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一实相印大乘不共学

一实相印者,出龙树菩萨《大智度论》,以为二乘法是诸行无常等之法印之所印定;大乘法是唯一实相印之所印定。实相者,《法华》谓之诸法实相。诸法谓五蕴十八界等一切法。就诸法本来之真实相如何,即了知其如何,说明其如何,无稍违背错误之处。此即平等大觉之所知境,除佛之外,其余有情,以其心量有限,就其所知境则觉其切要,其所不知则不注意,不能圆满。依大乘义,则完全依智慧而修行;初发心菩萨,虽未能证知诸法实相……而能依佛之智为智故,亦能达诸法实相。其实三法印即一实相印,以皆明诸法因缘生故,无自性故。依实相之三方面,分别解释即三法印;究其根源,即贯通为一实相印。兹分四节言之。

第一节 诸法毕竟空

在一实相印中,首明诸法毕竟空义。因缘所生法即有为法,以有假相幻用故,求其实体,考究结果都无可得。故假相幻用诸法,皆无实性。今科学所依之唯物论,考究宇宙原质是何物,及至又有发明,则前所计随破。今讲至最后破坏力之电子,已无实质之可执,以后尚当续有发明,终必无得。依此欲求物质实在,而亦终无究竟实体可得。故色法毕竟空。色法既然,心法亦复如是。故有为法毕竟空。有为法,犹有众缘和续之假相幻用;至无为法,并假相幻用而无之,但有其名。由此可见无为法更是毕竟空。有为以因缘生,故知其唯假相幻用而毕竟空;无为但是智观上假设之名义故而毕竟空。此在《掌珍论》等详之,将所有一切诸法,皆告以毕竟空。毕竟空故,一切分别计执皆灭,一切心念皆息。由了得诸法毕竟空,则一切执着皆无安足处。由是无分别智现前,如如相应诸法实相。

第二节 五法三自性

此中五法者,即五种法:一、名,二、相,三、分别,四、正智,五、真如。名者即言说所依之名字。由名生句,由句生说。通言法界中一法有一法之名。法无量则名亦无量。法之范围甚宽。名亦法之一种。无数名字言说,即此五法第一法。第二曰相,即心之分析内所讲之“想”所取境界分齐。此境界之分齐,名之曰相。恒言此有意义,此无意义。此意义即是相。由相以立种种之名。由前五识感觉之相,意识依之立种种名。又用彼名字言说,以显此种种之相。凡色法心法之现象,此皆曰相,皆可依以立名,及可为名所诠表故,故名遍一切法。是故名相相连,因相立名,因名表相。

依中国旧说,以名实对立,名为实之宾,实为名之主。依佛法言,名相对立,相非实有,虽一般人认为实有,但是假相,并非实体。

名相是所知识者。显现在一人知识中者即相,诠贯在多人彼此相识中者即名。以依各人心识上相似之相,以立名故。

故名相皆所了知之法。其能分别了知之心识,此即分别。分别正指能了知之心识,亦是相之一分。以其亦可被了知故,是以能了知之心识,亦可为被了知之法;而被了知之法,不限于心识。

被了知诸法与能了知心识之关系,但现动之心识是能知识之了知分别,此外一切皆被知识之法。以被知识故,显有能了知之法。如吾人起一念分别者即心念,被分别者亦不离此心念。他心通所知之他心亦然。故无论任何法,处在被了知地位者皆名相;而能了知者即分别。故名相是客观,分别是主观。然此主观,亦是可被了知者,故亦可是相。故以能表与所表相对,即名与相。能了知与所了知相对,即名相与分别。

分别是杂染了知,以须分别而了知故;至清净了知即“正智”。正者正当恰好之意,如俗言恰到好处。此明确之了知即是正智,即能了知之心心所,于所知之诸法相性,正当明确了知故,清净正确了知之所知即“真如”。于所知真相,如如不异,即名真如。故此与杂染分别所知之名相不同,以彼分别不与真相相当,是依能知识之分别,所变起之假相,故非真相。真如者即能了知之主观正知,是极平正相当之了知,不用主观之力,稍有变异,全依客观原来如此之真相而了其如此。故如者即如此之义,真相如是即曰真如。故正智曰无分别智。

真如者法界相性真实如此之本来面目,恒常如此,不变不异,是即不生不灭不增不减不垢不净,即无为法,此五法摄一切法。是故五法又曰五法藏。

三自性者:一、依他起自性,二、遍计所执自性,三、圆成实自性。诸法无自性者,即诸法毕竟空。故三自性即三无性。三性本不可立,然为悟他故,设此五法三自性以说明之。

一、依他起性者,即生无自性。以众缘所生法,并无“所生法”外之“固定能生法”,亦无“能生法”外之“固定所生法”。无能生所生故,则生不成立而无生,故生无性。生无性故,但以众缘之所集显,有此一法,假名曰生。故是依他起性。依众缘起,依诸识现,曰依他起。然非众缘能生,即众缘是此法。如人依烦恼业集五蕴诸法所成,即此众缘是人,离此别无有人。故明依他起性,即明生无自性。

二、遍计执性者,即相无自性,不了生无自性之依他起性故,乃执有遍计所执之实我实法。由此执故,认有二相:1.内执实我相,2.外执实物相。以不了皆众缘诸识之假现故,执为实有,实唯妄执。故此妄执中所妄执之实我物自性,实无所有。故明遍计所执自性,即明相无自性。

三、圆成实性者,即胜义无自性。前说万法皆众缘诸识现,由此明得诸法毕竟空,则妄执即除。妄执既除,则得清净正知,如如相应诸法真相。此即圆成实性。故圆成实性,亦即五法中之真如,是圆满成就真实相,并非新有所造,原即诸法本来如是,别无可得,故胜义无自性。

依上五法三性,相互看来,名相分别正智,皆依他起性,以皆因缘生法故。然非遍计所执性。遍计所执性者,但是迷惑于此,所起之谬解故,此一解也。又可曰正智亦圆成实性,以无漏清净故。是故圆成实性,或专就无为法讲,或统就无漏法讲,即离一切言说分别,亦即诸法毕竟空义。然为于此法未能悟者,乃开一种方便,从不可说中起言说,方便觉悟未悟者,因立此五法三自性,施设以明法相。

第三节 八识二无我

八识二无我者,亦可曰诸识二无我。八识心王,各有心所,谓之染分八识心心所聚,即五法之“分别”。此中又有能知所知两面:其自身谓之自证分,其能知即见分,其所知即相分。相分即五法之“名”“相”,八识及心心所,皆有三分。如是八识心心所之三分,即八识心心所中之诸法;转成清净心时,即名四智相应心品。前五识谓之成所作智相应心品。第六识谓之妙观察智相应心品。第七识谓之平等性智相应心品。第八识谓之大圆镜智相应心品。此心心所法,皆有见分、相分、自证分。故在平常根身器界,即染分相应心心所之相分。至佛果之身土,即清净四智相应心心所之相分。故诸识之三分,统率一切言说,包括一切诸法。二无我者,即前人无我法无我,诸识三分诸法,皆无我故,曰诸识二无我。

第四节 法界无障碍

法界无障碍者,法界即真如别名,即无分别智相应之真如,又如世言宇宙,非但指空间时间,实包一切物而言。此法界者亦复如是,乃总括此诸法而言也。诸法中无论何一法,皆诸法之总相,以皆能摄一切法故。此总相,即为法界。故曰随举一法,皆为法界。如铅笔可统一切法,以依众缘成故,众缘之众缘展转无尽故。故一摄一切,一入一切,此法界义也。又界者因义。法界者即诸法之因,法法虽互入,然不失其自相。此不失自相者,以一一法有不同种子为之因,在此因种以各各不相杂乱故,现行亦各各差别。然此因种,虽各各差别而又交互相遍,故一一因种,一遍一切,以阿赖耶识中之能力,无方所边际故。明此诸法各别种因,谓之法界。依上三义,谓之法界;以法界之一一法,互摄互入,而又不相杂乱。故曰法界无障碍也。

然即诸法众缘生无自性故,是法界无障碍义;复次以诸法唯心现故,即从含藏识中一切种子所现故,成为别别不相杂乱;又互摄互入而无障碍,此一实相印,以遍一切法皆是如此故,与前三法印不同,谓一遍一切法即毕竟空,二遍一切法即五法三自性,三遍一切法即诸识二无我,四遍一切法即法界无障碍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