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诫为:

不可杀人。(《出埃及记》20:13)

对安息日守则的强调并非新出,禁止杀人及随后几诫也是一样。这后几诫是对既有成规的复述——在当前情形下纂集这些成规或许是有益的。这些对杀人及类似行为的禁令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它们并不依赖于以色列的上帝,或者任何启示。[50]所有民族都以不同的方式认识到此种禁令的必要性。不过,如果上帝被人们以适当的方式崇拜,这些禁令是否会得到更好的遵守呢?即使如此,与摩西“十诫”的前五条不同,没有必要为这些禁令说明理由或辩解。[51]

当然,诫命的含义仍有争议。例如,不是所有的杀戮都被禁止,正如那些罪行滔天的人应受死刑一样。此外,正如自卫行为一样,战争也可能是必要的。在这里,如别处一样,一套定义和法律体系被视为理所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们偏爱现状;政府的权力(当然还有上帝的权力)都是前设的。[52]

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将杀人称为“有悖自然法的最高罪行”。[53]可以说,杀人预示了接下来的一切罪行,这些罪行涉及扰乱集体生活的种种未经授权的破坏行为。从第六诫到第十诫,在各诫所针砭的罪行中,人与人的身体接触逐渐减少:从暴力接触到不正当的性乐接触,到夺取他人财产(不一定接触本人),到做假证的远距离接触,到最后仅仅是思想上的接触。后五诫中涉及的接触程度看起来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直接相关。因此,第五诫和第六诫相当于是从前四诫到后四诫的过渡。第五诫巩固了(如果不至于神圣化了)家庭,后面几诫所保护的东西最为依赖的也正是家庭:人的生命、婚姻和财产。(我们已经注意到,以色列民族本身是以家庭为根基,他们将自身当成亚伯拉罕的后裔。)可以认为第六诫承认了人生命的神圣性:人的生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创造的。

我们从“十诫”的排序中发现的这些模式支持了这样一种看法,即犹太传统对摩西“十诫”的排序相当讲究。从此观点出发,我大胆对前五诫与后五诫的关系作更进一步的设想。我的设想从第六诫开始:第六诫可能与第一诫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每一石版上刻有五诫,则这两诫是彼此对应的。)第六诫呼应了第一诫,因为它实际上是在说:“上帝是你的神,你是通过上帝的形象而造,拯救你的上帝不希望你毁灭祂所造的或拯救的任何人。人要保护人,如同上帝对人的佑护。”如此,第六诫通过第一诫得到了阐明。但同时也许应该指出,那些倾向于看待第六诫比看待第一诫更严肃的人(今天的很多人可能就是这样)——正因为他们对第六诫的重视——被要求比原来更严肃地看待第一诫。也就是说,这里可能存在一种互补的效应,正如第二诫和第七诫、第三诫和第八诫、第四诫和第九诫、第五诫和第十诫之间的关系一样。

把禁止杀人作为第六诫还有另一原因。这不正指向上帝在六天内所创造的世界——一个不能被肆意打扰的整体——的神圣性或善吗?但是,如果禁止杀人作为第六诫是恰当的,那么我们又如何解释第七诫的恰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