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邦的整体联合何以成为苏格拉底理想城邦擘划中的最高原则?因为城邦之善正寓于其统一之中(462b1-2):它的统一蕴含了和平与友谊(464d-465b),这种统一还使城邦团结一致,抵御外侮。为达成这种统一考虑,城邦必须限制其发展(423b9-10),男女成员必须施以平等教育;为此统一考虑,家庭与私产都不得存留,以便再无纷争——最善的共同体中,人人必定亲密无间,其中一切物事既都“属我”又都“不属我”(461e-466d)。只有在哲人的治下,决定一切的城邦合一过程才能确保成功,因为,唯有哲人才能达致善的理念。亚里士多德论及柏拉图与其追随者时曾说:“他们认为善本身即是‘一’本身”(《形而上学》N4,1091b14),但我们在此读到的,并非对此说法的明晰体现,而只是蕴涵于其后不可明言的隐喻。通过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今日的读者不难理解,原来这个隐喻“已然潜在的蕴于《王制》的行文 结构”。[11]

城邦的合一终究要建立在生活于其中的个人的合一之上。城邦中每个公民的任务,就是务必“摒去殊隔,合为一体”,令“整个城邦成为‘一’而非‘多’”(423d4-6)。为了充分理解个人的合一与整个城邦的合一之间的关联,我们还必须从哲人早先讨论的灵魂诸部分说起:只有通过对这部分内容的考查,我们才能理解,“各司其职”(Seinige zu tun)这个要求有何意义,它与正义之间是何关系,也只有从这部分内容出发,我们才能理解,具备公正品质的人们如何令灵魂的各部分“结成”和谐的整体,如何“从‘多’中取得整个的‘一’”(,443e1);正是这种内在品质使得个人结成城邦共同体,反过来说,倘若任其恣延,那么,不公正者自身内部的分裂将使城邦的合一毁于一旦(柏拉图在《王制》卷八、和卷九中谈到城邦政制的更迭时,曾对此作了极精到的勾画)。灵魂的三部分与城邦的三阶层在结构上十分相似,前文说到,唯有那些意欲依理性行事者,才必须观见善的理念,这种相似性则对他们完成这个要求颇有助益:最高善乃是一切善事物的成因,而下至个人、上至城邦,这最高的善都意味着三部分的合一。[12]

就柏拉图在《治邦者》[13]中所给出的概念界分而言,城邦的合一是治国术的最高目的。在君主制、寡头制与民主制等诸多城邦形式下,统治者的废立却仅取决于部分公民的意愿,这些治邦者配不上“治邦者”这一称号,而不过是些时常挑起内战的党派领袖而已,既然他们对全体城邦的福祉视而不见,我们毋宁称他们为“模仿者”(Stasiastiker)(《治邦者》303c1-2)。[14]显然,哲人要给出长远的观照,而非日常政务的建议,后者属于那些次于政治的、诸如策略、仲裁、修辞等学科(或“科学”)(305c9-d4)。治邦者的要务是促成精神与物质的统合,此种统合将在数世之间导民向善,或至少不使沾染野蛮人的习性。不可否认,公民的秉性的确纷繁各异,但治邦者正是要从这种多样的倾向中抽离出来。不同的倾向难免要朝两极分化,例如,经过几个世代的萦集,激情与急躁的倾向将演变为先天“躁怒”()的脾性;若长期同与之相反的倾向隔绝,那么,谨慎行事()与深思熟虑的倾向,则会蜕变为愚钝(310d6-e3)。[15]治邦者需凭借两种方法遏止这种极化的过程:一方面,哲人要施行恰当的教育,令正义、美、善的真意常驻灵魂(309c-e);另一方面,他要经由心灵与道德的规训使“与神的结合”(,310a4)臻于完满,但这种规训以“人的结合”(,310a7)为前提,也就是说,哲人应拟定缜密的计划,施予切适的婚配,以令谨慎与深思的先天倾向在城邦中长存(310a7-311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