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言

一、研究背景

以环境监察监测为主要内容的环境监管一直是我国环境治理的重要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变得日益严峻,环境监管的重要性也更加凸显。“十一五”期间我国提出要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并明确了三大任务:建设现代化的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先进的执法监督体系,改善环境管理技术支持能力。[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十一五”期间要实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专项规划。为落实《决定》要求,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专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文件中指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共有六部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环境科技、环境宣教建设以及环境信息能力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更是明确将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作为整个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面,并指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相应的,国家环保部也制定了《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该规划从环境监测能力、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环境信息能力建设等多个专项领域进行了详细规划,并且在整个规划里强调了对环境三大要素(分别是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的监察监测。

在党和政府对环境监察监测的高度重视下,国家对环境监察监测的经费投入也逐年增长,我国环境监察监测的能力也得到提升。但在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划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环境监察监测领域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之间事权财权划分的不合理问题尤为突出,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环境监察监测的整体能力与效果发挥。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与划分环境监察监测中的事权与财权,从而更好地提升国家的环境监察监测能力。本研究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

[1] 邹首民,王金南,洪亚雄.国家“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478.

[2] 同上注: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