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商业统计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商业统计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在新民主主义公营商业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公有制为基础,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业。当时中国市场主要存在着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民族资本主义商业、个体商业及国家资本主义商业五种经济成分。

在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形势下,为加强对贸易工作的统一领导,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设立。1950年3月,相继公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和《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规定由中央贸易部统一领导指挥各地国营贸易机关的业务范围,并明确提出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统一全国物资调度、统一全国现金管理等要求。随后,各大行政区也陆续设立了贸易部,为实现各级政府领导商业工作的有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商业厅,各专区和县(市)设立了商业科(局)或工商科(局)等职能部门,形成了高度集中统一的全国性的商业管理机构体系。同年,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及各级合作社成立,合作社商业在全国范围内已形成强大且独立的系统。

在这样的背景下,1950年3月,中央贸易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第一个商业统计制度,即《关于国营贸易公司几种主要统计报表办法的决定》,要求对粮食、棉纱、棉花、棉布、煤炭、食盐等关系国民经济和人民基本生活商品执行统计电讯月报、旬报制度。自此,商业统计工作拉开了序幕。

二、商业统计制度的发展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1950年3月,中央贸易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第一个商业统计制度。同年12月,全国贸易计划工作会议中制定《贸易部1951年编订国营贸易计划暂行办法》,规定国营贸易计划暂定为9种,即商品流转计划、国营商业网发展计划、运输计划、商品流转费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生产企业计划、基本工程建设计划、财务计划、进出口贸易计划。同时,在会议上规定了统计报表的统计报告系统,作出加强全国商业统计工作的决定。按照各业务部门需求,中财委会同贸易部共同制定了《国营贸易企业定期统计报表制度》,报表分为五类:商品流通、商业网、商品流转、运输、人事(包括劳动工资)。其中商品流转报表有电讯月报、电讯日报、表式月报、表式季报或半年报。

1951年10月,中央贸易部在第二届贸易统计会议上决定对全国大、中城市的私营商业进行重点统计。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成立后,制定了全国合作社统计暂行办法,并于1951年正式颁发了《全国供销、消费合作社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商品流转中基层合作社销售额和农副产品收购额为电讯月报,其余指标为表式月报或者季报。

1952年年底,国家统计局制发了包括户数、从业人员数、职工人数、资本额和销售额等指标在内的《1952年私营商业统计年报》。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先后成立粮食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农业部、林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出版总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国家统计局与这些新成立的部门联合制定各部门的商业企业统计报表制度,报表的内容也有较大的改变。

随着高度集中统一的国营商业管理体制下对外贸易和国营商业的全面建立与发展,商业经济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包括各种门类的国营商业系统,全国的商业统计工作制度初步建立,对指导平抑物价,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从1953年起,我国正式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即社会主义改造和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商业统计制度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建立了国营及供销合作社商业统计制度和私营工商业统计制度。国家对商业体制进行深入改革,并对自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机构和经营范围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进行调整与改组。

1953年1月,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4月,在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商业统计工作会议上,商业部以“切合需要,实际可行,认真贯彻,稳步提高”为商业统计建设的指导思想,修订了商业统计制度。1953年年末,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在商品批发总额中已占到70%左右。为了统一国内贸易的商品分类、名称、范围、编号和商品计量单位,1954年,国家统计局借鉴苏联有关商品目录的分类原则,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国内贸易统一商品目录》,根据商品的经济用途和来源分为五编、8类、526组、13829种商品,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从1955年起,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根据此目录制定了各自的商品目录。1956年提出了《国营商业及供销合作社定期统计报表数字订正办法》,统一和简化了统计报表数字的订正和查询手续,克服和防止数字混乱现象。到1957年12月,农村私商的改造使中国供销合作社取得快速发展,并与国营商业同时成为国内两大商业系统。

另外,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正处于进行中。1953年,中共中央决定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国家统计局与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于4月联合颁发《私营商业及饮食业定期统计报表暂行办法》,9月在《关于私营工商业统计历史资料整理问题》中提出私营工业、私营商业作为整理方案的参考指标。10月颁布了《全社会商品流转公私比重值计算方案(修正草案)》,规定对计算商品收购的公私比重暂时不作要求,而决定计算全社会商品市场销售额、市场批发额公私比重,国营、合作社、私营3个商业主要商品市场销售数量,市场批发数量及零售数量公私比重。1954年1月3日,国家统计局颁发《物资供应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并于1954年1月1日起执行。该项制度包括7张表,其中销售系统2张、供应系统5张。1954年6月16日国家统计局提出《关于商品流转公私比重的计算问题》,并就商品流转公私比重的计算目的与计算范围、国营与合作社商业的销售额内容、代销商品计算方法及坐商外销等问题向国家计委副主席李富春、贾拓夫发出急电请求作出请示。

为保证社会主义商业经济成分不断增长,1954年中共中央颁布《加强市场管理与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并提出改造私营商业的原则。随着经济政策及路线的调整,私营商业的统计工作更加繁重,统计制度也不断进行补充与完善。自1954年起,按照规定各级部门必须每年布置私营商业统计年报,并对大中城市等重点城市逐步展开私营商业定期统计月报表的实施工作。1955年,在全国私营商业、饮食业普查的基础上,国家统计局制发了“私营商业变动和改造情况定期统计报表”。此外,建立了公私合营商业及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户数、从业人员、销售额、批发额、零售额统计制度,并于1956年对1950—1955年资本主义商业、服务业和饮食业的盈余分配、利润率、资本主义所得累计额等情况展开调查,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制定依据及执行资料。1956年年底,我国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原有的5种经济成分中资本主义商业被挤出,形成了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

(三)“大跃进”和调整时期

1958年,我国正式进入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商业统计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商业机构上下不对口、地区间不一致,以及1958年以前商业统计报表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对此,国家统计局先后对国营及合作社商业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改革和修订。主要有两项内容:

(1)将国营商业及合作社商业统计报表的制定办法由各部门分别制定改为“统一制定,联合颁发”及“统一要求,分别制定,联合颁发”。1958年以前,各国营商业部门及供销合作社的统计报表制度是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各商业部门分别制定的,这样容易造成部门间要求的不同而统计报表内容不能衔接一致的问题,从而影响到各部门统计资料的综合汇总,对统计工作带来不利。改革后,报表由国家统计局与各商业部门统一制定,共同执行。此项统计规定在1965年时又改为“统一要求,分别制定,联合颁发”,即由国家统计局提出对各部门的包括指标体系、指标解释、商品目录、报表报送时间和方法等方面的共同要求,制定由各商业部门共同执行的商业统计报表,各商业统计部门可在统一要求之上添加本部门的要求,提出各部门具体执行的统计报表,再分别与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联合颁发。

(2)对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商品流转统计的指标体系进行改革。以1958年为界线,之前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商品流转统计报表是从一个部门出发,设置一个商业部门或专业公司系统作为一个统计总体。改革后则变为以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为一个统计总体,“国内纯销售”“国内纯购进”作为基础的商品流转统计指标体系。经过以上改革措施,保证了政府部门与各商业部门的统计工作的协调一致,不仅满足了多方不同的要求,而且解决了过去统计报表内容未能衔接一致的问题,避免了由于商业管理体制及机构频繁调整、合并或分设而导致统计资料不可比的问题,并对资料的综合应用及统计工作的开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在1958年5月召开的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制定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在此背景下,全国迅速掀起“大跃进”的浪潮,随后产生的人民公社化大搞“共产风”,在过分强调精简规章制度的改革中,原有商业组织机构与商业企业层层下放,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与制度发生变更,撤销公司,政企合一,精简并合并商业行政部门。在这种商业体制改革下,商业经济严重脱离正轨,造成现有的商业统计工作中合理的规章制度遭到破坏甚至废除,出现了随意“以购代销”“以批代零”以及“以估计代替统计”等不按规矩及制度办事的现象,一度使统计工作陷入困境,统计工作质量存疑。

为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959年,中共中央批复了商业部党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报告》,提出必须对商业统计工作进行整顿。1960年1月,国务院组织商业部等有关部门同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城市展开商品全面调查,在调查汇总结果的基础上,编印了全国性的《商品目录(草案)》,将商品种类进行补充,并细化分类,系统完整地反映了当时商品生产与经营以及人民消费情况。在中共八届九中全会上,宣布自1961年起,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并颁布《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即“商业四十条”),从各方面明确了对商业工作的规定。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1963年,中共中央颁发了《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商业部颁布了《商业系统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使商业统计工作有计划、按规定进行。1964年,因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频繁发生商业统计报表数量多、内容烦琐等情况,经充分调查及各级清理,大大精简了统计报表,使统计工作和统计方法都得到了改进。1965年,“大跃进”后我国的经济得到全面调整,统计业务工作也逐渐恢复和发展,统计机构及人员得到了充实,统计制度及纪律也得到加强,统计工作质量及效率逐步提升,国家统计局在月后八日可获取各项统计结果,包括全国国营商业、社会商品零售额及供销合作社的商业“购、销、存”等统计资料。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

商业统计制度在调整时期取得了较好成绩之后,中国很快又进入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初期,全国处于“打倒一切,全面内战”的混乱局面,商业经营及管理系统几乎瘫痪,国民经济严重失调,各种规章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商业统计工作被迫中断。1967年,国家统计局和各商业部门对商业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精简。1969年至1970年下半年,国家机关对各部门实行大精简、大合并,其中大批统计工作人员离职,管理权限下放,商业制度遭到更加严重的限制。1970年12月,国家计委颁布了《国民经济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其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填报社会商品零售额统计报表,国营商业各部门也先后恢复了本部门的商品流转统计报表。1972年,商业部陆续增加人员,逐渐恢复统计工作,各地统计工作情况也有所好转。1973年,国家计委在制发国民经济统计年报时又规定了社会商品购买力和主要商品产销平衡统计。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以后,国家重点生产建设逐渐正常运行,各项管理体制也重新进行了调整,商业统计工作得以迅速的恢复和发展起来。到1979年,“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而停止执行的各种商业统计报表制度得以全部恢复,商业统计数字质量也有所提高。

三、商业统计调查方法

新中国成立后,源于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组织各商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商业统计工作得以逐步开展,形成了以全面统计报表为主,结合普查等多种调查方法的商业统计调查制度。

商业定期统计报表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由基层企业填报,县以上各级主管部门负责逐级汇总,并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另一类由政府统计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资料,结合典型调查资料进行加工、整理,综合计算填报。具体来说,商品流转统计、社会购买力统计、消费平衡统计及社会商业机构和人员统计等各项商业统计的内容,基本上都是由国家统计局或国家统计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定期统计报表进行调查统计的,而社会商品购买力统计年报和主要消费品的生产、消费平衡统计年报则属于第二类报表。

1955年,我国基本完成了对私营批发商的改造,同时将私营零售商大部分归入国家资本主义商业。由于私营商业的复杂情况,导致所获取的各类资料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在此形势下,为保证国家商业经济得到进一步有计划的发展,分别对私营商业和饮食业等展开普查工作。1955年7月12~21日,国家统计局、商业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私营商业及饮食业普查工作会议。会议内容是讨论与修改普查方案并布置工作,并就普查的范围和内容、组织领导等问题作了研究和讨论。7月,国家统计局颁布了《1955年全国私营商业及饮食业普查方案》,规定了普查主要事项。8月31日,正式展开调查工作。此次调查在全国私人投资设立的饮食业、商业和公私合营范围内,以企业户数、从业人员及其雇佣职工人数、资金额为普查内容,以及对综合资料国内商业部分按批发商与零售商,各种行业,销售额及代销额,行商、座商与摊贩,雇佣职工人数,城镇与乡村进行分组。普查中,有填报能力的业户由业户自己填报调查表,对于小县城无填报能力的业户由调查员访问调查并登记在册,之后建立调查站进行集体登记,或者对各个行业采用典型调查估计推算等方法统计较全面的数字。

1959年,由国家统计局、商业部、卫生部等组织实施了第一次全国商业部门库存普查。此次普查对象包括国营商业、公私合营商业、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私营商业等全部商业机构。此次普查内容包括全部商业机构的商品库存总值和26类商品的销售类值,国营及公私合营商业主要商品(586种)库存数量,国营商业加工厂库存的商品总值和586种商品数量。普查方对国营商业部门所属机构的库存数进行了彻底清查、盘点、核实,对合作小组、合作商店、私营商业的库存总值采用典型调查推算方法。通过此次普查,政府较为清晰地掌握了商业部门的库存商品数量及其在城乡之间、批发和零售的分布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