業」,並希望「加快推動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專業人士擔任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而香港特許秘書公會則提出引入「特許秘書」專業人才,「在境內及境外為廣東省公司提供公司治理、合法合規與秘書諮詢服務」。
第二,促進人才流動,減少限制。通過戶口、社保、編制等制度改革,減少跨區招聘困難。例如,某商務顧問有限公司提出「減少政府的硬性人工成本,如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和最低工資」,中國某銀行(澳門)提出「戶口及編制問題制約跨境人員流動及就業」。也有企業提出希望對港澳同胞及外籍人士赴粵工作「簡化申請工作簽證和居留簽證的程序」。而對於人才流動,某商務顧問有限公司希望「允許引進國外人才,提供相關的便利」,而粵港澳之間的人才互補,將有助於人才資源整合,由此產生的人才互補,有利於應對來自國際間的競爭。
第三,建立人才信息平台。全面及時的人才信息有利於用人企業和人才雙方迅速匹配,因此有企業提出「建立人才信息平台,增加對企業人才交流的服務」。還有企業提出「設立固定招聘點,讓企業定期進行人才招聘」。
第四,引進人才與本地培養相結合。粵港澳服務業的迅速發展導致人才缺口嚴重,引進人才可以短期內迅速填補部分缺口,而本地培養則可針對產業需要解決人才缺乏問題。因此,有企業提出「加強人才引進策略」,「引進外國留學人才」,尤其是「加大高端人才引進」。還有企業提出希望「加強各地人才交流」,如「互派人員交流學習,如選派內地律師到香港律師所實習」和「建立粵港澳三地高校就業合作機制」。另外,也有企業關注本地人才培養,如有企業提出「加強本地人才知識培訓」,「提升當地人員技術素質」,「降低壁壘,加大當地人才在學業、就業上的互通」等建議。
除此之外,企業還希望通過完善相應的住房和學校等市政配套設施留住人才。
(五)提高稅收效率,落實CEPA優惠
雖然CEPA及「先行先試」推出多項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措施,開放面較廣,但開放深度不夠。此外,稅種過多、稅率過高、稅制複雜、稅收優惠制度不合理等問題影響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因此,應關注行業的具體需求和中小企業的實際需要,提高稅收效率,落實CEPA優惠,完善稅制,精簡程序。
第一,重點落實稅收優惠。對於現有承諾的稅收優惠應予以落實,對特殊或者重點行業進行指導性稅收優惠。例如,有企業希望「完善促進節能減排的稅收政策」。某顧問工程師有限公司希望「落實稅收優惠」,而香港某規劃設計公司、中國某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則在調查中提出希望「提供更多的稅收優惠」。如某商務顧問有限公司指出,對於中小企業,應「提高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幫助其拓展內地業務。
第二,簡化、完善、穩定稅制。例如,香港某工程顧問公司提出要「簡化稅收政策」。而某商務顧問有限公司則提出應「進行稅收輔導,減少地方行政或者相關的隱性收費」,該公司還進一步提出「取消殘疾基金的硬性收取,取消工會經費的硬性收取,取消高溫作業的一刀切政策」。
第三,稅收政策影響企業成本,因此有企業希望得到稅收優惠支持企業發展。如有企業認為「退稅政策對本行業影響很大,如本行業有退稅,對公司的發展有很大幫助」,「在企業財務困難時不再要求保稅,切實幫助企業度過難關」。因此「應該制定為優質企業減免稅收的相關政策,幫助企業降低成本」。
(六)完善公共設施,增強文化認同
完善的公共設施和產業配套可以為企業發展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實現區域的可持續發展。另外,豐富的文化生活可以促進粵港澳三地的交流,增強文化認同感。
第一,加大設施投入,實現充分配套。如有企業提出應「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增加公共配套」,「加大公共資源的投入力度,例如:學校、醫院等」。
第二,加強產業配套。產業配套直接影響企業發展,因此許多企業提出希望「完善產業配套」。如「完善企業周邊交通設施」,「建立行業相關配套設施」。還有企業提出希望有「駐區CEPA辦事處」,以方便企業辦事。
第三,豐富文化生活,促進文化認同。粵港澳三地企業交流和文化交流有利於三地長期合作。因此有企業建議「多提供交流互動的平台和機會」,「促進粵港澳三地文化交流」。為促進本行業發展,企業還建議「加強與地方商業協會的溝通」,「經常舉辦相關行業講座、座談會」。同時,還應注意「與企業實際相結合,增強企業文化的針對性」。
(七)市場管理「負面清單」,政府權限「正面清單」
第一,市場管理「負面清單」。雖然CEPA開放領域廣度和行業深度上都明顯高於中國加入WTO時所作的承諾,但CEPA基於「正面清單」形式,在實踐中存在落實效果欠佳、准入門檻過高、配套法律法規不完善等問題。而「負面清單」直接列出不予開放的部門,列明與「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市場准入」等承諾不符的措施,除此之外的部門均予以開放,即「法無禁止即自由」,從而可增加透明度,促使服務部門實現真正開放,推動商事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和制度創新。習近平明確指出:「要牢牢把握國際通行規則,大膽闖、大膽試、自主改,盡快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新制度,加快在促進投資貿易便利、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範等方面先試出首批管用、有效的成果」。因此,應結合粵港澳經貿合作發展實際,以CEPA升級版「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根據「高度開放、國際標準、中國實際、優勢互補、逐步推進、底線思維」原則,制訂《負面清單》及其《管理措施》,推動提高粵港澳服務貿易開放的「廣度」和「深度」。
第二,政府權限「正面清單」。值得注意的是,粵港澳服務貿易「負面清單」與其他服務貿易協議相比具有特殊性,是CEPA框架下廣東向港澳開放服務貿易的先行先試,而且實施主體具有「一國」、「兩制」和「三個關稅區」的特點。因此,應「由點帶面、先試再行」、「階段推動、循序漸進」。李克強指出,「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方式,……不是搞『政策特區』或『稅收窪地』,而是要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探索創新經濟管理模式」。因此,為實現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還需區分政府「管理」和「服務」功能,制定政府權限「正面清單」,即列明政府管理對象和權限清單,清單以外的部門均不予授權,即「法無授權即禁止」,為全面實現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提供制度環境。
第三,平等地給予港澳服務業企業「國民待遇」,減少由政策等因素造成的壁壘,享有與內地企業相同待遇。例如,某顧問工程師有限公司提出希望「加強市場公平競爭」,某商務顧問有限公司指出希望得到「公平政策,公平待遇」。值得注意的是,某食品分銷公司特別提到「避免與政府相關產業部門競爭」,說明差別待遇現象仍然存在。另外,某公關顧問公司還提出「中國大陸該容許港澳公關公司加入內地商會」。
第四,政府各部門實現「權責對等」、「誰許可、誰監管」的許可部門監督制度,以信用管理取代傳統監管,減少對正常市場秩序的干預。如東莞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行政手段干預更少的市場」。
本研究結果受限於企業及協會調查樣本量,只能對有限的企業樣本進行分析,尚未全面反映粵港澳服務貿易所有相關行業。因此,可繼續擴大調研樣本量和行業覆蓋面,進一步採用統計研究方法深入分析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問題與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