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血气与政治(“经典与解释”第18期)
- 刘小枫 陈少明
- 2786字
- 2020-06-26 03:41:15
独一者(uno solo)
马基雅维里赞赏罗马的独裁官制度:为了迅速应对“突发事件”,一个人有权实施自己的决定(D I.33,49)。然而,马基雅维里也赞赏(D I.9)罗马共和国的最初规定,他将其归于罗慕路斯(Romulus),因为罗慕路斯杀死兄弟,结果“独自一人”(uno solo)创建罗马的秩序。最初规定,以及为了维护规定而必须偏离规定——独裁官及令人难忘的执行(D III.1、3)——必须由一个人完成。为什么必须如此?
马基雅维里说,多数人不善于安排事物,“因为他们不懂得什么对事物有利,事物因他们的不同意见而引起”(D I.9)。因此,一切似乎必然取决于一个人的想法,不是因为他必然比多数人了解得更清楚,而是因为一种意见比多种意见要好。精明的发号施令者必须像罗慕路斯一样,设法自己独揽一切权力,甚至不惜杀死聪明的兄弟,马基雅维里并未表明,罗慕路斯知道的比雷慕斯(Remus)多。最好只有一种意见、一个权威,因为责任集中在一个人身上,野心就能用来促进公益。倘若他获得成功,将建立持久的国家,值得荣耀;假如失败了,便遭受指责和控告(D I.9),从而消除大多数人的敌意,假如他是举足轻重的人物,还能作为令人难忘的惩罚。虽然马基雅维里从大众性情出发,尽情痛斥野心(D I.37,II pr.),然而,他的政治学利用的野心则毫无节度、毫无廉耻,仅为他人的野心所限制。光荣像恐惧一样,使人们个性化,却亦让他们获得鼓励,更爽快、更坚定地致力于公益,远远超过社会正义公德的感召:“为自己荣誉而战的人,是精良而忠诚的战士”(D I.43,见III.30、35、40)。
然而,假如野心必将摆脱道德的约束,它能完全离开智慧吗?不用说,野心勃勃的君主必然精明,然而,马基雅维里的精明已不再是不同于聪明这一道德美德(P 15,NE 1144a24)。难道断然没有某种精明超越常规,证明马基雅维里正当地败坏精明,让其为野心服务——他自己的伟大精明(grandi pruden)(D II.26)?假如统治终究成为阴谋,阴谋者不可能是平等的,那么,在其运作的背后,难道断然没有一个头脑,“罕见的头脑”(D I.55),避免遭受“头脑混乱”之苦(D III.6,p.207a)?马基雅维里意识到问题所在:懂政治的人不能自己运用知识(AW VII.6,p.367b);他只能独自一人享有知识。事实上,马基雅维里关注的是政治教师与政治家之间的关系。他在《君主论》中说,摩西是纯粹的执行人,仅执行上帝委派的事务(P 6),当时,他所描述的上帝并非全能的,而是“伟大的导师”。他在《论李维》里,用了一章篇幅讨论进谏时一人对抗多人的危险(D III.35,参见P 6,22);讨论阴谋的那一章(D III.6,p.208a),第39个例子讲述柏拉图的两个门徒企图刺杀两个僭主,未获成功。在《佛罗伦萨史》中,他描述一位诗人,受彼特拉克(Petrarch)感化,试图成为“执行者”,担负将罗马从教皇底下解放出来的光荣事业(FH VI.29)。
马基雅维里担负着光荣事业:通过道德和政治改革给“每个人以共同利益”(D I.pr.),在这个过程中,他无法事必躬亲。他不能既是教师,又是君主。然而,他能运用知识,尤其利用他的执行论,使追随他的君主成为最深刻意义上的执行人。最深刻意义的执行与独自一人的君主需要完全协调一致,因为马基雅维里已经为君主们赢得自己的光荣留下了余地。他们可能是坚定的执行者,但并非纯粹的执行者,他们不一定意识到,他们实施的正是他马基雅维里的知识;最好没有意识到。依照马基雅维里的说法,只要有一个人充分知晓阴谋的对象,就能实施其阴谋(D III.6,p.204a-b)。然而,要成为这个人,即真正的独一者,王制与僭政的区别必然消除。
从后来自由主义宪政论的观点看,马基雅维里似乎走得太远。他的陈述货真价实,但结论似乎过分夸张,因此我们不能较真。我们愿意相信,他的洞见可以保留,极端主义应该摈弃,他的“执行”(esecuzione)概念可纳入现代自由主义宪章,不要独一者的僭政要求,独一者让我们不寒而栗,或者,似乎纯属离奇。马基雅维里大概创立了现代执行权学说,然而,他的极端主义却差点儿阐发出权力学说或分权学说。权力学说,依照霍布斯的概念,将使有德的君主成为多余,而赋予主权者(无论有德与否)想要的一切权力;洛克和孟德斯鸠发展的分权说,则依据法律和形式制度制约君主。两种学说,尽管很大程度上接受马基雅维里的道德论,却直接反对为独一者保留空间的极端的政治结论。然而,一种学说的发展是否改善了这种学说,还不清楚。同样从后来的宪制论观点来看,马基雅维里恐怕会固执己见。他恐怕会指出,我们没有发现有德君主(在他的意义上)的替代品,我们将这个事实与谈论执行权混淆起来。然而,马基雅维里如果经历过我们体验的暴政,他恐怕也会被吓得不寒而栗。
[1]编辑者对译文做了修改和加工。——编者注
[2]Aristotle,《政治学》(Politics)卷三,1284a-17;Marsilius of Padua,《和平保卫者》(Defensor Pacis)卷一,11.6-7;14.5、8-9;卷二,12、7-9。见Antonio Toscano,Marsilio da Padova e Niccolo Machiavelli(Ravenna:Longo,1981),页112-113。
[3]见P 15;D I.2.马基雅维里的著作《君主论》(The Prince)缩写为P;《论李维》(Discourses on Livi)缩写为D;《佛罗伦萨史》(Florentine Histories)缩写为FH;《论战争艺术》(The Art of War)缩写为AW。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Nicomachean Ethics)缩写为NE。页码据NiccolòMachiavelli,Tutte le Opere(Florence:G.Barbera,1929)。也见Leo Strauss,《思考马基雅维里》(Thoughts on Machiavelli,Glencoe,Ill.:Free Press,1958),页13、30、59、222、236、290;Claude Lefort,《马基雅维里的工作》(Le Travail de l’oeuvre Machiavel,Paris:Gallimard,1972),页301;Gennaro Sasso,《马基雅维里研究》(Studi su Machiavelli,Naples:Morano,1967),页50-65。
[4]马基雅维里在D I.56谈到“自然的美德”,这些美德或许属于不确定的理智,通过发出警告或标志保护人类。见Harvey C.Mansfield,Jr.,《马基雅维里的新模式与新秩序》(Machiavelli’s New Modes and Orders:A Study of the Discourses on Livy,Ithaca,N.Y.:Connell University Press,1979),ad loc.
[5]见Harvey C.Mansfield,Jr.,《执行权的矛盾心理》(The Ambivalence of Executive Power),载J.Bessette and J.Tulis编,The Presidency in the Constitutional Order(Baton Rouge: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81),页314-333。
[6]参见Harold D.Laswel,l《安全、收益与顺从》(safety,income and deference),载Politics,Who Gets What,When How(New York:Meridian,1958),页13以下。
[7]见D II.3;III.1。
[8]我这样说,并不意味着马基雅维里对这些词曾经有科学的或学术的清晰用法,而是认为,他的一些精彩段落值得研究。
[9]亚里士多德把祭司排在第五位,并非第一位。见《政治学》1322b20-21;1328b11。
[10]关于“委任”的确切涵义,见马基雅维里对罗马元老院的赞扬,罗马元老院委以法比乌斯(Fabius)“极大的权力”,处理西敏森林战事。见D II.33。
[11]马基雅维里也在execute(执行)的意义上运用sequire(遵循,例如FH II.20)和mandare ad effetto(实施,FH I.24,II.10,VII.23,VIII.5、23)。(本文拉丁语翻译,曾求教于北京大学哲学系孙永平教授,特此感谢——译者谨识。)
[12]《政治学》1285a4,1286a3。
[13]参见Aristotle,《政治学》1285b1-4。
[14]将D I.33的第一段的开端与末尾加以对照。
[15]Harvey C.Mansfield,Jr.,《马基雅维里的政治科学》(Machiavelli’s Political Science),载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75(1981),301-02。
[16]Aristotle,《政治学》1280a8-23,1283a23-b35;Plato,《礼法》690a-c。
[17]马基雅维里认为独裁官是委任的(commissioned),按照施密特的说法,这与君主的主权者身份并无矛盾。委任主权者是执行二重性的本质。施密特引用的D I.33,不是D III.1。见Carl Schmitt,Die Diktatur(Berlin:Duncker und Humblot,1964),页6-9。
[18]参见柏拉图,《申辩》(Apology)37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