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代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管理:以四川南部县为个案的考察
- 苟德仪
- 14027字
- 2024-11-01 09:30:54
第二节 公署与官吏
一、公署
清代南部县的公署是在明代基础上损益而来。据嘉靖《保宁府志》记载,明朝时南部县的公署主要有抚按行台、分司、布政分司、兵备道、知县、典史、主簿、柳边马驿、盘龙水驿、福兴盐课司、阴阳学、医学、僧会司、道会司等。详情可见表2-1(15):
续表
清代的官职总体上与明朝相差还是很大的。以督抚制为例。督抚制是由中央向地方派驻特官而逐渐演变而成的具有相当特色的政治制度。在明朝,督抚始终以中央特遣官的身份出现,并逐渐向地方官转变。而清代的督抚是地方最高长官,其设置原因、职责、品级与明朝时已有很大不同。地方的州县亦然。清代南部县的公署主要由知县署、县丞署、儒学署、典史署、巡检署、汛厅署等组成,与明朝时已有很大不同。现据同治增修《南部县志》归纳如下表2-2(16):
实际上,从《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的记载看,清代南部县不仅设有表中的这些公署,还设有汛部厅、僧会司、道会司等。通过对比,可见清代南部县的公署在设置上与明朝有很多变化,主要表现在:
第一,减少了部分公署,如抚按行台(17)、府馆、按察分司、布政分司、主簿等。抚按在明朝为临时派遣的官员,巡视地方,故明朝时各府、州、县遍设抚按行台。到清代,抚按演变为各省固定职官,抚按行台逐渐消失了。明朝各州县设立的府馆乃知府莅政之处,凡府僚按部至此居焉(18)。清朝各州县已不见有府馆之记载。明朝的按察分司即分巡道,布政分司即分守道,还有兵备道之设,是明朝地方行政中的特色,朝廷之意在监督地方,不定期巡视,故在各地也遍设行台。而清代,道的功能与明朝相比已有较大变化,分巡道逐渐成为一级政区和固定机构,故清代各地已无各道行台之记载(19)。主簿始设于汉,此后时裁时设,自隋以后定型,至明清普遍设立(20)。主簿是知县的佐杂官,分掌粮马、征税、户簿、巡捕之事。清代南部县不设主簿,这在同治增修《南部县志》之《职官志》特别注明:“国朝此缺已裁。”(21)
第二,增设了部分公署,比如县丞署、巡检司署。南部县的县丞原驻富村驿,道光年间改驻新政坝(22)。南部县的巡检,于雍正八年(1730)由巡抚宪德奏请设立于西水口;十三年(1735)代之以盐大使,道光时移广元朝天镇。巡检驻富村驿,负责弹压缉匪,有部分司法权。
第三,改设了一些公署。明朝在南部县设过福兴盐课司,管理盐务。清朝时,不仅保宁府的同知衙门一度驻扎南部县,督理盐务(23),而且设过盐大使,驻西水口,专管井灶。乾隆三十二年(1767),四川总督阿尔泰将盐大使裁去,改设县丞,移驻富村驿,兼理盐务。
清道咸之后,社会丕变,既有职官职能不断拓展。以儒学教官为例,朝廷设教官的主要目的在于,要求教官要教授生徒,管理生员,赈给贫生,参与教化,参与取士(24)。1905年之前教官基本是这样的,但此后教官不仅要下乡宣讲,参与学务的管理,查禁烟毒,还要参与农务的管理等很多新政事务(25)。再如巡检,一般位于关津险要之处,从九品,掌“捕盗贼,诘奸宄”。而南部县巡检的职能,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记载:“富村驿地方,离城一百八十余里,地方冲要,民俗刁悍,附近之富义、永丰、安仁三乡,向系县丞分辖。遇有盗贼、匪徒、赌博、斗殴、私宰、窝娼等事,俱听该县丞稽查办理。今将县丞裁改,新设巡检,一切均应责成巡检照例经理。……查富村驿县丞衙门,因离城较远,遇有命案,例准就近相验。今富村驿改设巡检,亦应准其就近相验。”(26)实际上,该巡检不仅履行制度的这些规定,还常常受知县的临时差遣(27)。
和其他地方一样,南部县新设了很多新的局所来应付19世纪中叶以来的新兴政务(28)。兹总结于表2-3:
③牛痘局设于何时,不得其详。据档案记载,光绪十五年,南部县知县札饬牛痘局首士梅和鼎、秋荣春广为劝导,设局延请精于牛痘之法兼通医理者,按法点放,给婴儿种牛痘。参见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藏:《清代南部县衙档案》Q1—10—485。
续表
一个县新置局所多达13个,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这些机构的设立乃因应时代的需要。在晚清现代化进程中,这些局所扮演了极重要的角色,不仅因应了新事务的出现,还部分解决了捐纳制度产生的“冗官”问题,为大量“候补”官员提供了就业岗位。这些新局所的出现对基层组织影响也大。比如团练局,本来就涉及团练的管理问题,直接与基层组织相关。再如警察局设立之后,对保甲体系的影响甚大。
总之,南部县的公署在基层组织运作中具有重要影响,该县官吏更是基层组织的直接管理者,对基层组织的影响更大。
二、官吏
陈宏谋在《分发在官法戒录檄》一文中说:“有官则必有吏,有官则必有役。《周官》有府史、胥徒之名。汉唐以后,名称不一,职掌则同。盖居官者责无旁贷,事有兼资,抱案牍,考章程,备缮写,官之赖于吏者不少。拘提奔走,役之效力于官者亦不少。凡上下文移,不曰该管官吏,则曰一应官役、吏役,盖未可忽矣。”(29)这里将官、吏、役三者的共生关系讲得很明白,而且将吏的流变与职能也作了简短概括。现在看来,官、吏、役三者的区别是很清楚的:官就是职官、官员,有品级,入流,有不断升迁的可能性;吏是指掾吏、吏员或吏典,无流品,一般来说没有进入职官阶层的可能;而役则是普通百姓所服徭役。尽管有些徭役也是在政府部门中进行,但是役是轮流由民户担当,而吏是固定的职务,一般来说还有报酬。然而,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官与吏不见得能分得很清,吏与役也常常混为一谈,与明清时期的情况颇有差别(30)。
因此,我们这里谈的“官吏”,实际上包含官、吏、役三方面内容。对南部县官吏的分析,目的在于得出其一般特征及其对基层组织的运作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一)南部县的官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中对南部县治所是这样介绍的:“属保宁府,系简缺。城周三百四十丈五尺,分东南西北四门,无外郭、税关。商民亦不繁盛。在府东南方,距京师五千一百八十里,距省治七百二十里。距府治七十里。并无将军、都统、提镇驻扎,有分治县丞一,驻新镇坝,有城堡,距城九十里。巡检一,驻富村驿,无城堡,距城一百八十里。”(31)这把主要职官如县丞、巡检的情况进行了简略介绍。
实际上,清代南部县曾设置的官有知县、县丞、教谕与训导、典史、汛官、盐大使、巡检、训科、训术、僧会和道会,其中知县和典史的设置与清廷统治南部县相始终,而其他官员则因需而设并移且裁(32)。这些职官中,与南部县基层组织运作关系最密切的是知县,其次是县丞和巡检,故我们重点关注知县、县丞与巡检对基层组织的影响。
1. 知县
知县俗称县令、大令、邑尊、邑宰、邑令等,总理一县事务。关于清代知县的称谓、地位、选拔、任免、品级、俸禄、考绩、休假、致仕、丁忧诸问题,左平结合南部县情况作过比较详尽的探析,此不赘述(33)。兹就既有研究中存在争议和未作深入探讨的问题进行剖析。
第一,关于南部县知县的数量。同治增修《南部县志》中,共罗列了清代该县知县97人次(34)。左平根据不同版本的《南部县志》《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清德宗实录》等资料,列表统计出清代南部县知县共计有130人次(35)。吴佩林再据《清代缙绅录集成》《南部县乡土志》《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等资料,列表统计出清代南部县知县为144人次(36)。其中有10人,只知姓氏不知名,故知道姓名者有134人次,这当中有5位复任南部县知县,故实际有129人任过南部县知县,包括署理、护理、代理、实授(37)。在这129人中,鸦片战争前被任命的有82人,鸦片战争后被任命的有47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吴佩林所作统计表基础上,我们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检索,证明了侯昌镇是湖南大庸(现张家界市)人,拔贡出身;章仪庆为浙江会稽人,监生出身(38)。因此,下面依据吴佩林总结整理的《清代南部知县一览表》,并结合最新的补充,对南部县知县情况略作分析。
第二,对南部县知县的计量分析。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南部县知县的民族背景。众所周知,清世祖入关,因明遗制,内自阁、部以迄庶司,损益有物。朝廷任用官员,“初制内外群僚,满、汉参用,蒙古、汉军,次第分布。康、雍两朝,西北督抚,权定满缺,领队、办事大臣,专任满员,累朝膺阃外重寄者,满臣为多”,故有“满人得官易”之说。直到“文宗兼用汉人,勋业遂著”,所以《清史稿》总结出“大抵中叶以前,开疆拓宇,功多成于满人。中叶以后,拨剧整乱,功多成于汉人”(39)。清代满汉势力消长趋势大致如此。
就种族而言,清代各地的知县主要有两类。大部分知县职位都为满族和汉人提供,但是对于一些战略地位重要的职位,主要为满洲和蒙古旗人提供。南部县知县主要为汉族充当,满蒙旗人并不占主流,见表2-4:
通过此表,可以看到在1840年以前接近200年的时间里,只有7任知县是满蒙旗人,占8.6%,其余75位为汉人,占91.4%;在1840年以后的半个多世纪中,有5位满蒙旗人知县,占10.6%,比例较之前有所上升,但有36位汉人知县,占76.5%,汉人虽比例在不断下降,但仍为主流。
其次,分析一下这些知县的地理背景。从地理背景的角度考察,在清代活跃于政治、军事、教育、文化舞台上的官员来自不同省籍、旗籍。大体言之,清初驰骋于政治、军事领域的多为旗人;后期则是湘、淮系统的人执军事、政治牛耳。因此,清初来自旗籍的官员自然就多,而后期来自湖广、两江的就多。这仅是个大体的趋势(40)。而南部县知县的地理背景,究竟又是如何?我们在统计的时候,遇到一些困难,因为史料中常将“江南”与“江苏”混称,湖广又与湖南、湖北混用。我们只能仍旧按照时人的说法,将其统计如下,见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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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可知,从整个清代看,南部县知县主要来源于浙江、直隶、江西、山西、陕西、江苏等省,广西、甘肃、云南等地的较少。
最后,分析一下南部县知县的出身背景或任职资格。清代官员的出身有八:其一为进士,分文进士和满洲、蒙古翻译进士;其二为举人,分文举人和满洲、蒙古翻译举人及汉军武举;其三为贡生,有恩贡生、拔贡生、副贡生、岁贡生、优贡生、例贡生;其四为荫生,有恩荫生、难荫生;其五为监生,有恩监生、优监生、荫监生、例监生;其六为生员,分文生员,满洲、蒙古翻译生员,汉军武生员;其七为官学生,有八旗官学生、汉学生、觉罗学生、算学生;其八为吏员,有供事、儒生、经承、书吏、承差、典吏、攒典(41)。大致可以将这些出身分为正途和异途。正途就是指参加科举考试因而被授予功名和官职的一种途径。这主要包括进士、举人、贡生(除捐纳的廪贡、例贡等以外的所谓“五贡”)、荫生。而异途主要有以下两种:捐纳和军功。显然,前一途径是较为普遍的,也是受人尊敬的做官途径。据此标准,兹将南部县知县出身情况统计如表2-6:
据此可知,在1840年以前的近200年时间里,南部县知县主要以举人充当,有32位,占39%;其次是进士,占19.5%;正途出身为主,异途出身占12%。1841年以后,进士为主,有14人,占29.7%;举人和监生次之,分别为7人,各占14.8%;异途出身合计9人,占19%,比例大大升高(42)。如果以整个清朝为考察时段,则南部县知县的主要来源为举人,其次是进士,正途出身为主流。
第三,对南部县知县的分类考察。晚清《南部县乡土志》的修撰者非常具有学术眼光,按照“官本境者,有惠政均以纪之,以年月先后为次,分兴利、去害、听讼三大端”的标准,对南部县知县作了分类,其中涉及清代的有:
其一是兴利,有知县共18人,他们的政绩各有千秋:黄贞泰“知民疾苦,不避劳怨”;戴纵“以循良著”;王训“建文昌宫”;李元奋“创修鳌峰书院”;周起瑶“尝游灵云洞,雅集文人观摩题咏,士气丕振”;李文德“勤理民务”;杜桂林“创建义学”;李云栋“续修文庙”;徐薇“各市镇多设粥厂,督饬书役,禁止讼端,按丁照牌,三日一赈”;王仲选“建修文场,规制甚备”;黄起元“勤于课士”,遇旱还步行至县东三十里之黑龙潭祈雨;承绶“甫数月,学校、保甲相继振兴,续修县志,月余工竣”;颜钟“创办盐厘”;刘际昌“创办三费局”;李葆芳“创办学田,寒畯利赖”;张九章“辄集诸生,会课作文,士气一振”,“定章按年抽收契底二百余串,以养苦节”,“督办赈务”;王廷赞“尽心赈济”,“创办农桑局,改设学务局”,“创办高等小学”;宝震“整顿学务,亲赈雹灾,增改监狱,创设官医局”(43)。
其二是去害,有知县5人,即王赞武、卫庚飏、朱凤枟、张贤符、张九章。他们有的训团兵抵御教匪,有的整顿监犯积弊,有的分置团卫、编分方图说、整顿差役,有的酌定书役规费使蠹役无敢需索(44)。
其三是听讼,共有知县8位,即杜桂林、朱凤枟、承绶、徐金镛、黄崑、张九章、王廷赞、宝震。这几位知县都非常善于审理词讼,也各有特点:朱凤枟“宽而有威,柔而能断”;承绶“才优听断,案无留宿”;徐金镛“听断明允”;黄崑“剖决如流,人心悦服”;宝震“善察情伪,听断严明”(45)。
这些评价当然带有修撰者主观色彩,事实究竟如何,《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中有大量的资料需要梳理,只有对这些知县进行个案研究方能对《南部县乡土志》的结论进行证实或者证伪。遗憾的是,我们现有的研究并未从这个视角入手。就基层组织的运作而言,我们发现知县的个人因素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后面要详细论及的如王赞武与团练的发展,朱凤枟、承绶与保甲和团练的整顿,侯昌镇与乡约的废除等,皆是其中的典型。
2. 县丞
明清时期,“各府州县设立佐杂,分理地方”乃朝廷定例。县丞为知县的佐贰官,别称有二堂、二尹、二太爷等,正八品。县丞一职,渊源于战国,秦汉以来一直称丞,自清代始称县丞。
明朝时,南部县曾设过县丞,但很快便被裁撤(46)。清初,设县丞于该县西水口。乾隆元年(1736)迁县丞署于富村驿。翌年,裁富村驿县丞,改设盐大使(47)。乾隆三十二年(1767)裁盐大使,复设县丞于富村驿(48)。因县丞的设与废如此频繁,故道光《南部县志》、同治增修《南部县志》对县丞的详情知之甚少,对历任县丞的任职时间等问题,更是无从知晓。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透露了设置盐大使的缘由及其职责范围:“查保宁府属之南部县设有盐厂,额定课井四百三十六眼,散在该县东南北三乡,从前县东设有盐大使一员,专管井灶。”(49)不仅如此,雍正十一年(1733),朝廷将原驻阆中城内的保宁府同知移驻南部县城(50)。《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称其执掌为“督理盐务”(51)。这两个职官皆是管理南部县盐务的,可证当时盐务之重要。至乾隆三十二年(1767),朝廷考虑到富村驿地方“烟户稠密,易于藏奸匿匪,将盐大使裁汰,改设县丞移驻富村驿,兼理盐务,定为在外升调要缺。嘉庆十三年,戡定马边、峨眉两处夷匪案内将分驻南部同知裁撤,改为马边厅抚夷同知。该同知原管之南部盐务即归该县府经理”(52)。至此,在南部县驻扎了75年的同知和存在了40年的盐大使被裁撤(53)。当然,朝廷裁汰盐大使还有更深层的原因:“前因卑县城内设有同知衙门,专司盘验引盐,稽查私贩。该大使于查核井灶之外,别无所事。且卑县先年盐井较少,盐不敷配,各州县引张纷纷改配,更无所用其清查,故特奏请裁汰,改设县丞移驻富村驿。”(54)也就是说,既有同知衙门稽查私贩,盘验引盐,盐大使除查核井灶外,别无所事。即便专司查核井灶,也因盐井较少,引张改配,无所用其清查,盐大使被裁理所当然。盐大使被裁后的一段时间,盐务归富村驿的县丞和县城的同知管理。县丞关防全称为“南部县分驻富村驿兼管盐务县丞关防”,从制度上规定了县丞的职权,即兼理盐务的同时在地方政务上也要涉猎,在实践中确实也是这样(55)。
至道光初年,南部县的盐务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据档案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1. 同知衙门早已裁撤,盐务归县府和县丞兼理,仍于阆中之千佛岩、该县之新镇坝设有盐关盘验。千佛岩离府较近,耳目易周。而新镇坝则距府一百六十余里,若仅借盐巡清查,难免私贩透漏。2. 该县盐井较前十倍有余,又多在东南北三乡,距县丞衙门自一百余里至二三百里不等,即专令稽查井灶,亦本有鞭长莫及之虑。此时若仍令该县丞驻扎富村驿,可避劳就逸,投置安闲。3. 新镇坝滨临大江,为该县盐斤水运必经之所。且该处人烟稠密,五方杂处,较之富村驿尤为冲要(56)。
南部县盐井数量增多,各灶皆有余盐,于是灶户勾结私贩进行非法活动。这一情况被四川总督察知,于是札饬盐茶道查明情况。川省盐茶道饬令南部县,要求查明引张的数量、改配情况、井灶盐价等,并妥议章程。道光二年(1822)五月十九日,南部县具呈《禀复筹议盐务情形由》一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应。鉴于盐务形势的变化,南部县知县呈请上宪将该县丞移驻新镇坝,“凡遇引盐过关,责成按引点包,盘查验放。并将附近积上、下,临江三乡分拨管辖,除命盗重案仍归县审办外,其贼盗、奸匪、赌博、斗殴、私宰等事俱听该县丞照旧就近稽查办理。再查该县丞原设有正仵作一名,学习仵作一名,遇有命案例得就近相验,此时似应仍循旧制,如此量为改移,庶几名实相符,办公查私,亦俱便易”(57)。
于是,改移县丞裁改巡检一案便纳入议事日程。保宁府将南部县的禀呈上报,经布政司会同按察使司和盐茶道呈详总督,道光三年(1823)正月二十日,四川总督陈若霖向朝廷具奏《改移南部县县丞并裁改巡检一折》,同年二月十七日,吏部奉朱批:“吏部议奏,钦此。”(58)吏部认为:“该督系为地方今昔情形不同,因地制宜起见,应如所请。”(59)同年三月二十九日,吏部奉旨:“依议,钦此。”道光四年(1824),四川总督戴三锡将案内情形札饬布政使司,布政使司转饬保宁府。同年八月,保宁府札饬南部县,“仰该县官吏查照来札事理遵照办理”。同年八月七日,南部县移文大竹、仪陇、营山、西充、南充等县,“请烦知照施行”(60)。至此,前后历经两年多的移驻县丞与裁改巡检一案方定案。至于县丞移驻新镇坝的时间,文献中有道光四年或五年的说法,很可能都是对的,因各自依据标准不同而已(61)。我们到底是依据新造的县丞衙门完工,还是新的关防到达南部县,还是驻扎新镇坝的县丞到任时间作为判断依据?因这些细节尚无直接史料支撑,故无法据实判断。不过《清代南部县衙档案》告诉我们,第一任新镇坝县丞为张元伟(62)。
随着县丞的改驻,与之前相比,变化明显。兹据档案从七大方面进行对照:1. 关防由原来的“南部分驻富村驿兼管盐务关防”变为“南部县分驻新镇坝兼管盐务县丞关防”。2. 县丞每年原额支食俸银40两,养廉银120两,照数归新设分驻新镇坝县丞支食。3. 县丞衙门原设书役共计13名,由富村驿直接带往新镇坝供役,工食银照旧支用。4. 县丞遇有命案例得就近相验,归其审办。今移驻新镇坝,其就近相验之事仍责成该县丞办理。5. 新镇坝县丞衙门另行修建。6. 县丞向止查核井灶,今移新镇坝“兼管验引缉私”,各州县的盐商于持引过关之时,由该县验明引张,转移县丞一体查验登号,再饬赴厂采配,以便按引盘验。7. 驻富村驿时县丞分管富义、永丰、安仁三乡,驻新镇坝后将附近积上、下,临江三乡分拨管辖,除命盗重案仍归县审办外,其贼盗、奸匪、赌博、斗殴、私宰等事俱听该县丞照旧就近稽查办理(63)。从这七个方面看,除俸银和养廉银、书役数量未变外,其余皆有较大变化,尤其是关防、具体职责、管辖区域都有非常大的变化。
此后县丞一直驻扎新镇坝,至清亡。因此,南部县县丞、盐大使、保宁府驻南部县同知、南部县巡检之间关系错综复杂,而西水口、富村驿、新镇坝等地方冲要,人烟稠密,这几个机构的裁设、改驻,反映出地方盐务、政务的变换与朝廷治理方略的纠结。
从同治增修《南部县志》的记载看,至少有杨宗武、徐世经等47人任过南部县丞。当然,由于该志只记载到同治年间,缺光绪和宣统朝,上述统计显然是不完整的。即使同治以前,我们仅根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的零星记载,也可以补充一些。比如乾隆五十一年的县丞是潘鉴,乾隆五十二年为黄登陛(64)。仅就这47人来看,监生占了绝大多数,表明异途而非科举是县丞的主要来源(65)。县丞在盐务、司法方面的职能,已有专论,姑毋庸议(66)。
3. 巡检
巡检为知县的属官之一,一般置于关津险要之地,掌捕盗贼,诘奸宄。整个清代,并非每县皆设巡检。据黄本骥《历代职官表》中的记载,巡检为从九品,州县皆设,属于州的如顺天府、奉天府各1人,直隶、四川各5人,江苏、广西、云南各7人,安徽6人,山东4人,山西、江西各3人,河南、浙江各1人,湖北、广东各13人,湖南、贵州各3人,合计83人;属于县的如顺天府4人,奉天府3人,直隶41人,江苏85人,安徽53人,山东28人,山西33人,河南15人,陕西13人,甘肃7人,浙江40人,福建66人,江西88人,湖北68人,湖南65人,广东129人,广西60人,四川95人,云南16人,贵州4人,合计913人。州县合计有巡检996人(67)。而《光绪会典》记载,全国有1029个巡检(68)。可见,巡检的设置总体上比较普遍,但并非每个州县皆设,其数量也处于变动之中。
南部县最早于西水口设巡检是在雍正八年(1730)五月,乾隆元年五月裁。《清代南部县衙档案》记载说:“雍正八年五月内奉文,为知会事案内添设巡检一员。乾隆元年五月内奉文,为盐务之章程末议等事案内裁减巡检员缺。”(69)道光二年(1822)五月十九日,南部县向上级官衙具呈《禀复筹议盐务情形由》一文,提及“惟查富村驿亦系冲要之区,今既将县丞衙门移驻,似应于事简之州县中裁汰巡检一员,移驻该处,以资弹压缉匪”(70)。于此提出复设巡检的要求。道光三年(1823)正月,四川总督陈若霖向朝廷奏请“其富村驿,距城有一百八十里之遥,地居冲要,烟户殷繁,亦不可无员弹压。查有保宁府属之广元县朝天镇巡检,原定为遗缺,该巡检距同县之神宣驿巡检仅止三里,事务甚简,堪以裁撤移驻富村驿作为南部县分驻富村驿巡检,仍定为简缺,归部铨选。似此一转移间于铨法毫无窒碍而于盐务地方均有裨益。”(71)此案经吏部讨论,皇帝批准,于道光四年(1824)八月定案。
广元朝天镇巡检改驻富村驿,作为南部县的复设巡检。复设后详情是:第一任富村驿巡检就是朝天镇巡检张东杲,从九品,定为选缺(总督奏请为简缺);所遗富村驿县丞衙门,作为新设分驻富村驿巡检衙署;每年原额支工食俸银31两5钱8分,养廉银90两,即照数拨归新设南部县分驻富村驿巡检支食;朝天镇原设吏攒1名,门子1名,皂隶1名,弓兵6名,照额带赴富村驿供役,其门子等项每名岁支工食6两,共银12两,弓兵6名,每名岁支工食8两,共银48两,照旧于南部县地丁项下扣留支给;关防为“南部县分驻富村驿巡检司印”;富义、永丰、安仁三乡向系县丞分辖,遇有盗贼、匪徒、赌博、斗殴、私宰、窝娼等事俱听该县丞就近办理,县丞裁改后,一切责成该新设巡检照例经理,其分管三乡地方,遇有盗劫抢夺等情,该巡检限满无获,即将该巡检照例开参,以专责成;遇有命案例准巡检就近相验,添仵作1名,学习仵作1名,共岁支工食银9两,于南部县地丁项下扣留支给(72)。
据同治增修《南部县志》载,从道光初至同治四年,共有19人任过南部县富村驿巡检(73)。其中有6人来自顺天府,2人来自浙江,来自山西、直隶、福建、江苏、湖北、陕西、云南、安徽、山东各1人,其余2人不详。从出身看,通过监生或者捐纳而入仕者占主流。由于有分辖地方的权力,离城窎远,地方冲要,巡检在治安、司法、行政等方面皆有重要影响,对基层组织的运作当然也不例外。
(二)书吏
清代各衙门设有书吏帮同办理政务,这些书吏未经吏部和兵部的铨选而在衙门供职,上至中央各部院,下及地方州县,诸凡文书的起草,册籍登录造报,账目核算,几乎都由其承办(74)。正如南部县知县史久龙所谓:“照得衙署之设书吏,辅佐本官,分办公务,掌管案牍,与古之曹椽无异。”(75)
有关清代书吏的研究,已经取得丰硕成果,特别是瞿同祖、赵世瑜、李荣忠、白德瑞的论著,对书吏的组织、职能、录用、服务期限、升迁、经济待遇、贪赃形式、法律控制等作了深入研究,对从整体上揭示书吏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76)。
清代的书吏不仅有京、外之分,也有经制与非经制之别。京吏即中央各衙门所设的书吏,包括供事、经承、儒士三种。外吏即直省各衙门所设的书吏,其类别有书吏、承差、典吏、攒典四类。经制书吏指各衙门根据律例定额招募的书吏,各衙门不得擅自增减,否则要受到处罚(77)。京吏与外吏一般都属于这一类,他们的人数很少。非经制书吏,即于经制书吏之外的帖写、书识、经书、清书、散书等的合称。这类书吏的募用,朝廷本无统一定制,但须承认经制典吏人数太少,不募用这类人员,朝廷政务是无法完成的。所以清朝不得不承认他们的合法性,并尝试将他们纳入定额管理的轨道(78)。
清代南部县的书吏,从逻辑上讲应该包括知县、典史、同知、巡检、县丞、儒学等衙门的书吏。南部县衙分吏、户、礼、兵、刑、工、盐、承发等八房,办理公务(79)。吏房经理官员到任、交代、考绩、丁忧、起复、病故、印信、查缉及俸廉、役食各款银两奏销;报捐各案暨考绩月报、年终简明表等;各房承、顶、参、缺、保、准及书吏注册等;官制、行政机构及其改革。户房经管夏税、秋粮、丁差、徭役、杂课、仓谷、赈济等项的文书工作和词讼;办理有关移交、报销等方面文书;管理经收钱粮总书、里长、仓书、收役花户等册。礼房经管春秋祭典、庙宇、学务、育婴、善堂、牙行、当课、迎官接诏、封开印信等各公件,以及婚娶、违服、学校、抱嗣、截脉、僭分、祭醮、停殡、阻葬、失序、绝产、祭产、祠坛、庙会、神树、邪教等词讼案件。兵房经管军火器具、马匹草料、兵饷、兵役等各类军需;支应过境各类军事活动所需夫马;监督境内驿站、塘、铺、递的设立和运行;监督武举考试;负责军情军政军务的上报等。刑房经管禁卒、仵作、军流犯、赌博、私铸、邪教、禁烟、保甲、捕役、人犯过境、词讼循环簿等;办理命盗、奸拐、敲诈、凶殴、逆伦等方面的词讼案件;监督地方查拿匪徒,维护地方治安。工房经管兴修城池、庙坛、衙署、学堂、仓廒、监狱、水利等工程;备办知县及上司所需床铺、桌椅、箱架、鲜鱼、猪肉、火腿等物品;缮写挖坟越界、毁碑砍伐、山沟河堰、截葬估葬、拆房铺房等方面的文书;查勘坟山、田土界址等;收储档案,处理相关词讼。盐房经管盐的生产、运输、销售,以及盐井的数量、典当,盐厘、茶课银两的申解,解支书巡工食等项银两等方面的事务,批示或申转因盐茶而起的上控案件。承发房经管收发各类文牍,比如分发上宪、平移文牍号簿和投文发出,日行查卷,调文录批散发各房,公件挂号,传单及审判提检各案卷宗;参与部分案件的办理;参与诉讼规范的制定;监督其他房办理公事等(80)。
清代知县衙门的书吏有地域、科房之别。左平以清代直隶大兴县、宛平县,四川巴县等为例对此作过探讨,兹不赘述(81)。而就南部县衙而言,各房设典吏、经书、清书名目(82)。南部县衙书吏的数量,光绪三十四年(1908)知县史久龙称“本署八房书吏,多至三百”,加上差役“八房四班吏书差役,共有七百数十名之多”,知县无不感叹“书差之多,甲于阖属”(83)。书吏多,弊端也多,三月二十八日史久龙谕令各房:“现将分班分乡之名永远裁除,仰尔各房典吏,限五日内将经、清各书,分别能办事,不能办事,各开清折,先行呈阅,候示期考试点验,以定去留。一经留卯,则须常川在署,不得私自回家。”(84)每房所留人数,史久龙认为户、刑二房公事较多,每房准留50人,典吏仍各2人。后又在此基础上修改为仓、刑房公事较多,仓房准留60人,刑房准留50人,吏、礼、兵、工、盐、承发各房各准留10人。六月十九日,史久龙将奉令裁汰书役的情形向督、藩、臬、道、府各宪禀报说:“四月十五日集齐阖衙书差,逐一查点考验,择其勤慎朴实者,酌留办公,其余一概革黜,令其另谋生业。合计八房四班共留书差三百名,分别另立卯册,置之案头。”(85)档案保留了各房所留书吏姓名清册,实际上吏房留了刘镇邦等3人,户房留了吴光清、李元朝等40人,仓房留了莫大金、李仕元等33人,礼房留了蒲登科、伏文忠等14人,兵房留了宋荣国、王德森等18人,刑房留了陈大俊、陈大炳等66人,承发房留了杨宗震、范廷兆等7人,盐房留了王浩然、贾安策等20人,工房留了汪鸿昌、程瑞云等12人。最后总结说“以上十房吏书及仵作存留二百二十三名。”(86)这一记载是可信的。以工房为例,宣统二年(1910)八月初二日,工吏程献忠、经书汪清溪等禀文中称“情前史主考留十二人在房办公”也可佐证(87)。既然是考留12人,考虑到工房也是分班办公,还有一些书吏并不在卯册上,因此我们推测工房书吏应该是在20人以上(88)。书吏被革后,用工短缺的问题随即而来。由于当时文牍浩繁,县衙很多房的典吏向知县叫苦,“新政较多,乏人缮写”,于是请求将革书开复入卯办公(89)。由此可证,书吏的数量因时代与房科之别而异。
关于县衙之外的其他衙门的书吏,史料记载并不详尽。如儒学衙门的书吏,据光绪三十三年(1907)的《清代南部县衙档案》载,当时学务局造具的一个清册中提及开销“学署吏攒”口食钱50千文,又称开销了“学署清书三名”的口食钱30千文(90)。这证明儒学衙门的书吏至少在4名以上。而县丞衙门,设吏攒1名,巡书2名,合计3名(91)。从《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的记载看,道光初年,南部县驻富村驿巡检衙门刚成立时设吏攒1名(92)。这些衙门的书吏当然也主要负责文牍工作。
书吏的具体工作,雍正初年的一道上谕说,各衙门募役书办,主要是令“其缮写文书,收贮档案”(93)。南部县的书吏也是如此。由于各房负责的任务各不相同,以工房为例,书吏主要是办理兴修工程,备办物品,造具须知,缮写文书(包括词讼各案稿件、办理上下往来文牍),查勘案发现场,收储档案等(94)。其他各房书吏的具体工作,大同小异,如造须知、查勘案发现场、词讼文书、上下文牍、收储档案等等,皆是其责。
(三)衙役
衙门差役通称衙役,衙役与官是共生的关系,有官必有役。在官府中,他们主要充当信差、门卫、警员或其他杂役,是清代地方行政中不可缺少的(95)。
1. 种类和数量
清代南部县知县衙门的衙役种类和数量是变化的。据乾隆十七年(1752)的一份由南部县具呈的清册可知,南部县衙设有马快8名,皂隶16名,伞扇轿夫7名,门子2名,共计33名。乾隆二年(1737),奉文裁减皂隶3名,“实在衙役三十名”。雍正七年(1729),南部县额设壮丁20名,经过雍正十三年和乾隆七年裁减,“实在民壮八名”。乾隆二年,复设川省铺司,南部县南、北、西路额设铺司兵32名(96)。也就是说,在乾隆十七年,南部县合计有衙役6种,共70名。
此后,衙役的种类和数量还不断变化,为了更加清楚地展示,我们将档案中嘉庆十七年的资料进行统计。该县县衙衙役的种类和数量较之前都有增多,计10余种,人数多达99人,如表2-7所示:
续表
随着驿递制度的变化,铺司一度被裁撤(98)。故至咸丰七年(1857),南部县额设衙役中无铺司兵,其余完全相同,数量少到67名。详情如表2-8所示:
续表
从全国其他地方情况看,衙役种类(介于6种至12种之间)和数量各不相同,但门子、皂隶、马快、禁卒、更夫、捕役等都是基本设置(100)。与此相比,南部县衙并无太大差别。
至于南部县内其他衙门的衙役,以嘉庆十七年为例,县丞衙门设有4种8名,含门子1名,皂隶4名,马夫1名,仵作和随学仵作各1名;典史衙门设3种6名,含门子1名,皂隶4名,马夫1名;儒学衙门设2种4名:门斗和膳夫各2名(101)。咸丰七年,县丞衙门设有衙役4种8名,包括门子1名,皂隶4名,马夫1名,仵作和学习仵作各1名(102);儒学衙门2种有4名,包括门子、膳夫各2名(103);巡检司衙门有4种10名:门子1名,皂隶1名,弓兵6名,仵作和学习仵作各1名(104);典史衙门额设衙役3种6名:门子1名,皂隶4名,马夫1名(105)。可以看到,这些衙门的衙役种类和数量没有发生较大变化。
这些衙役是在册并向上级官府上报的,无法准确反映当时的历史事实。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保宁府奉川省按察使之札文,转饬南部县称:“照得衙门差役,本有额数,不容滥行添设,有违定制。故定例于经制衙役额增帮役之外,倘有多留,该管官即予降级处分。其滥给白役牌票者,处分更重。至失察正身衙役私带白役,亦干例议。盖以衙役之设,不过藉供驱使、传唤、缉捕之役,固不可以尽废而亦不以滥充。本司莅任以来,访闻各属缺冲事繁之处,正役、白役竟有多至数千者,即事简之缺,亦不下数百。区区一州一邑,何用如许多差!”(106)侯方域也称:“天下之官冗,而吏胥日以夥,每县殆不止千人矣。”(107)这提示了我们,衙役不仅有经制(正役)、增设(帮役)、白役之别,其数量也常常被瞒报。
2. 经济待遇
衙役因在衙门服役,定例可以支领一定的工食银。从《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的记载看,不同时期,衙役的工食银数量是变化的。比如该县儒学衙门,额设衙役13名,因钱粮不敷,止量召募衙役4名,每名岁支7两2钱。顺治十三年十二月内奉文,每名岁留银6两;康熙八年九月内奉文,因钱不敷,每名岁摊支2个月零9日,工食银1两1钱5分;再于康熙五十九年奉文,每名岁支工食银4两8钱5分。乾隆时,儒学衙门设衙役4名,其中门子2名,膳夫2名,每名岁支工食银6两(108)。
从乾隆时期开始,衙役的工食银基本固定下来。在当时,不同的衙役工食银是不同的,门子、皂隶、马快、伞扇轿夫、铺司兵、捕役每名每月给工食银5钱,俱按季于地丁银内扣支。换句话说,每名每年为6两(109)。壮丁每名每季工食银2两,每年每名8两(110)。
总体来看,衙役的收入是偏低的,这也是他们作奸犯科的重要原因。鉴于学界研究颇多,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3. 服役时间
对于衙役的服务期限,朝廷规定一般是3年(111),不过很多地方并未遵循这个规定。左平通过对南部县各衙门衙役服役时间的考察认为,该县衙役平均服役时间为22.2年,服务时间短者7年,长者56年,并对服役超期现象的原因作了分析(112)。
4. 年龄构成
我们仅将《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中,有关嘉庆十七年南部县衙额设99名衙役进行统计,将其年龄构成总结如表2-9:
通过此表,我们可以看到,衙役的年龄因他从事的工作不同而有差异。相对来讲,禁卒、更夫、伞扇轿夫、马快等的平均年龄较大,其中禁卒的平均年龄达到了66.7岁,门子、皂隶、仵作、铺司兵、民壮等的年龄相对小一些,这可能是因为他们从事的工作需要更年轻、更多体力的缘故。其中门子的平均年龄最小,只有25岁多。所以这些衙役中,年龄最大的,达到了74岁,最小的只有22岁。
5. 地域来源
我们还是以嘉庆十七年为例,对其地域来源进行分析。当时,南部县衙额设99人。我们发现,这99人中,来自金兴乡有31人,来自安仁乡有13人,来自政教乡有12人,来自临江乡和永丰乡分别有11人,来自积下乡有7人,来自宣化乡有5人,来自积上乡、富义乡、崇教乡分别有3人(114)。此外,富村驿县丞衙门有8名衙役,6人来自富义乡,1人来自金兴乡,1人来自永丰乡(115)。典史衙门额设6名衙役,4人来自崇教乡,1人来自政教乡,1人来自临江乡(116)。儒学衙门的4名衙役,2人来自积上乡,1人来自安仁乡,1人来自金兴乡(117)。
造成这种不平衡现象,我们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因素:
其一,就近原则。从县衙的衙役多来自金兴乡,典史衙门的衙役多来自崇教乡,县丞衙门的衙役多来自富义乡,皆可看出这个规律,因这些乡分别离县衙、典史衙门、县丞衙门较近。
其二,血缘、地缘等关系。衙役需自愿投充且经现任衙役具保才能服役。《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中保留大量头役具保散役的档案(118)。很多类型的衙役,比如嘉庆十七年县衙捕役4人,全部来自金兴乡。而很多衙役不仅来自同一个乡,而且很多是同姓的,或许来自同一个家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