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环境监察监测之事权财权划分研究
- 杨立华等
- 2398字
- 2021-04-05 00:33:46
四、结构安排
本书一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阐述了本研究的研究背景,该研究领域的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研究涉及的基本概念(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监测能力、事权财权)的界定和全书的结构安排。
第二章,介绍了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包括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公共物品理论、治理理论、财政分权理论)、分析框架以及采用的研究方法与数据资料。全书采取了定量分析、实地调查、案例分析和文本资料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环境监察的事权财权划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环境监察的事权划分现状分别研究了三个问题,即环境监察机构设置、环境监察事权划分、地方环境监察具体事权划分。环境监察的财权划分现状分别研究了五个领域,即:全国环境监察支出项目情况、中央环境监察支出总体情况、全国环境执法监察支出情况、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投资总体构成情况、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分领域投资情况。重点研究了环境监察支出项目情况、专项支出情况、支出来源、支出结构情况以及环境监察的每项具体领域的支出结构情况。
研究指出,我国环境监察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1)职能交叉和职责划分不明;(2)机构职能定位抽象化;(3)纵向分离、地方分割、法律地位不明确;(4)执法能力不适应环境执法监督需要。我国环境监察财权划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1)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环境监察机构财权受制于地方财政;(2)财权划分自上而下,逐级减少,呈现明显的等级序列;(3)中央与地方环境监察财政投入的效率及执行效果上差距较大。
第四章,分析了我国环境监测的事权财权划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环境监测的事权划分现状分别研究了三个问题,即环境监测机构设置、环境监测事权划分、地方环境监测具体事权划分。环境监测的财权划分现状分别研究了十三个领域,即:空气质量监测、酸沉降监测、沙尘暴监测、地表水监测、近海域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国家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减排重金属监测、基础性专项监测、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与运行管理。重点研究了环境监测支出项目情况、专项支出情况、支出来源、支出结构情况以及环境监测的每项具体领域的支出结构情况。
研究指出,我国环境监测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五个:(1)整体组织结构设计不合理、机构冗余,造成了资源不必要的浪费;(2)地方环境监测力量薄弱,不能有效支撑地方环境监测的需要;(3)各个层次上的环境监测机构职能互有重叠,造成一些环境监管领域的失察;(4)基层环境监测机构与环境监测人员缺乏竞争,不利于推进基层环境监测机构工作的开展和实施;(5)所辖区域管理和垂直管理之间的矛盾。我国环境监测财权划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五个:(1)基于属地原则的事权划分与跨区域、跨部门的国家监测事务存在冲突;(2)中央与地方共担项目中事权划分不明,地方财政支出统筹受限;(3)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事权划分不明确,事权“上下不清”、长期下移且交叉过多;(4)地方环境监测资金缺乏,不能有效满足地方环境监测的需要。
第五章,提出了中央与地方环境监察监测的事权财权划分原则。
在对国内外关于事权财权划分的理论和经验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和环境监察监测经验,建立了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体系。即一个“财权事权匹配”的总原则、两个事权财权混合划分原则(法制化原则、环境外溢性范围和行政管辖范围相一致原则)、三个事权划分分原则(机构独立性原则、事权明晰化原则环境、公共物品效益最大化原则)以及四个财权划分分原则(财权适度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使用者付费(UPP)和受益者分担原则、地方收入多样化和环境监测市场开放化)。
第六章,提出了中央与地方环境监察监测的事权财权划分建议及方案。
环境监察方面,中央与地方环境监察事权划分的两个思路是:合理界定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职责;明确并合理划分中央环境监察和地方环境监察的事权范围。并且根据中央与地方环境监察工作各自的特点,以及各项事权对所属层级的重要程度、可操作性、相对成本大小等因素,提出了中央与地方环境监察事权划分的分层建议,将中央与地方环境监察事权、地方三级环境监察事权划分为三级,并对每一级的具体事权按其重要程度进行了排序。环境监察财权划分的两个思路是:横向高度集权;纵向高度分权。中央与地方环境监察事权、财权具体调整有三大方案:(1)事权不变,调整财权;(2)财权不变,调整事权;(3)事权财权同步调整。并且,依据这三大方案,在具体操作层次上提出了十一项调整建议,这十一项建议基于三个标准,即:(1)地区性服务的事权归属地方;(2)具有外部效应的事权归属中央;(3)全国性公共产品的事权归属中央。在企业和公众参与方面,建议建立完善企业环境监察员制度和公众环境诉讼与决策参与制度。
环境监测方面,中央与地方环境监测事权划分的两个思路是:(1)根据各项环境监测具体项目的特点,合理界定各级机构的职责;(2)事权财权匹配的原则。环境监测财权划分的基本思路是:(1)明确各项事权的财权主体,使财权与事权相对应;(2)纵向合理分权。根据这个思路确定了环境监测的事权财权划分总方案。在事权划分方面,(1)对四项事权主体不详的三级事权确定了相应的事权主体;(2)将四项地方三级事权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事权;(3)中央事权、中央与地方共担的事权未作出较大调整。在财权划分方面,(1)将五项原为中央财权的三级事权调整为中央与地方按比例支出;(2)为十六项财权主体不详的三级事权确定财权主体。在地方环境监测事权划分方面,根据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事权现状、事权重要性、相对执行成本以及可实现程度等,对省、市、县三级的职能进行具体的分级细化,并依据其重要程度,对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能进行梳理。在环境监测的企业和公众参与方面,建议环境监测的市场化,鼓励企业投资与信息利用和建立完善公众环境信息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