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下监狱警察腐败犯罪的形式及特点

当前监狱警察队伍腐败犯罪的类型涉及较广,包括利用刑罚执行权、生产经营权、事务管理权等职权贪污受贿的案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案件等,下面分别对其形式和特点作一分析。

(一)当下监狱警察腐败犯罪的形式

根据张祥等人收集的调研资料[6],当下监狱警察腐败犯罪的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在调研中发现,监狱系统个别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无论职位高低,都存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现象。该类犯罪占到典型案件的40%。例如,H省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涉案金额近百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该监狱长有期徒刑18年。J区监狱某领导利用主管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为罪犯办理记功、减刑、假释、调监和调换工种等事项中,收受罪犯及罪犯亲属贿赂十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5万元。

2.滥用司法权徇私舞弊。这是监狱警察腐败犯罪的主要形式。该类犯罪占到典型案件的35%。例如,K省监狱主管改造工作的原监狱长收受罪犯家属所送财物,利用职务便利,在罪犯相关材料不属实,不具备减刑条件的情况下,徇私舞弊,以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突破减刑期间限制,为罪犯报请减刑。事发后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7]上海某监狱原政委翁在接受他人请托为罪犯谋取不正当利益后,通过从请托人处买卖房屋的形式赚取房产升值差价达17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8]

3.虐待罪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2007年以来,全国因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的监狱警察中,9.7%属于殴打体罚致残致伤被监管人员。[9]少数监狱警察法律意识淡薄,执法方式野蛮粗暴,时常以打骂、体罚等方式管理罪犯,对罪犯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伤害。例如,某警察工作态度粗暴,方式野蛮,在管理罪犯过程中,虐待罪犯达6人8次之多。2009年12月21日晚,该警察以罪犯江某某不服管教为由,对其实施殴打致其死亡,而案发当日,距江某某刑满释放仅剩20多天。案发后,监狱向死者家属支付了75万元的赔偿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判处该警察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二)当下监狱警察腐败犯罪的主要特点

根据张祥等人收集的调研资料,当下监狱警察腐败犯罪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0]

1.主要领导涉案突出。他们利用手中的人事任免权、行政审批权、财务管理权、刑罚执行权等权力,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利用职务影响力,以权谋私。例如,A省监狱管理局某主要领导在任期间,非法收受31人所送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等,为他人在工程款结算、任职升职、工作调动、罪犯刑期变更等方面谋取利益,最终被判有期徒刑7年。E省监狱管理局某主要领导擅自决定将本单位上千万元的资金借给其关系人的民营企业用于经营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还先后收受他人贿赂50余万元,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2.窝案、串案增多,带有群体性。近年来,在监狱系统,一些警察形成“腐败利益共同体”,共同犯罪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犯罪呈团伙化、群体化趋势。例如,如媒体披露,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一人发案并牵出同系统130余名干部的腐败大案——他们都是向刘行贿的人。[11]F省某监狱腐败窝案中,以原党委书记、监狱长为首,包括原副监狱长、副政委、设备供应科科长、运销科科长、财务科科长、监区长等在内的14名涉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上下勾结,相互串通,在监狱对外采购物资、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为供货商、经销商在清结货款、供货等方面提供便利,分别或共同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全案共查处正处级干部1名、副处级干部3名、正科级干部8名、副科级干部2名。2010年6月,原上海北新泾监狱警察唐德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其他一些监狱也涉及其中,后7人受到刑事处罚,3人被党纪政纪处分。[12]

3.犯罪时间长,具有隐蔽性。由于监狱系统具有相对隔离、封闭的特点,监狱警察腐败犯罪难以被及时揭露。当有的案件被发现时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例如,A省监狱管理局某主要领导在1997年至2009年期间,B省监狱管理局某主要领导在2001年至2008年期间,C省监狱管理局某主要领导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D市监狱某主要领导在2000年至2009年期间,均利用所在岗位职务之便,大肆收受他人贿赂,犯罪时间长,持续时间久。同时,犯罪行为越来越隐蔽。例如,某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在任职期间先后4次收受某监区长的贿赂共计200余万元。在行贿过程中,行贿人为掩人耳目,第一次采取以监狱长岳母名义在银行开户的方式,存入贿款并将存折送上;第二次采取借用监狱长的车钥匙,将现金放在车内的方式,随后告知;第三次又以监狱长岳母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钱送上;第四次则趁新年之际到监狱长家中送去贿款。

4.警囚勾结,沆瀣一气。例如,原上海北新泾监狱警察唐德受贿案中,唐德与罪犯王耀中由于长期接触产生了认同感,与之兄弟相称,并将其发展成为自己的代理人,为监区其他罪犯行贿狱警牵线搭桥。王耀中不仅向监区其他罪犯传授诸如更换轻松劳役岗位、得到减刑假释等行贿“经验”,而且提供个人掌控的银行卡账号让罪犯家属汇款,利用“地下航线”收到现金后再陪同该犯向狱警行贿。[13]

5.犯罪影响恶劣,对国家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十分明显。近年来,监狱警察腐败犯罪案件被媒体屡屡披露,而且是高级别的领导干部。例如,2006年某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因受贿63万余元被判刑12年;2010年某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因受贿被判刑7年。2011年某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受贿所得及其他违法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高达1700余万元。[14]正因为腐败犯罪的是监狱系统位高权重的人,所以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