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血气元素:荣誉、恐惧与法治

富勒(Timothy Fuller) 著

尚新建 译[1]

人们若坚定地追随霍布斯,进入现代政治思想世界,就会遇见对血气(spiritedness)的复杂理解。自我调节成为自我决定的标志,抑制激情成为美德的标志。最明显的自我控制就是个人在法治(the rule of law)之下结社(association)。这种结社既非好狠斗勇,亦非断然反对战争,然而,却推崇已经成为自我意识的人类血气,在霍布斯看来,这种结社渴望充满自信,却包含清醒。法治之下的结社证明,人类已经摆脱了神的监护,并假定,自由和意志受人类意志的调节。血气成为持续的意愿,试图调节并从而保留人尊重天意的条件。从这个视角出发,守法就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成就,取决于个人的持续意愿——即愿意调整其作为自然物的种种激情,以便支持公民结社(civil association):血气成为愿意的自我限制。

对这种德行的自我约束,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严重不满,诸如尼采或马克思。其中,法治要么被解释成强者对弱者的让步性谈判,要么被解释成弱者联合起来反对上级的结果,或者,二者同时兼而有之。这里,血气被看作社会剧变的必要因素,剧变过程中,不明朗的中间世界即政治世界,消失不见了。现在是血气,但随后就是安定。要达到这一点,只有舍弃法治政体的拘谨和斯文。这些激进主义的强烈影响,导致了一种扭曲的观点:血气只能在反叛中发现,守法不过是对平凡生活的默许,对常规和平庸(inauthentic)的一种偏爱。

这些不满中,没有哪一个注意到,美德正式偏离了对一种约定之好(a stipulated good)的追求。人们担心,这些选择是否无政府的秘方,彼此滋养对法治的敌意,因为法治始终是个障碍,使他们无中介的终极之战无法取得胜利。这里与霍布斯的理解十分相似:他为疯狂的神学论战所包围,这些论战误入歧途,要求那种人本来就无法达到的终极知识。霍布斯在《利维坦》的选择是:阐明一种秩序的各种条件,说明这种秩序何以不依赖任何假设的最好(summum bonum),也能具有道德优势。由此,他阐发了一种全面而有力的法治社会概念,充分意识到现代批判者(批判经由法治而结社)所强调的根深蒂固的激情。

法治有两个反复出现的基本特征,二者在法治的讨论中是一个整体,但霍布斯偏袒其中一个。每个特征均承诺,法律对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来说至关重要,个人是法律秩序的实际主体。然而,二者并不是同一的。

第一个特征捍卫法治,认为要追求与好(good)相一致的道德存在,法治是其必要条件。从这个观点看,法虽不界定好,却决定一些守法的条件,以便有助于个人追求好:个人应当合伙冒险,在人类境况的限度内规定好。这些个人必须享有自由,以便规定好,同时相信,通过有美德的行为,他们会发现一种对好的共同理解。法支持这种冒险,但又从属于这种冒险,因为任何法,倘若不把好理解为美德行为的指南,恐怕都会引起怀疑。

第二个特征表达了一种怀疑态度:人类能否以一种普遍同意的方式理解好。法治被理解为一种形式-程序(formal-procedural)安排,无法提高、促进或捍卫任何关于好的特殊概念。人类认为值得渴望的各种满足,拒绝用法来推进或阻碍各种特殊的实现方式。毋宁说,法是一种工具,这表明,一种美德可以与许多不同的好相容。法把个人的自由最大化,使个人可以发展他们认为适宜的生活。遵奉好(与好一致),这并不是一种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仅限于那些维护公众一致的必需之物。法首先并不具体规定人民的行为,也不建议他们如何成就他们所选择的事业。的确,法只是一种可行的手段,只规定一些状语(adverbial)条件或因素,确立行为方式,以便根据全然不同的自由选择,追求一种自我决定的生活。坚守这些形式就是一种有美德的成就。人们需要公民权威是为了确立法定义务,而不是为了裁定民众所追求的种种好。个人的生活若要有序,权威是必需的,至于好,个人之间没有什么希望达成一致。

法治的这两个特征反复出现,相互质疑,尽管它们共同维护法与个体。第一个特征坚持,除非美德行为与好联系在一起,否则,美德就显得空洞,与浅薄和庸俗同流合污,倾向于嘲弄自由。这个论证受到挑战,它要求自愿放弃对“什么是好”的怀疑。“浅薄”和“庸俗”等概念预先假定,一种关于“好”的客观论述可用来判断具体的人类事务。倘若要在道德庸俗化与道德独断论之间做出选择,那么,大多数人都都无法判定他们所遵循的法治的性质。

现代政治生活似乎重新引发了各种紧张,而这些紧张同样是它力图缓解或消除的,何以如此?人们必须了解,古代的理解持续出现——倘若不是残留的话——而现代政治一直企图取而代之。这种残留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一种文明会不会在科学上发展,而在精神上衰落?例如,政治与宗教的分离已经产生了铤而走险的努力,竭力使政治成为宗教经验之源,结果,非但没有使政治和宗教更富创见,反而使二者统统堕落,变得滑稽可笑。

倘若政治秩序寻求自足,却始终不安心秩序的纯粹性,那么,阐述共同理解的努力便走进了死胡同。倘若执着于历史本身不足以保障一种秩序,自命国家自足便十分可疑。必须确定,秩序如何正确地加以表征?人们自己的经验与世界的无数选项之间是什么关系?政治权威的源泉是什么?为了试图消除这些疑虑,注意力就偏离了法的好,转向法的形式属性,并相信,只要个人对人类的自然境况尚无产生误解,形式合理的法就能赢得个人的同意。评估和平与满足的纯朴优越性,无须专门技能。

所有这些恐怕都与一种理性的论述有关,尽管如此,公民美德与对好的追求二者之间的重要分离,则要求一种艰难的自我转变。生活的意义作为公共问题,并未消失。公民结社的和平统一,只能断断续续地获得。围绕法及其功能的无休止对话,在自由主义传统内部,变成了一种有美德的优柔寡断。

不满于这种有美德的优柔寡断,便有可能竭力摈弃法治的形式性,借以创立统一。这种努力的诱惑很大,因为法治的信奉基础在于理智地把握其价值,以抗拒我们的激情欲望。

霍布斯相信法治。[2]他认为,世界可能普遍对于界定好和人的终极目的持激烈的怀疑态度,而法治与这个世界可以相容,甚至是这个世界的本质因素。美德行为不仅仅依靠对好的一致意见,也依靠其他基础。荣誉(honor)便属于这类美德,这种美德甚至在自然状态中也能为人理解。荣誉体现在这些人身上——他们以拒绝失信或无理(无限制)行为为荣,或引以为自豪。

没有法治,人们靠抢劫为生。霍布斯称之为自然交易(natural trade),凭借物质所得谋求声誉。然而,根据霍布斯的说法,通过抢劫获得声誉,使荣誉律成为可能:“禁止残忍,不夺人生,不夺农具。”[3]他继续说:“因此,自然法在战争中颇多用武之地:人们不去满足目前激情的残忍,他们在自己的内心预见,那样将无利可图。因为残忍表现的不是必然性,而是心灵的好战倾向,是违反自然法的。”[4]

在自然状态和战争时期,荣誉是一种崇高美德,因为它引向自我节制。在社会与和平时期,最高的美德是平等与正义,“平等、正义及荣誉,包括了所有美德”。[5]然而,偏私、傲慢及复仇的影响,显然干扰了荣誉律。自然中的光荣行为,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拒绝自食其言,不过,它也指向某些更好的东西。

荣誉者强行自我节制,不等于承认与他人平等。然而,这种节制若加上对寻求和平的合理性的承认,就会促进公民平等的可能性,成为自然不平等的道德成就。

霍布斯称之为“正义的味道”(relish of justice)是指,少数贵族和骑士品行上的正义,他们对欺诈嗤之以鼻。少数侠义之士无需认为服从法治就是依从或压迫。他们对法的认同是理性的,其动机不纯粹是出于恐惧。他们之守法不是出于低级的理由。他们既不狂妄,也不轻率,以至于声称法抢走他们真正的幸福。他们享有内在力量,打破了自负与恐惧彼此强化的循环。

这与霍布斯关于自然平等的论断并无冲突。霍布斯为自然平等辩解的主要依据是:首先,人具有平等的厮杀能力;其次,每个人都倾向于假定,自己享有的智慧和洞见像任何其他人一样好(即,没有自然公认的权威),[6]最多,自然平等是一个初步条件,直接产生成功实现所选目的的差异。

杀人的平等能力破坏了自尊(self-esteem)的基础。维护自尊的需要强加了一种竞争逻辑,压倒了满足的诱惑。自然平等和不安全,均与结果的不平等相兼容,亦与个人动机的差异相兼容。[7]

前面已经指出,语词的力量太弱,不足以使人履行其信约;要加强词语的力量,能够想象的只有两种助力:或者是对食言所导致的后果的恐惧;或者是因无需食言而深感的光荣和骄傲。后者乃慷慨侠义行为,极其罕见,故不足为凭,尤其对追求财富、统治权或肉欲快乐的那些人,更是如此;这种人偏偏占人类的绝大部分。可以指靠的激情是恐惧。[8]

使人们的行为具有正义味道的是某种高贵品质,或勇敢的侠义精神,这十分罕见,在这种精神下,人们耻于让人看到,自己为了生活的满足而去欺诈或毁约。这种品行上的正义就是以正义为美德、以不义为邪恶的地方所指的那种正义。[9]

荣誉并非平等的动机,然而,荣誉与寻求和平的理性决定相结合,促进了自我约束,将其扩展到对合约的信守上。强者以自我约束为骄傲,并未承认平等的价值。因此,弱者必然拿生命易遭伤害说事,当作瞬息平等的最后避难所。看看霍布斯对这种情况的描述:

最弱者有足够的力量杀死最强者,或者运用密谋,或者与处于同样危险的其他人结盟。[10]

唯有恐惧才能证明夺取另一人的性命是正当的。因为恐惧很难表现于外,除非通过不名誉的行为表现人自身软弱的内心;凡勇敢和大度的激情占据主导地位的人,也拒绝残忍;就此而言,虽然战争中没有什么法律,违反了便造成伤害,然而却有一些法则,违反了便是耻辱。[11]

“结盟”与“密谋”等词,意味着将不知羞耻或铤而走险与保存实力、蓄势待发的力量加以对照。自然不强迫平等。它教导我们,应该要求平等。“仅从自然考虑”,人们“应当接受他们之间的平等;那种不要求更多的人,可以尊为有节制的人”。[12]

节制必然是理性的,这对于强者和弱者都是共同的。而实行这种节制的动机,二者大相径庭。作为二者的结果,共同体(commonwealth)不能抬高一个动机而贬抑另一个,不过,无须否认,差异确实存在。法治统辖个人,根据他们的公民关系而非他们的自然特征来确认他们的身份。强调差异意味着,远离自然的转变并不完全,战争时期的彼此猜疑依然存在,是否进入公民社会,这种意志依然犹豫不决。

强者必须能够将荣誉的美德转换为平等和正义的美德:“人们自身之间是平等的”,然而,有节制的人奉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permits as much toothers as he assumes to himself);他“正确评估自己的力量”。[13]在霍布斯眼里,正确评估自己的力量并非意味着,一切意图都同等值得赞美。他将一种追求的可赞美性与强加于人的努力加以区别。我们之所以斥责“虚荣”(vain glory),不是因为一切好都是相对的,而是因为我们要避免“错误地尊崇”我们的力量。[14]

霍布斯认为,自己周围的人并未完全改变其自我理解,因而生活在政治秩序的幻影之中。“一切人类的普遍倾向”是欲求一个又一个的权力,“究其原因,不总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超越现有的快乐,获取更大的快乐,或者,不满足于一般的权力;而是因为他不事多求,恐怕连现有的权力以及获取美好生活的手段都无法保住”。[15]霍布斯的著作继续指出,尚未改变的自然态度与已经改变的公民态度之间,存在差异。正义者与不义者之间的区分,其根据是其外部正义行为背后的不同动机。实践中,动机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但区别仍足够明显。

不义的人因恐惧惩罚而放弃不义行为,这清楚地表明,他的正义行为依赖于公民宪法,惩罚由宪法而生;倘若在自然状态中,就其产生的源泉而言,这些行为恐怕是不义的。[16]

若将不义看作犯罪,那么,行为不义,人并不因此而不义;若将正义看作无罪,那么,行为正义,人却不一定正义。[17]

有罪与无罪都是法治下的公民裁决,仅在形式上排除了品格判断(judgments of character)。然而,“为了和平的目的,自然规定了这条法则:每个人都为自己的平等而承认他人”,[18]因此,为了支持有罪或无罪的判定,必须限制品格判断。尽管有种种理由将一人与另一人区分开来,却也有强大的动机接受公民的平等。对强者来说,这种动机就在于:耻于让人觉得,他必须通过统治地位获取自尊。抵御这种诱惑,有助于避免拒绝和平意愿带来的荒谬性。还有一个基于恐惧的动机(在弱者方面),则不值得赞赏。

品格的力量也表现为藐视嫉妒。人不应“留心邻人的利益,只应关注自己的利益”,也不应“在邻人中分发自己的财物”,而“应该尊重邻人,倘若他们值得享有他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特权;将他认为应当归属于自己的一切,归属于邻人”。[19]也就是说,人们但愿不将他人看作自然的竞争者,而看作公民秩序中的同伴。

这种调和的吸引力源于承诺的力量,即创造性地安排和训练内在的经验流。人们想象一个自足的个体能够发现一个意义世界,这个世界能够刺激他人的嫉妒,假如他人全面了解这一世界的可能与困惑的话。在自然状态中,这种刺激或许隐隐约约为有权力者所直觉,现在无须抢劫、掠夺,或得到多数人认可,就打开了需要征服的新世界,需要探索的新领域。这是真正的道德个人主义学说。

倘若最强的个体不单纯为激情所支配,恃强凌弱,倘若他们看到,除了财富、统制权或感官快乐,还有更多的东西值得追求,那么,法治便特别倚重最强的个体。是否所有人都能意识到这一点,颇让人怀疑,不过,为了拓展自我探索的范围,内在的强者青睐自我约束。法治拒绝抬高任何特殊的追求,而支持个人对自己品格力量的依靠。

然而,追求和平和满意生活的一般欲望,仍然伴随着恐惧,担心因支持一个主权者和法治而导致失败、屈辱和死亡。法治不抬高任何追求,借以保护恐惧者。公正(impartiality)在于法对各种追求一视同仁。评价的戏剧是自我的内心对话,十分私密。强者的满足与公共领域的这种戏剧化相吻合。

一个集体表征着永恒与瞬间,霍布斯取消了这个集体的必要性,借以调解神灵(the divine)与公民。显然,霍布斯害怕人们倾向于将一个神圣命运的观念无所不在化与政治化。他将宗教动机看作革命暴力的一个口实。因此,降低宗教的重要性,意味着重视宗教经验的力量,并暗示,渴望在政治生活中避免宗教的轻易滥用。

霍布斯分析了宗教热情的心理,以便消除灵感辩论的神秘性。清除狂热与痴迷,意思是劝戒人们,不要相信自然法接纳了上帝的意图,能使他们的反叛合理化。无论统治者还是大众,都不允许这种僭越:

有些人更进一步,不把自然法看作保全人们尘世生命的法则,而看作获取来世永恒至福的法则。他们认为,破坏信约有助于获取永恒至福,因而是正义的、合理的。这种人,原本同意确立主权者来管束自己,现在却认为,杀戮、废黜或反叛主权者是一件功德。然而,关于人死后的情形,并无自然的知识,至于失信将得到什么回报,更是知之甚少;这种信念,只不过依据别人的说法,他们声称是用超自然的方式得知的,或者,他们认识知道这些事情的人,那些人知道他人是用超自然的方式得知的。因此,背信不能称作理性或自然的准则。[20]

荣誉者将自然中的自我约束转换为公民社会中的守法,他坚持主张,尘世和平与人类生存的神秘大相径庭。尘世的雄辩无法保证洞察神灵的意图;或许,这还是一种亵渎。然而,这些反思无法保证自我约束会通行于世。有许多东西引诱人们远离自我约束。宣扬幽灵附体,借以刺激大众的人,并非真正的先知:

因为摩西和亚伯拉罕,都不自称幽灵附体,借以发出预言,而只是凭借来自上帝的声音,或异象与梦境。在摩西的律法、道德或仪典中,也没有任何东西教导他们说,有这种宗教狂热或神鬼缠身……《圣经》上所谓的圣灵在身,指的是一个人的灵倾向于神性……《旧约》中的其他先知,也没有自称宗教迷狂,或上帝在体内说话,只是用声音、幻相、梦境启示他们。降圣灵(burthen of the Lord)并非附体,而是命令。那么,犹太人如何陷入这种鬼魂附体的意见中去?除了所有人共同的理由,我想不出还有其他理由,也就是说,缺乏穷究自然原因的好奇心……《圣经》的写作是向人们昭示上帝的王国,让他们心里做好准备,成为上帝忠顺的子民。至于尘世及其哲学,留给世人争论吧,以锻炼他们的自然理性。[21]

自我调节始终处于危险之中,随时为自我忘却所吞没。一方面,一个共同体的和平与统一把强制性的法与自我探索的自由联系起来,让心灵做好准备,成为上帝忠顺的子民。另一方面,雄辩引发暴民的咆哮,颇具煽动性,诱惑人们忘掉自我。

这种极端倾向很难消除。自我调节不是被给予我们的;我们必须自己赋予自己。不过,自我调节具有潜在的高贵性,尽管没有外表的高贵性。这个成就比压服或制服他人更伟大。为了摆脱追求财富、统制权或感官快乐的世俗形式,人们可以迁就他人。

契约是霍布斯用以表示个体发生转变的象征,根据霍布斯的学说,个人有能力统一自己的生活。这种统一在于寻找手段,去实现自我选择的目的,而无需社会的合法性。对于荣誉者,这意味着,毫无怨言地服从法治,接受一种荣誉法则的转变。对于弱者,变化则体现在战争与和平及满足之间的明显对比之中。二者或许都说:“一个人……放弃或出让自己的权利,他就被称为有义务的或受约束的,不得阻碍那些承接他所出让或放弃的权利的人,享有该项权益。”[22]

因为“聪明的人做无用功,实在有悖理性”。[23]只要人们思考这些问题,就不愿有所转变。然而,意愿即结束思考。立约的意愿还能取消吗?根据自然,不行。在逻辑上,可以。说人们应当立约,就是说他必须立约。契约产生于允诺,允诺必然互惠互利,履行还是不履行的自由“被取消”,允诺“因此是应尽义务”。[24]“允诺相当于立约。”[25]

霍布斯认为,说话人的意图是让别人理解他们。[26]契约中潜在的合伙人必然这样假定,然而,他们也不得不欣赏对方,因为依据自然(倘若不是根据理性的话),欺骗是一种始终存在的诱惑。人类无法避免的自然状态,就是体验普遍而平等的困境充满张力,这个困境就是追求至福同时逃避苦难:每个立约人同时也是受益人。自然状态促进自我约束,尽管无法决定自我约束是一个必然的或自动的过程。

经验中自然与理性之间的张力,使人有可能在公民秩序中做出道德成就,无须将这种道德成就归约为一种机械的、非道德的事实。当人们舍弃做X的自然权利,就获得了不做X的义务。这个公式没有阐明这种义务在事实上如何产生。

人们知道,他不应该做X,但他也相信,他能送走X。人们强行约束自然的自由,以便获得公民的(文明的)自由。约束是人为的,因为它是一个人为事实(artifact),即人造的某物,而非自然过程的结果。霍布斯说,人既是被构造的材料,也是构造材料的创造者。[27]

技能反映自选的目的。人要解放自己,使自己不单纯为激情的偶然性所推动,以便在自我强加的界限内被推动。这些界限提高了行为能力,这种行为是为了长期的必要性,而非当下的必要性。

契约的约束性质并非来自自然,而是来自理性。根据契约的逻辑,个人受约束是因为自我约束,理性的个人不想做出荒谬的行动,但并不是说,环境绝不会将荒谬强加给他。[28]

凡没有契约(交谈)的地方,就不会有侵害(荒谬)。荣誉律不是契约,因为除了强者对自己的允诺,并无其他任何允诺:违反荣誉律是一个个人解释的问题。至于在另一个人眼中是荒谬的或侵害的,则不切本题。

霍布斯笔下的人无论多么智慧或天才,都不会对自己的脆弱性抱任何幻想,他也要避免自相矛盾、前后不一、反复无常。自然迫使人自知,理性迫使人自尊。凡自然贬损的,理性褒奖。

理性与自然的平衡产生自我约束的人。在对智慧的要求上,出现一种超然的视角,无须排除智慧可被追求的可能性。傻瓜说,既没有正义,也没有上帝;自我约束的人决不说这些。[29]人根本不可能知道没有上帝,然而,可以合理地断言,关于“上帝”一词表示什么,没有哪个解释不容争辩:“任何战争,都没有同一宗教的派别之战那么惨烈。”[30]

为了立约,我们必须约束自己。要在契约之后,对不守信约的人施以惩罚的威胁,而不是在它之前。承担法律责任,必然依赖于每个人遵守法律的意愿。在这个前景中,存在着对和平、满足以及取消正规军的希望。

荣誉者和恐惧者都能对人类的自然状态做出理性的反应。每个人的环境引发不同的激情,但是,契约的逻辑则对所有人产生相同的结果——这就是正义——之所以如此,皆因为它能使权威对一切人发布法律,它并非针对某个特殊的人说话。

权威的可能性取决于前者,即个人通过契约发生内在的转变。即便肉身及其运动最终是个体的,理性仍然是共同的。正是私人动机与共同理性之间的持久张力,允许契约成为霍布斯笔下人之自我转变能力的最终象征。最后,契约并不是一个独特事件,而是理性意愿的终生范式,是对公民结社中持续的自我克服能力的检测。


[1]编辑者对译文做了修改和加工。——编者注

[2]《利维坦》(Leviathan,ed.By Michael Oakeshott,New York:Blackwell,1960),章14,页92;章16,页108;章21,页143-44;章26,页184;章27,页192。

[3]《利维坦》,章17,页109。

[4]《自然法与政治的基本要素》(The Elements of Law Natural and Politic,ed.By Ferdinand Tonnie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28),第一部分,章19.2,页78。后文缩写为《要素》

[5]《要素》,章17.15,页73。

[6]《利维坦》,章13,页80。

[7]《利维坦》,章13,页81。

[8]《利维坦》,章14,页92。参黎思复、黎廷弼中译文,《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97,页107。——编者注

[9]《利维坦》,章15,页97。参黎思复、黎廷弼译文,同上,页113。——编者注

[10]《利维坦》,章13,页80。参中译文,同上,页92。——编者注

[11]《要素》,章19,页78。

[12]《要素》,章14.2,页54。我加的强调。

[13]《论公民》(The Citizens,ed.By Bernard Gert,Garden City:Anchor Books,1972),页114。我加的强调。

[14]《论公民》,页114。

[15]《利维坦》,章11,页64。

[16]《要素》,章16.10,页64;章16.10,页66-67。况且,“根据有关良心的自然法则,不仅有违反行为的人践踏它们,而且,其行为符合它们,但思想有悖于它们的人,同样无视法则”(《要素》章17.13,页72)。行为与判断彼此一致,目标始终是我们通过节制和平地保全自己,这时,我们才有美德行为(《要素》章17.14,页73;《利维坦》,章15,页97)。

[17]《要素》,章16.10,页64;章16.10,页66-67。况且,“根据有关良心的自然法则,不仅有违反行为的人践踏它们,而且,其行为符合它们,但思想有悖于它们的人,同样无视法则”(《要素》章17.13,页72)。行为与判断彼此一致,目标始终是我们通过节制和平地保全自己,这时,我们才有美德行为(《要素》章17.14,页73;《利维坦》,章15,页97)。

[18]《要素》,章17.1,页68-69。

[19]《要素》,章18.6,页75。

[20]《利维坦》,章15,页96。中译文,前揭,页112。——编者注

[21]《利维坦》,章8,页49-50。中译文,前揭,页58-59。——编者注

[22]《利维坦》,章14,页86。

[23]《论公民》,页136。

[24]《要素》,章15.9,页60。

[25]《利维坦》,章14,页88。

[26]《要素》,章13.10,页53。

[27]《利维坦》,导言,页5;章29,页210。

[28]“我们所说的世人行为和交谈中的伤害或不义,与学院论证和辩论中所谓的‘荒谬’有很大相似性。人若与自己先前主张的论断相矛盾,便归于荒谬,同样,人若凭借激情,做了他先前在契约中允诺不做的事情,或者,忽略了他先前承诺不忽略的事情,那么,就可以说他不义。凡毁约行为,都可以贴切地称作矛盾……凡背约之人,都将在相同的时间,既做又不做同一事物……伤害是交谈的荒谬,荒谬则是辩论中的一种不义。”(《要素》,章16.2,页63-64)

[29]《利维坦》,章15,页94-95。

[30]《论公民》,页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