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狱警察腐败犯罪的制度性原因

监狱警察队伍中的腐败现象既有监狱警察的主观原因如价值观的扭曲等,又有客观原因如制度方面的原因,这里我们着重从反腐制度方面分析。

首先,反腐制度体系建设不够完善。近些年来,我国监狱系统从上到下已经出台了数项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监狱警察的行为。但这些文件相互之间缺乏体系性、逻辑性和一致性,有的仅属于号召性的规定,不具有操作性和强制性,如《监狱法》颁布实施多年来,至今没有出台实施细则,造成反腐制度原则性要求多,硬性规定少,可供操作的依据少等问题;也有的环节出现制度空白区域,致使一些人钻空子,如2011年《南方都市报》报道,由于法院的审批仅审查报上来的书面材料,致使有的监狱管理人员造假,以蒙混过关。而保外就医由监狱系统自己审批,问题更为严重。报谁不报谁,都由监狱管理人员说了算。

其次,反腐制度的执行力有待提高。尽管反腐制度建设方面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但存在制度执行不佳的问题。特别存在重制定、轻执行的现象,一些人搞实用主义,选择性执行制度;或搞“灵活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例如,已经出台的“四个不直接分管”等制约监狱“一把手”权力行使的制度,对人事、财物、大宗物资采购、重大项目招标等重大事项的权力分配进行了规范,但是由于个别领导利欲熏心,有制度不执行、执行搞变通,使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

最后,监督制度难以得到保障。有关调研显示[15],监狱系统有三“难”,一是外部监督难,如监狱不同于一般社会单位,性质特殊,管理相对封闭,客观上给外界的监督带来不便,使得监狱警察行使职权透明度低,给个别人腐败犯罪活动留出了空间。二是执法监督难,根据《人民警察法》第42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监督。目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地方检察院,都向监狱派驻检察室,实行直接管理,实施法律监督。但监察机关没有向监狱派驻监察机构。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答复精神,监狱内设监察机构,不能行使行政监察职能。这就造成目前对监狱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既缺乏力度,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三是协调配合难。如监狱纪委书记的配备在主要领导心目中往往是闲差,在班子中排名靠后,给组织协调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配合效果不够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