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改”背景下的经济法理论深化

张守文[1]

中国和世界的发展现实,迫切要求全面深化改革(简称“深改”)。基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地位及其与经济法之间的重要交互影响,非常有必要探讨“深改”背景下经济法理论的深化问题。在此过程中,不仅应关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理论之间的关联,还应超越经济体制本身,从国家治理体系构建的维度,深化经济法理论研究。[2]

改革的全方位深入,必然涉及诸多领域的制度变革,并会引发法学领域的理论反思,从而推进经济法理论的深化。与此同时,经济法理论的诸多重要共识与“深改”目标和要求的内在契合,也会形成两者之间的“一致性”,这是深化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基础。

有鉴于此,本文将先分析“深改”与经济法研究存在的诸多“一致性”,继而再着重探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理论深化问题。

一、“深改”与经济法研究的内在一致性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全面完善各个领域的制度,是“深改”力图达成的总目标,为此,就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3],这与经济法领域既有的思想和方法是一致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中普遍存在的协调思想、系统思维和整体主义,对于经济法的调控制度和规制制度的构建尤为重要。[4]

事实上,经济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经济治理。经济法的制度建设状况、经济法治的水平如何,直接关涉国家治理能力的强弱,以及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实现。当前,国家试图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来尽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这些改革目标与经济法调整所要实现的整体经济的效率与公平,提升整体经济的效益等目标,都是一致的。

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解决好发展中的问题(包括分配差距过大等问题)。为此,在“深改”过程中,需要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同时,要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而与此相关联,在经济法领域,“经济法是促进发展之法”,“经济法是分配法”,早已成为基本共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深改”与经济法研究的整体共识是一致的。[5]

经济体制改革作为“深改”的重点,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在经济法理论中的多种假设,如“双手并用”假设、“两个失灵”假设等,都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相关;此外,经济法上的主体二元结构,以及与之相关的多种“二元结构”,也都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可见,经济法研究的基本问题与“深改”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一致的。这也是经济法能够在“深改”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直接原因。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需要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作用的更好发挥”结合起来。有效发挥市场的作用,需要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的问题;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需要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而解决上述问题,既是经济法的重要功能,也是经济法制度建设的核心目标。

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只有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强调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资源配置方面的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才能有效发挥市场的作用。此外,只有明确政府的职责,并将其限定为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6],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上述对政府职能的限定,特别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与经济法学界对政府作用的基本认识是一致的,且对应于政府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的经济职能。而这些职能对于经济法的调整手段、调整领域、调整体系的形成或确立,都具有直接而重要的意义。

以上简要从思想方法、制度目标、核心问题等诸多方面,分析了“深改”与经济法研究的内在一致性,在此基础上,基于“深改”可能带来的制度创新,应当进一步探讨如何推进宏观调控理法和市场规制法的理论深化,并进而推动整体经济法理论的深化。

二、宏观调控法理论的深化

近年来,由于诸多原因,宏观调控法领域有显示度的理论成果相对较少。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人们已经认识到,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并非不要宏观调控,恰恰相反,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就必须有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为此,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

宏观调控法理论的深化,首先需正确理解宏观调控及其体系,进而构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和制度体系。针对以往有关宏观调控的一些误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改革决定”)特别强调:第一,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上述任务体现了宏观调控的“宏观性”,有助于防止宏观调控概念被滥用。[7]第二,为了实现上述任务或目标,必须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总体上就是国家的“计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而这样的调控体系,其实与宏观调控法的体系(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以及经济法领域已有的其他理论成果是一致的,它能够更好地体现宏观调控的“调控性”。与上述的调控体系相对应,还需要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从而形成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的有效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协同性。

上述对宏观调控的任务、体系、机制等方面的理解,有助于深化宏观调控法理论的研究。与此相关联,应更强调宏观调控法对各类主体行为的规范,并通过有效分配相关主体的权义,来熨平周期,防范危机,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而上述问题的研究,以往主要是借助于宏观经济学理论。如何在制度设计上更好地规范宏观调控行为,还需要在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方面进一步深化。

基于经济法上的调控法定原则,宏观调控机制的完善,与各类调控制度之间的协调是一致的。因此,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不应仅重视单个调控制度,还应关注各类调控制度的内在关联[8],以在整体上更好地实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目标。同时,不仅应在立法层面,还应在执法层面,关注宏观调控法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这是深化研究的一个重点。

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财政被提升到“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高度,因此,财税改革没有简单地被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而是被单独作为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由于财税改革涉及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体制、文化体制等诸多领域[9],直接影响国家能力的实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才被迅速推出。[10]因此,结合财税制度变革,非常有必要将财税调控法作为宏观调控法领域的一个重点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并从中提炼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此外,尽管金融调控法、产业调控法、价格调控法等没有像财税调控法那样被提升到如此的高度,但并不影响对上述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尤其对各类调控法之间的关联,协调机制等,可结合宏观调控的任务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目标,作进一步深入研讨。

另外,要使宏观调控法有效发挥作用,国家还需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尤其应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从“深改”的要求看,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而上述方面的制度建设,都为深化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重要素材。

宏观调控法的完善,涉及经济法的制度创新;宏观调控法理论的深化,有助于经济法理论的整体发展,同时,也有助于促进行政法的理论研究。其实,政府职能转变不够,往往与行政法调整不到位有关。而如何通过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双向调整,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如何通过形成良好的调控体制,有效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正是宏观调控法领域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

三、市场规制法理论的深化

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既是深化改革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市场规制法历来关注的核心问题,因此,“深改”对于推进市场规制法研究的深化亦有积极意义。

例如,“改革决定”强调,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这里所强调的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公平竞争,内涵更加丰富,与其相关的观念和制度变革对于深化市场规制法的研究有重要意义。

此外,在“深改”过程中,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这对于打破各类垄断,促进公平竞争,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而相关的制度建设,如负面清单制度、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等,无疑有助于市场规制法研究的深化。

公平竞争不仅体现在上述不同所有制经济竞争,以及市场准入方面,还体现在价格形成机制方面。为此,我国在“深改”过程中力图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由于价格行为在竞争行为中至为重要,因此,对于各类价格形成机制问题的研究亦有助于市场规制法研究的深化。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统一的市场监管非常必要。为此,国家在“深改”过程中力图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些方面的改革措施,需要加强市场监管法理论研究。事实上,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需要统一的市场、统一的法制、统一的监管。上述各类旨在通过“统一”来促进“公平”的改革,尤其有助于整体市场规制法理论的深化。

与宏观调控法不同,市场监管方面的重要职责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担负。以往在市场规制法中对各类法定的执法主体关注更多,对地方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研究尚很不够,因而也需要深入研究。

四、结论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经济法的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化。事实上,“深改”的顶层设计,在许多方面与经济法总论方面形成的共识存在一致性,甚至有些方面就是以往经济法学界研究成果的吸纳(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被直接写入“改革决定”中),从而体现了理论与现实需求之间的“一致性”,这是进一步深化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基础。

本文简要分析了“深改”在思想、方法、目标、核心问题选取等方面与经济法理论研究存在的“一致性”,并在此基础上,着重结合“改革决定”引发的观念转变和制度变革,简要探讨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理论深化问题,当然,需要深入研究问题的远多与此。但无论如何,由于“深改”更多地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应然”要求,以及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般规律,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有促进意义,因此,应当结合现实的制度发展和变法的应然目标,推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使其能够更好地指导经济法的法治实践。

[1] 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 经济法与政治体制、社会体制等都有密切关联,由于全面深化改革涉及诸多领域的体制变革,从而影响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变化,因此,经济法必须同时关注经济体制以外的其他体制变革,这样才能使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得到更好的发展。

[3] 相关表述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简称“改革决定”)。本文有关“深改”的内容主要依据“改革决定”。

[4] 相关分析可参见张守文:《论经济法上的协调思想——“国家协调论”的启示》,载《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5] 相关研讨可参见张守文:《“改革决定”与经济法共识》,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6] 政府的这些职责其实与保护社会的反向运动直接相关。波兰尼认为,现代社会由一种双向运动支配着:市场的不断扩张以及他所遭遇的反向运动(即把市场的扩张控制在某种确定方向上),这种反向运动是对损害社会组织的那种混乱的反抗。参见〔英〕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刚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页。

[7] 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宏观性”,因此,只有事关经济全局的总量问题、结构问题、周期问题、整体问题的调控,才可以称为“宏观”调控。此次“改革决定”对此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这对宏观调控法理论的研究也很重要。

[8] 以往对各类具体调控制度关注较多,如在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颇多,但在各类宏观调控制度的协调方面的研究还相对不足,这也与此类研究难度更大有关。

[9] 财政与政治、经济、社会系统等均密切相关。政治系统通过征税等财政渠道,从经济系统获取收入,同时,运用财政收入来提供公共物品,维持市场秩序,保护产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影响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而社会系统则为政治系统提供忠诚的拥护,从而提高政府的合法性。相关分析可参见〔日〕神野直彦:《体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王美平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8—13页。

[10] 2014年6月30日,国家最高决策层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力争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其中涉及财税宏观调控职能的部分有助于财税调控法的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