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年鉴.2017卷
- 《陕西省卫生和计生生育年鉴》编辑委员会
- 1942字
- 2020-11-18 17:11:42
陕西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6部门《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6〕14号)的要求和培训基地认定标准总则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临床培训基地
(一)临床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1.以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基地为主,部分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为有效补充。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实践基地由西安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确定(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优先),并报我委备案。
2.临床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规模
(1)总床位数≥200张;年门诊量≥10万人次,年出院病人数≥4000人次。
(2)收治的病种数应满足《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或《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要求。
(3)科室需配备的医疗设备应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或《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相关专业细则中的各项要求。
(4)有临床技能模拟训练中心,具备可满足教学、实践操作等使用的临床技能模拟训练设备。
(5)医疗工作量:内科、外科、全科、妇科和儿科等主要培训科室,每名带教的指导医师在病房工作管理5张病床以上,门诊工作日接诊20名以上患者,急诊工作日接诊15名以上患者。
3.医院主管领导需经全科医学相关知识培训,对全科医学有较清晰和全面的认识。
(二)临床培训基地师资条件
1.人员配备
(1)指导医师与培训对象比例为1∶3。
(2)全院有不少于5名负责全科医学教学的骨干师资,其中,必备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每个科室至少1人;师资队伍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不少于1/3。
2.指导医师条件
(1)应接受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组织的全科师资培训,并获得师资培训证书。
(2)理论课授课教师具有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临床教学指导医师应具有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
(3)有临床带教经验,熟悉和掌握《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或《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要求。
(4)具有良好的人际交流能力,团队合作精神与教学能力。
(5)热心于全科医学教学工作,取得全科师资资格后能够保证指导培训对象的教学时间,每年必须参加全科医学师资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教学水平。
(6)每个月指导或参与社区卫生实践工作不少于半天。
3.专业基地负责人条件
(1)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的医疗、科研和教学工作超过10年。
(2)具有良好的教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层实践基地
(一)基层医疗机构标准
1.基层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为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在当地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设有全科和预防保健科。能够按照国家《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或《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的要求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2)辖区服务人口数原则上不应小于5万,每名指导医师经常联系的服务对象不少于200人。
(3)社区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完善。
(4)与上级医院建立有定点协作关系或双向转诊关系。
(5)有教室(会议室)、图书室、黑板、投影仪、计算机等必需教学设备条件;图书室至少有10种以上全科医学、社区卫生等相关领域学术刊物,20种以上常用参考书或工具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信息检索功能。
(6)医疗设备应满足《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或《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的各项要求。
2.基层医疗机构师资条件
(1)具有医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3年及以上社区工作经历。
(2)经过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应当有2名以上指导医师接受过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组织的师资培训,并获得师资培训证书。
(4)指导医师应当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指导医师每日平均服务量不低于20人。
(5)保证教学时间,每年必须参加全科医学师资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教学水平。
(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标准
1.辖区政府设置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具备开展传染病报告和处理、地方病预防、慢性病报告、高危人群和患者干预与管理、职业病防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2.设有流行病与传染病预防控制、免疫预防、公共卫生、艾滋病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慢性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理化和微生物检验等专业科室。在地方病和寄生虫病流行区,还应当设有地方病与寄生虫病预防控制相关科室。
3.人才梯队合理,中高级以上职称人员≥30%,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40%,承担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教学和实践任务。
(陕卫办科教发〔2016〕129号,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