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集刊·第十六辑
- 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
- 2324字
- 2021-03-27 00:19:13
四、清代《学政条约》与士风培育
衡文导学之外,培植士风是学政另一核心职责。士为四民表率,士习正然后吏治谨而民风淳的观念成为官绅共识,雍正帝更曾面谕学政:“能使风俗醇厚,士习端方,乃为尽职,拔取文章特其一端耳。”[1]故各《学政条约》中“端士习”往往列为首项,大体指立德修身、按期完税、不生事揽讼、不勾结书吏、不干谒官府等。有时虽无端士习、励士行、崇德行之类的名目,但其单独所列严考规、急公税、禁诘告、贵修己、贵恕人等项实为端正士习之具体展开。[2]部分条约在端士习之外又列有严优劣、禁夤缘、杜奔竞等项。道光末年广东学政李棠阶前后颁发三篇《劝士条约》,其第一篇中的立志、明理、反己、能恕、敬容、虚心诸条,第三篇中的在立志、在静坐、在敬容、在俭用、戒放荡、戒钻刺等项,占据了各自条约的绝大部分篇幅,[3]鲜明反映出晚清动荡时局下学政对士心世风的忧虑与关切。
士习问题往往有地域差异,故学政在条约中常因地制宜,有所侧重。乾隆间直隶考场枪替夹带之风盛行,因此学政吕炽的条约中十项有四项与此相关,即严优劣、防奸弊、查枪替、严怀挟诸条。道光初年广东学政翁心存更加有的放矢。其“课士不可不肃也”条直指当地乱象:“学师月课,不亲到而寄题;州县观风,不扃门而散卷。其父兄简傲如此,其子弟从而效之。”“世族不可不学也”条针对的是当地世族自恃多赀善贾而轻视学问,结援朝中乡党施压胁迫以获功名的恶俗。“械斗不可不息也”“赌博不可不杜也”“狎游不可不防也”“鸦片不可不绝也”诸项,针对的是粤地长期以来的著名恶习,并于赌博一项历举花会、翻摊、打标等当地名色,表明事先曾仔细调查粤东风俗。“托业不可不审也”言“士不以诵读为业,而思别托一途为业,此其识趣已卑”,“托业可以疗贫,而断不可丧品”,是对广东经商风气浓厚、士子弃学从商者众多的现象有感而发,与其前“贫困不可不安也”条相呼应。又“积习不可不化也”条历数当地喜巫鬼、好盟诅、节庆靡费、欺行霸市、绑架勒索等种种浇俗,详陈其害,希望士子以身作则以助消减。[4]
以上诸项多强调对士子的约束,然而士习端方并不尽赖自我克制,养士环境亦不可或缺,而这一点常被忽视,因此康熙朝《学政条约》中有关士气培育的条目格外引人注目。
康熙九年(1670)定例,生员缘事未黜,地方官不得擅自挞责,若犯事情重,先报学政,俟黜革后再照民例治罪,[5]但各地并不尽遵守。加上康熙年间学政地位为按察司属官,对府县主官的震慑力不足,尤不足以保护生员免于受辱。康熙江南学政田雯在其《学政条约》第一则中即提到:“近岁以来,秀才入长吏之庭,胥役得以骂詈之,令丞得以榜笞之,井里小人得以揶揄而耻辱之,又何其轻也!”不过给出的建议却仅仅是令士子加强自修以免于受辱:“多士果以孝弟自励廉节,自将行诣,学问斐然为儒者宗,则有司将表闾之不暇,而何轻之?”[6]这种妥协与软弱实有其体制上的无奈。
但也有学政敢于借条约为士子权益发声。康熙十四至十七年(1675—1678)督学江西的邵远平即明确以“养士体”为专条,首先悬以部议功令,反问“屡经禁饬,孰敢不遵”,继而以强势果断的语气言明,“嗣后诸生苟非罹禁触网、已奉申饬者,有司不许擅加责治。其见在与考者,倘有事故被人告发,有司先详到道批审”,“倘有偏枉徇私、沉冤莫白者,许直赴巡历所在控诉,自应立加昭雪”。[7]康熙三十三至三十五年(1694—1696)视学四川的曾王孙亦于“培士气”项下严正申明:“诸生有罪,惟教官可以惩创,学使可以黜革,有司不得与焉,奈何视士如土芥欤?夫士不可辱,礼不可简。本道所司者惟士,尚不忍以夏楚轻加其身,况有司遇士而不以礼乎?”康熙二十三年(1684)上任河南学政的蒋伊也在条约中明确表示,养护士气的主要方式不在于诸生的谨小慎微、卑以事上,而在于司法诸官主动给予优礼:“凡人非甚属无良,谁不亟争体貌?体貌既优,则畏法愈深,苟置此不讲,徒欲士之自爱廉隅,无是理矣。”[8]此时的《学政条约》遂成为学政保护生员权利、培育爱士环境的重要工具。
雍正四年(1726),上谕各省学政一体称为学院,部员奉差督学时“加衔照庶吉士散馆授职之例”,[9]不再与地方督抚有隶属关系,从而在制度上使学臣拥有充分权力来保护生员。乾隆元年(1736)更议准,地方官若擅自叱呵敕责生员,听学臣参处,以违制处分。[10]此后虽然仍间有违犯之恶例,[11]但整体上士子地位得到尊重,故现存康熙朝以后的《学政条约》中未再出现尊养士体的条目。
[1] 《福建学政程元章奏请赴京复命途中过豫省亲折》(雍正八年),《宫中档雍正朝奏折》,台北“故宫博物院”1980年,第27辑,第269页。
[2] (清)曾王孙:《清风堂文集》卷二十一《申饬学政文》,《四库未收书辑刊》,第5辑,第29册,第269-270页;(清)顾莼《思无邪室遗集》卷六附《滇南训士告示》,道光间刻本。
[3] (清)李棠阶:《李文清公遗书》卷五《劝士条约》,《清代诗文集汇编》,第598册,第381-387、389-391页。
[4] (清)翁心存:《广东学政劝戒录》,道光间刻本。
[5] (清)张廷玉等:《清朝文献通考》卷七十《学校考八·直省乡党之学二》,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年,《万有文库》本《十通》,第5501页。
[6] (清)田雯:《古欢堂集》序卷二十七《学政条约序》,《清代诗文集汇编》,第138册,第424页。
[7] (清)邵远平:《戒山文存·教条十则》,《清代诗文集汇编》,第149册,第84页。
[8] (清)曾王孙:《清风堂文集》卷二十一《申饬学政文》,《四库未收书辑刊》,第5辑,第29册,第269页。
[9] 《清世宗实录》卷五十雍正四年十一月辛卯条。《清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7册,第750页。
[10] (清)张廷玉等:《清朝文献通考》卷七十一《学校考九·直省乡党之学三》,《万有文库》本《十通》,第5510页。
[11] (清)辛从益:《寄思斋藏稿》卷一《劾知县掌责生监折子》,《清代诗文集汇编》,第455册,第3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