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歧视:理念、制度和实践
- 李子瑾
- 3274字
- 2021-03-29 06:00:24
3 研究方法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综合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的、实证的、历史的和比较的法学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的或是文本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对各个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案件判决进行研究和分析,总结出一般的法律原理和规律,并用于解释和指导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法学问题和现象。这是一种较为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尽管是对纸面上的法学问题进行归纳和演绎,但在法学研究中还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本书中,主要使用文献的法学研究方法分析世界各个地区的禁止歧视相关立法和案例。禁止歧视相关立法是许多国家反歧视制度中最重要的成果,甚至有时候可以称为反歧视制度的“起点”和“终点”。所谓反歧视制度的“起点”,是指以一部或多部禁止歧视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相关的反歧视行政、司法以及其他活动。在这时候,政府要采取什么样的暂行特别措施,法院可以受理什么样的反歧视诉讼,公众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参与推进平等的行动等,都要以这一部或多部禁止歧视的法律法规为凭据。所谓反歧视制度的“终点”,是指一个国家经过多年官方、民间的反歧视行动的共同努力,总结出大家比较认同的一般性的反歧视理念和规则,并把这些理念和规则内化、上升为法律法规,以反歧视立法的形式呈现出来。无论是把禁止歧视相关立法当作反歧视制度的“起点”还是“终点”,在其形成和实施过程中都离不开丰富的禁止歧视相关案例。一部不是在许多案例影响下逐渐形成的反歧视法,很可能会脱离现实的需要,无法真正回应人们对现实生活中歧视问题的关切。一部制定以后长期不在实践中被援引、用于法庭和其他机构裁决纠纷的反歧视法,则可能很快就被立法机关束之高阁,逐渐为人们所淡忘。因此,可以说,禁止歧视相关案例是反歧视制度的“生命”。通过采用文献的法学研究方法分析世界各个地区的禁止歧视相关立法和案例,本书对各个大洲与中国的反歧视制度的介绍就较为全面,不仅呈现了各地反歧视立法的现状,也探究了这些立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第二,实证的或是社会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是对相关法学问题或现象进行观察并搜集资料,在对资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一定的法学理论或规律。这种法学研究方法在今天的法学研究中日趋重要,特别强调研究者的亲身经历对研究结果的重要意义,是一种较为依赖经验却又不失理性的研究方法。在本书中,主要使用实证的法学研究方法对欧洲、美洲、大洋洲、亚洲、非洲等各地区的禁止歧视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一定的评价。能够采用这种研究方法,得益于笔者拥有比较宝贵的在国外学习、研究与交流平等和反歧视问题的人生经历。正如前文提及,早在求学期间,笔者就有幸参加了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同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研究所合办的国际人权法硕士项目,之后又专门到英国华威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笔者先后加入了英国的法律学者协会、中国网络和反歧视法研究协会。此外,笔者还广泛参与瑞典、加拿大等国合作研究的课题,多次赴挪威、泰国等国参加有关问题的国际研讨,并作为中方代表参加了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等地区交流,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加纳等国的学者或者研究机构经常联系。这些专门的学习、研究和交流经历极大地扩展了笔者在平等和反歧视问题上的视野,给笔者提供了认识和分析世界各个地区的禁止歧视理念、制度和实践的独特视角和特殊便利。通过与一些当地学者及研究机构的合作,笔者能够就这些特定地区的禁止歧视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观察或调查,并且搜集到相关的案例,了解当地反歧视制度的有效性。有些特定的资料,不通过这样的合作研究便无法取得,因而是无价的。同时,当地学者的观察结合了本地人特有的平等理念与对待歧视现象和问题的态度,在观察者本人尚未察觉时,已经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本地典型特征。不仅仅是这种观察的结果,甚至观察的过程本身也具有宝贵的研究价值。
第三,历史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是从历史的视角分析法学现象和问题,通过考察法学现象和问题的来龙去脉,对为什么会发生某种特定的法学现象和问题、发生的法学现象和问题会对相关因素产生何种影响等进行研究。这是传统上比较常见的一种法学研究方法,特别适用于受时间性影响较大的法学问题。在本书中,主要使用历史的法学研究方法回顾世界各个地区的禁止歧视理念和制度的发展历程,并讨论其在各个阶段发生变化的原因。从严格意义上说,当今世界各个地区的反歧视制度是在现代尤其是二战之后正式发展起来的,主要经历了平等与反歧视这一基本的法律原则在宪法上得到明确认可、进行相关的禁止歧视专门立法、使相关的禁止歧视专门立法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这样一个过程。有的国家完全走完了这个过程,在国内法中建立起比较系统的、综合性强的禁止歧视制度。有的国家则刚刚开始第二个甚至第一个发展步骤,国内法上的禁止歧视制度很不完整,缺乏较为具体细致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对于为什么会出现禁止歧视制度发展如此不同步的情况,人们往往可以在各国的历史中找到原因。今天世界各个地区的禁止歧视理念不仅仅是现代反歧视理念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更来源于历史上那些重要的平等思想。例如,早在几千年前就已经提出的亚里士多德的“对相同的情况进行相同对待,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对待”思想、孔子的“有教无类”思想等,仍然反映在今天各国合理区别对待构成歧视的例外、对平等受教育权进行保护等禁止歧视的具体制度之中。因此,对世界各个地区目前的禁止歧视理念进行讨论,必然要回溯这些理念在历史上的发展历程;否则,不足以理解为什么在某一特定地区某种理念特别盛行,进而影响在这一特定地区所选择适用的反歧视基本制度。事实上,在有些地区,历史的因素对今天歧视的持续存在甚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这些地区虽然制定了相对先进的反歧视立法,也成立了专门推进这些立法的机构,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却很少能够真正适用上述反歧视机制以争取自己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历史的法学研究方法填补了书面材料和观察所得的不足,给研究增添了历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比较的法学研究方法,比较不同地区在处理相同或类似的法律问题时采用的做法,总结出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并在本地区处理相同或类似的法律问题时作为参考和借鉴。这种法学研究方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中国特别流行,尤其适用于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或是反思已有的法律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本书中,主要使用比较的法学研究方法对欧洲、美洲、大洋洲、亚洲、非洲等各地区的禁止歧视理念、制度和实践进行比较全面和系统化的梳理。此前,很多研究都对个别国家的反歧视理论和实务进行过总结,并与中国的特定制度作过比较。笔者也曾经就应对基于健康状况的歧视问题对英国、荷兰的相关立法和法律实施情况作过考察,并归纳出中国从中可借鉴的经验。不过,这种研究还是更偏重于国家层面。本书集中讨论的是相对更宏观一些的世界各个大洲所具有的禁止歧视的相关理论和经验,尤其是考察这些大洲各自的反歧视制度的特点和有效性。进行这种研究并不意味着个别国家的比较研究不够重要,而是因为目前在各个大洲层面上进行比较的先例还很缺乏。目前,各个大洲的法治一体化进程很不一致。有的大洲的法治一体化进程较快,如欧洲、美洲、非洲等,已经建立起专门的一体化机构和相关机制。欧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非洲联盟在反歧视制度的推进方面发挥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欧洲联盟的反歧视立法,包括条约、指令等,甚至在各成员国对当事人有着直接的效力。其他大洲的法治一体化进程则较慢,如亚洲,至今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一体化机构和相关机制,尽管在局部地区如东南亚等已经有了一些小型的地区机构和机制。这种进程不一致的情况对各地区的反歧视实践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然,这种情况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在下面几章中,笔者将探讨各个大洲的法治一体化进程对当前各地区禁止歧视制度发展的影响。在全面了解各个地区的反歧视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将进一步考察中国的禁止歧视理念、制度和实践的发展状况,对中国在未来推进建设更符合时代潮流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歧视事业作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