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交通邮电统计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交通邮电统计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济建设逐渐步入大规模实施阶段。为反映交通道路、通信邮电等的运行情况,我国逐步建立了运输邮电统计部门并开展运输邮电统计工作。我国交通邮电统计制度主要是基于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的交通运输统计及邮电通信统计。新中国成立初期,客货运输均以铁路为主。铁道部首先建立了铁路系统的统计报表制度,包括线路、运输效率、客货运输量、劳动工资、财务成本等方面的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其他铁路业务统计。

1950年3月,交通部公路总局主持开展了全国公路运输基本情况调查。此次调查以制发调查表和实际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即从工程、运输、机务、路政、人事、财务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出发,制发了共56种调查表,并根据实际调查结果,在9月整理调查资料,编制成各项统计报表;11月,便将所有统计资料分类归纳,编制成了《1950年公路调查资料》。这次调查是对当时公路现状的一个摸底,为以后加强公路建设提供了基础性资料。

1951年,交通运输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交通统计会议,就公路、海运、海港、内河等统计报表制度的建立问题展开讨论和研究。同年,邮电部也针对邮电业发展情况建立了相应的业务统计制度。

1952年,国家统计局正式设立了交通统计机构,以加强运输邮电统计工作的管理,为建立计划经济体制提供基础性资料,并为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制订提供依据。此后,国家统计局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为完善运输邮电统计制度,对一些基层企业进行调查,以便收集更加全面的统计资料。同时,各大统计单位及部门陆续配备了交通邮电统计的专业工作人员。

二、交通邮电统计调查制度的发展

尽管国家统计局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均建立了相关的交通邮电的统计部门,但地方的交通邮电统计力量还比较薄弱,统计标准还不统一。为了改善这一情况,1954年10月,国家统计局和交通部联合召开了全国公路、内河运输统计专业会议,研究并解决了运输统计中的几个问题:为便于和生产量对口,制定了运输量按运输工具的经营管理系统统计,货物运输量按实际重量统计等规定;为避免虚夸,废除计费吨、尺码吨等计算方法,统一以重量吨为计量标准,并布置了对私营运输工具和运输量的估算工作任务。同年,国家统计局颁发了《铁路供应地方统计资料办法》,规定各铁路局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

此后,国家统计局和交通部共同修订了定期报表制度,逐步把统计范围由交通部门所属的运输企业,扩大到私营运输业、群众运输事业、交通部门以外的运输组织以及机关车辆等。1956年3月,国家统计局颁布了私营运输业改造进度快速报告制度,与交通部联合布置各地区整理和估算历年私营运输业统计资料的任务,通过查阅历史档案、文献和图书资料等方法拾遗补阙,整理出了新中国成立以前的最全面的运输邮电统计资料。另外,统计范围的扩大使统计报送工作的任务有所加大,统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为保证及时了解统计工作情况,掌握统计资料,在地方交通统计中实行了资料报送的双轨制。

为了便于对运输设备进行全面管理和考核,针对货物运输分类不统一,不便进行交通运输统计及统计汇总和对比等问题,国家统计局于1957年制定了有18大类分组的货物运输统计品名分类表。同年,国家统计局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川、山西、黑龙江、内蒙古、辽宁、吉林、湖北、陕西、甘肃十三个地区进行了机关、企业载货汽车的抽样调查试点。

为节省人力,我国自1958年起废除了地方交通统计数据报送的双轨制,改由业务主管部门收集地方交通统计资料统一报送。国家统计局也取消了地方交通统计资料月度汇总,主要工作转向历史性资料综合统计和调查分析。

1958年,国家统计局还对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运输合作社收益分配进行了典型调查,之后与铁道部联合布置了地方铁路建设和设备调查的任务,收集整理了地方铁路基本情况统计资料。1958年年末,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对农村及城市畜力车、人力车和木帆船实有数量进行了快速调查以摸清民间运输工具的使用情况。1959年,国家统计局对农村人民公社办运输以及北京、天津、广州、上海、武汉、哈尔滨、西安、沈阳、重庆9大城市的机关企业自有载货汽车运用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在技术革新与革命群众运动影响下,国家统计局于1960年进行了运输、装卸的机械化、半机械化调查。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国家统计局对北京、天津、上海等8个城市的冶金、机械、建筑部门的自有运输工具进行了调查,并编制了《关于统一管理,集中使用机关、企业单位载货汽车》的调查报告,以反映车辆使用量。

1961年,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和交通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划分水运、公路货物运输量计划、统计范围的规定》,在原货物品名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对运输量的计划、统计范围、口径及其与装卸量的区分,做了明确的规定,制订了按农、轻、重分组的24大类的货物运输统计分类。为了加强对机关、企业车辆的计划管理,同年,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及交通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建立机关、企业自有载货汽车货物运输计划、统计的几项规定》,其中包括对拥有载货汽车10辆以上的机关及企业建立计划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此后,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一套非交通系统的运输统计制度,编制了统一使用的报表说明书,把各部门的自有运输工具及城市和农村人民公社的专业运输队纳入运输统计制度。

1963年,国家统计局调查了21个地区的80个重点产粮县的交通运输基本情况,发现存在交通线路数量少、质量差、现代化交通工具缺乏和县内缺乏合理统一的服务管理体系等情况,总结了当时我国交通运输普遍存在的问题。

自1962年起,经过整理加工交通系统内外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等资料,国家统计局逐年编写了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年报资料汇编,并补充完善了1958—1962年的历史统计资料,改善了交通运输统计缺乏全面性的状况。同时,交通部对公路运输、水上运输统计指标及其计算方法又加以具体化。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统计工作遭到严重冲击与破坏,只有少量统计指标被保留。为了解当时交通运输部门的生产情况,国家计委统计组曾组织调查组到上海、杭州、柳州、青岛等地进行调查研究。直到1970年,各部门统计工作才逐渐得到恢复。为支援农业发展,国家统计部门于1972年对北京、山西、河南、内蒙古、四川、辽宁、黑龙江、山东、陕西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0个大、中城市,展开了大牲畜和畜力车数量的快速调查,并对城市牲畜使用及机动车等运输工具替代情况进行计算与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