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研究问题

研究问题是本书写作中集中关注的几个核心问题,也是将本书的研究与其他的类似研究区分开来的关键所在。本研究主要集中关注以下几方面的核心问题:

首先,世界各个地区的人们拥有怎样的禁止歧视理念?这些理念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而来的?在今天又如何影响着各个地区反歧视制度的设计以及现有的反歧视制度在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这里所说的“禁止歧视理念”是比较宽泛意义上的,包括各种与平等和反歧视相关的思想观念。在人类历史上,各种平等和反歧视的思想很早就产生了。世界古代文明的灿烂文化中,许多关于平等和反歧视的经典理念流传至今。例如,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关于平等的论述,希伯来先知们的平等观念,中国古代儒家、道家、墨家、法家等不同流派的平等思想,等等。这些经典的理念很大程度上成为今天人们禁止歧视理念的根基。同时,人们的平等思想也是复杂多元的。基于各种不同的平等和反歧视理念,会产生各方面极其不同的禁止歧视制度设计,这些制度设计在现实中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也受到各种平等和反歧视理念的影响。总的来说,顺应本地区平等和反歧视理念而建立的反歧视制度在实践中顺利实施的可能性比较大,所遇到的各方面的障碍会少一些;而与本地区平等和反歧视理念冲突严重的反歧视制度在实践中遭到冷遇甚至排斥的可能性比较大,所遇到的各方面的障碍会多一些。后一种情况在世界各个地区的反歧视实践中并不鲜见。有一些地区受到其他地区平等思想的冲击较为强烈,但是本地区所秉持的传统观念与这些外来的平等思想并不能很好地协调起来,表现为外在的反歧视制度设计中可能出现一些不太协调甚至功能互相冲突的机构和机制,影响反歧视制度整体效果的发挥。因此,对世界各个地区的平等和反歧视理念进行研究是更全面、深入地理解和分析各个地区的禁止歧视制度和实践的必要前提。当然,世界各个地区的平等和反歧视理念本身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并且随着研究时代和研究者的不同而可能形成不同的评价。本书从当今时代反歧视制度和实践的视角,对历史上产生重要影响的平等和反歧视理念进行考察,只能代表今人对这些理念的解读和分析,而不影响对这些理念在所处历史时期发挥作用的客观评价。

其次,世界各个地区当前采取了什么样的禁止歧视的相关制度?这里所说的“禁止歧视的相关制度”也是比较宽泛意义上的各种与平等和反歧视相关的制度。这些制度主要表现为禁止歧视的法律制度,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主要的制度环节。具体说来,在立法方面,主要研究以下一些问题:是否存在平等和反歧视领域的专门立法;在相关立法中对歧视的基本概念、常见种类、表现形式、例外规定以及禁止歧视的基本原则、主要理由、机构设置、救济措施等问题是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等等。在行政方面,主要研究以下一些问题:是否存在专门处理歧视问题的政府机构;处理歧视问题的相关机构被赋予了何种职权,应当按照哪些具体的程序开展工作;等等。在司法方面,主要研究以下一些问题:是否存在专门受理反歧视诉讼的法院或相关的司法系统;相关的司法系统在接受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决的整个过程中需要遵循哪些规则行事;等等。此外,禁止歧视的相关制度有时也包括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其他制度,尤其是辅助禁止歧视的立法、行政、司法制度持续存在和有效运行的那些相关的制度环节。例如,政府对反歧视专门机构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原则;国家对不能通过一般司法途径获得平等权利救济的人群所提供的替代性的保障措施;等等。上述制度主要是在官方层面实施的禁止歧视的标准、规范、规则、原则等。同时,也不能忽略在非官方层面实施的禁止歧视的相关制度。例如,参与平等和反歧视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些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参与平等和反歧视活动可能遇到的制度性障碍和救济手段;等等。以上这些内容是当今世界各个地区的禁止歧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互相交织,相辅相成,形成了每个地区禁止歧视制度的全貌。任何一个部分内容的不同,都可能导致特定地区的禁止歧视制度显现出某种鲜明的特点。要分析这种特点,就要努力追溯产生这种特点的具体制度内容。有时,某种特点是由多个具体制度共同作用而形成的。这时,就不能只注重其中一个方面的具体制度,而忽略其他方面具体制度的综合影响。

再次,世界各个地区的禁止歧视制度在实践中是如何具体运行的?存在哪些现实困难?官方与非官方的行动者们在制度之外还通过哪些方式追求平等权利的实现?这里所说的禁止歧视的“实践”同样是比较宽泛意义上的各种与平等和反歧视相关的官方与非官方的行动。禁止歧视制度本身不能自动自发地实施,需要通过各种官方与非官方的行动者们有意识的活动促使其有效地运行。这就要求官方与非官方的行动者们严格依照制度行事,真正将平等和反歧视理念投射于禁止歧视的活动之中。现实中,一项设计之时意图良好的禁止歧视的专门制度,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有效地运行。例如,在反歧视法中可能有专项规定,指出在就业中受到不利对待的人们可以到劳动法庭或仲裁机构就受到不利对待的情况提请审查。然而,在劳动法庭或仲裁机构的相关受案规则中,并没有把平等就业的权利作为一项受案理由进行规定。这就会导致就业歧视的受害者们在向劳动法庭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时不被受理。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反歧视法或其他相关立法没有对其他可能的救济方式作出规定,就可能会导致这些受害者求告无门,完全无法维护自己平等就业的权利。诸如此类的现实困难使得禁止歧视制度在实践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就失去了制度建立的本来意义。

当然,在世界各个地区,禁止歧视制度可能遇到的现实困难多种多样。有些阻碍因素可能是全球大部分地区所共有的。比如,对进行歧视行为和实施禁止歧视制度的成本和收益的经济性考量。即使在反歧视制度建设相对发达的地区,雇主一旦发现实施禁止歧视制度的成本远远大于进行歧视行为的成本,也有可能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的歧视行为。更多的阻碍因素则可能具有很强的地区性特征。例如,地区文化对特定人群或特定权利的长期偏见。在某些地方的主流文化中,仍然将女性看作男性的附属品,从人身到财产,各方面都是可以由男性主导甚至交易的。在这样的地方,即使出台了关于男女平等的各项专门法律法规,也不大可能立即实现。也正是因为禁止歧视制度有时不能发挥人们所期待的作用,官方与非官方的行动者们还需要在制度之外通过各种手段促进平等权利的实现。制度之外的禁止歧视手段如果发生在官方层面,则经常会采取以下一些形式:召开有关禁止歧视领域的官方会议;进行有关反歧视法实施情况的专项调查;宣传有关平等和反歧视的专门知识,发布有关平等权利保护的案例总结和实践指南;等等。这些手段如果发生在非官方层面,则经常表现为那些关注平等和反歧视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争取特定权利的集体或单独抗争,包括申诉、集会、游行、示威等。制度之外的禁止歧视手段也很重要,在有些地区甚至可能成为禁止歧视的正式制度产生效力的关键。总的来说,禁止歧视制度和上述制度之外的手段共同作用,往往能发挥更为理想的反歧视效果。

最后,世界各个地区的禁止歧视理念、制度和实践给中国带来了何种启示?研究世界各个地区的禁止歧视理念、制度和实践是本书的主要任务和特色所在,但是本书的研究并不仅仅止步于此。各个地区在禁止歧视方面有哪些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是否有可能在中国的土壤中也结出维护平等权利的丰硕果实,这是本书最终的落脚点和探求方向。当今时代的法学研究,尤其是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特别强调对中国问题、中国制度和中国路径的关注。本书梳理和分析世界各个地区的禁止歧视理念、制度和实践,也正是要为当前正处于初步建立和发展阶段的中国的反歧视制度提供适当的参考。中国有可能吸收其他地区优秀的反歧视经验,至少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原因:第一,中国与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一样,加入了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签署、批准或者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在这些组织的文件和公约中,都有对缔约方保护平等、反对歧视的基本义务的要求。这些基本义务的要求正是来源于世界各个地区的禁止歧视理念、制度和实践中的许多成功经验。中国加入相关国际组织和签署、批准或者加入相关国际公约,一方面是对国际社会作出了禁止歧视的基本承诺,另一方面也是对其他地区优秀的反歧视经验进行学习的过程。第二,中国的反歧视制度还处在初步建立和发展时期,从法律法规到各种相关机制都还处在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中。此时对世界其他地区优秀的反歧视经验进行借鉴正是一个合适的时机,既可以及时引入那些对中国来说非常必要的具体制度,又不会使现有的反歧视制度发生根本性的动摇。如果等到现有的反歧视制度完全稳固下来之后再进行借鉴,难度就会增加。当然,世界各个地区的反歧视理论和实践经验通常是根据本地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并不是世界其他地区所有先进的反歧视理论和实践经验都适宜在中国实施,这就需要在研究中对各种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仔细的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