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党政机关公文的特点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首次把党系统和国务院系统的公文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了党政机关公文的概念:“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在党和国家的领导、管理工作中,公文具有其他任何工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常来说,党政机关公文有以下五个特点。
1.2.1 鲜明的政治性
党政机关公文是各级党政机关施行领导与管理,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理各项公务的重要工具,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可以说,党政机关公文是管理国家的政治性工具,这是我国党政机关公文最本质的特点。
政治性对党政机关公文写作提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其一,党政机关公文的内容要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要求相一致,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有利于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其二,党政机关公文的内容要体现党的领导原则,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要求相一致,尤其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使之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工具;其三,党政机关公文的内容要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其四,下级机关的公文不能与上级机关的政令相抵触。
1.2.2 法定的权威性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表述集体意志的文书,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是其两大特征。特定效力是指党政机关公文具有权威性。也就是说,党政机关公文既然是党政机关为了传达意图、办理公务、记载工作活动而制发的,那么必然要代表制发机关的法定权威。
党政机关公文权威性的特点对其写作提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须在职权范围内制发公文,不得越权制发公文;其二,制发公文的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如果制发规章制度、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则必须在法定会议上以法定的程序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
1.2.3 严格的规范性
党政机关公文的规范性是由其法定效力这一特性决定的。党政机关公文如果不规范,不仅会影响公文的质量和版面形式的美观大方,而且会影响公文的严肃性和应有作用的发挥,甚至会造成重大的工作失误。
党政机关公文的规范性,主要体现为公文的制发和办理必须经过规定的处理程序。制发党政机关公文是一件极其严肃的、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工作。为了维护党政机关公文的法定性、权威性与严肃性,并且便于进行公文处理,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公文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文的体式做了统一的规定,提出了统一的要求。党和国家各级机关制发公文都应当按照规定的体式,不能随心所欲,另搞一套。例如,公文的制发必须经过起草、核稿、签发的程序,经过机关领导人签发的文稿才能缮印、用印和传递等。
公文的规范性包括文体、文面格式和版面形式的规范化等,我们可以把它叫作公文体式的规范化。公文体式的规范化维护了公文的权威性,有利于党政机关处理公务,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从而保证公文的法定效力;同时也有利于文秘部门办理公文,提高办文效率。
1.2.4 特定的现实效用
每一份具体的党政机关公文都有它特定的现实效用,代表着制发机关所赋予的法定效力和作用。比如,上级领导机关下发的每一项决定、通知,都要求下级机关认真贯彻、坚决执行;下级机关的每一份请示、报告,也同样要求上级领导机关阅读和批复。
同时要注意,党政机关公文所具有的特定效用是有一定时效性的。所谓时效性,是指任何一份文件都具有一定的时效,没有时效的文件是不存在的。文件时效的产生除文件中明确规定生效的时间外,都以“成文日期”为生效时间。文件时效的丧失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确宣布被某一新的文件所代替,从新的文件产生之日起,原某一旧文件的时效即行停止;二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有些文件的时效自然地被终止。
党政机关公文的现实效用对制发者提出了以下要求:其一,要有强烈的时间观念;其二,要充分考虑公文办理的时间,确保公文顺利办理;其三,要及时处理失效公文。
1.2.5 特定的作者与读者
党政机关公文有特定的作者与读者。党政机关公文不是谁都可以任意制发的,而是由法定的作者制成和发布的。所谓法定的作者,是指依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章程、决定成立的,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定的职能权利和担负一定的任务、义务的机关、组织或代表机关组织的领导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党政机关公文法定的作者指的是发文的名义,也就是说,公文主要是以机关的名义或机关的某一部门的名义制发的。
党政机关的发文有时也以国家领导人或机关首长的名义,领导人即为法定的作者,这是领导人行使自己法定职权的一种表现。需要说明的是,以国家领导人或机关首长的名义发文,在个人名字前面必须冠以机关的名称或职务。
党政机关公文的读者,是由领导机关在制发文件时规定的,只能按党政机关公文制发机关的意见办理,不得随意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