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西方哲学史上对实践活动的评价
在西方哲学史上,实践活动正确性评价标准问题的论述是通过长期存在的德性主义标准与快乐主义(幸福主义、功利主义)标准两条路线的争论而展开的。德性主义的超功利标准,固然是一种唯心主义的善恶标准观。然而,旧唯物主义的快乐主义、幸福主义、功利主义标准,虽然把正确性标准与人的物质利益、幸福联系起来,具有某些合理因素和进步意义,但他们看不到善恶标准与生产方式的联系,看不到善恶标准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错误地把实践正确性标准看成是超历史、超阶级的抽象,把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评价原则和规范作为“永恒的”、“终极的”、“万古不变的”评价标准。这样的标准归根到底仍然是唯心主义的。
下面我们分古希腊罗马时代(奴隶制)、中世纪封建时代、马克思主义前的资本主义时代和现代西方社会四个阶段来考察西方哲学对实践活动评价的历史进程。
一 古希腊罗马时代
这一时代的哲学家在本体论上否定用超自然的原因去解释自然,坚持用自然本身去说明自然。与这种本体论上的自然主义相适应,在实践评价问题上,他们也总是自觉地从现实的人而不是天国的神出发去寻找合理性标准。这种朴素的人本主义最典型地体现在普罗泰戈拉的著名格言“人是万物的尺度”上。他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1]他贬低神的地位,抬高人的地位:“至于神,我既不知道他们是否存在,也不知道他们像什么东西。”[2]人既然是万物的尺度,当然也就是实践活动的尺度。普罗泰戈拉认为,道德、法律、政体等都是人约定的,它们的兴废必须依照人的尺度来进行。
从人出发,通过揭示人的欲望、需求、生活目的以及所应有的品质、德性来寻求人们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实践标准,这是古希腊哲学家的共同特征。只不过在沿着这一方向发展的时候又分化成了具有唯物主义倾向的快乐主义(幸福主义、功利主义)标准派和具有唯心主义性质的德性主义标准派两大路线。此外还有一种否定标准派。
(一)快乐主义标准派
这一派以德谟克利特为代表,包括伊壁鸠鲁、早期斯多葛派和智者派的一部分以及古希腊最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首先,他们认为快乐、幸福是人生最大的善,也是人一切行动合理性的标准。例如,伊壁鸠鲁认为:“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因为我们认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而以感触为标准来判断一切的善。”[3]
其次,他们认为快乐、幸福的实质在于有节制的物质享受以及精神生活的宁静、和谐和高尚。德谟克利特认为,生活的目的并不在于一味追求物质享受的满足,真正的幸福并不是吃得好、穿得好,而应当是节制享乐和灵魂的宁静。他主张寻找适度的快乐:“恰当的比例是对一切事物都好的。”[4]亚里士多德更加强调“中道”标准,他认为,“美德是一种适中”,“过度和不足是恶的特性,而适中则是美德的特性”[5]。
再次,他们还从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奴隶主民主派的立场出发,在一定程度上试图从物质利益上寻找实践活动的评价标准。例如,德谟克利特认为,在政治实践中,“公益”、“国家利益”是高于一切的标准:“应当认定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以便把国家治理好。决不能让争吵破坏公道,也不能让暴力损害公益。”[6]这是哲学史上实践评价的利益标准的最初萌芽。
(二)德性主义标准派
这一派以柏拉图为代表,包括苏格拉底、毕达哥拉斯、后期斯多葛派和新柏拉图主义者等。他们从唯心主义、神秘主义和禁欲主义出发,揭示实践合理性标准。他们重视人生价值的探求,尤其着力对正义、勇气、知识、德性、至善这些概念进行研究,认为人生的最高目的、最大幸福就是追求“绝对理念”或“善的理念”,要想得到正确的行动就必须摈弃一切情欲。这种德性主义标准观完全从属于为巩固奴隶主统治地位服务这一政治目的。
“美德即知识”是苏格拉底的格言。他认为一个人应当关心自己的灵魂,因为只有灵魂或理智才能使人明辨是非。一个把自己的灵魂或理智看得至高无上的人,自然能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并且保证自己行为正确。美德就是知识,不道德就是无知。最高的知识就是对“善”这个永恒的、普遍的、绝对不变的概念的知识。既然美德是关于善的知识,那么,善这个概念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有时他认为就是对人有用的、有益的,诸如健康、有力、荣誉等,有时认为是节制、正义、勇敢、豪爽等所谓“灵魂的善”。他认为,一个人没有知识,就不懂得善的概念是什么,他就不可能为善;而一个人有了知识,就绝不会为恶。这样,苏格拉底把道德和知识合二为一,认为正确的行为必须奠基于知识,产生于知识,这是他的根本之点。他开创了把知识、理性作为实践活动评价标准的先河,对后世的理性主义标准有很大影响。
柏拉图认为,人真正的幸福并不在于物质欲望的满足,并不是常人所谓的快乐,真正的幸福必定是善的、有道德的。而真正的德性必须超脱感觉世界,以真实的理念世界为其沉思的对象。因此,有知识、有理性的生活也就是正当的、善的生活,这才是真正的幸福生活。他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只有具备“四德”时才算是正确的,才是有德的人。“四德”即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这四德不仅是个人行为正确的准则,而且也是一个国家合理性的标准。
(三)否定标准派
皮浪从怀疑主义的立场出发,否定实践活动的评价标准。他认为,事物本身既然没有什么真假之别,那么人的行为也就没有什么善恶之分。美或丑,正当或不正当,合理或不合理,并没有什么客观标准,每一件行为既不能说是这样,也不能说是那样,人们只是按照风俗习惯来行动。这样对任何事物都无所取舍,对任何行为都放弃任何评价,才能做到与世无争,不卷入是非场所之中。总之,“最高的善就是不作任何判断,随着这种态度而来的就是灵魂的安宁,就像影子随着形体一样”[7]。
二 中世纪封建时代
欧洲的中世纪在教会神权和封建专制制度的统治下长达一千多年,这期间基督教神学是唯一被官方允许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古希腊遗留下来的文化屈服于宗教神学的淫威之下。与其他问题一样,对实践活动的评价也是把上帝作为最高的善,把对上帝的态度、感情作为实践评价的最高标准。人们行为的善恶要根据其目标、目的和意向来决定,而最高的标准则是上帝的意志和神的法规,即《圣经》中规定的戒律。实际上,这些戒律完全是宗教道德借助所谓“神启”制定的约束人们实践活动的法规,是禁锢人民的精神枷锁,也是束缚实践发展、阻碍社会进步的桎梏。可以说,中世纪的实践合理性标准已经离开了古希腊素朴的人本主义,由现实的尘世走向了遥远的天国,由人走向了神。
奥古斯丁认为,人生和历史就是人类不断走向“天国”,转向上帝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真正的幸福就是对上帝的爱,而物质欲望的追求必定会给人带来痛苦。人的行为善恶不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而在于人的灵魂状态中。社会关系和人们的舆论不能决定或评价人们行为的德性,人的德性善恶决定于人同上帝的关系,只有上帝才能判定行为的善恶。可见在奥古斯丁那里,人类实践活动的评价不是由人自己而是由上帝来执行的,上帝是评价的主体。托马斯·阿奎那认为,上帝创造了万物,在创造中他怀有显示自己是全善的这一目的,万物的性质就体现出他的善良。这样,一切创造物都是以上帝为其最终的目的,而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创造物,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来达到这种目的的,即理解和认识上帝。因此,人的至善,即人一切行为的最高标准就是认识上帝,只有这样,人才能正确地行动,达到幸福。
三 马克思主义前的资本主义时代
作为对中世纪神学的一种反动,从14世纪以后,处于上升时期的西方资产阶级重新把人作为思考一切问题的中心和衡量实践活动正确性的尺度。他们否定宗教道德对神和上帝的信仰,反对教会和封建专制制度对人的个性压抑,注重对自然和人的本性的研究。他们否定神性,张扬人性;否定信仰,推崇理性。正如恩格斯所说:“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思维着的知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8]可以说,这一时期的实践活动评价标准,又从天国回到了尘世,“人”的标准、“人性”的标准、“理性”的标准成了这个时代的总特征。
但是,他们所看到的人性主要是人的自然本性,即人生而具有的天赋本性或抽象的理性和情感。由于对人性的不同理解,哲学家们在运用人性这个标准进行具体的实践评价时,又分化为具有唯物主义倾向的快乐主义(幸福主义、功利主义)标准派和具有唯心主义性质的德性主义标准派。
(一)快乐主义标准派
这一派以爱尔维修为代表,包括培根、霍布斯、洛克、赫起逊、休谟、亚当·斯密、边沁、穆勒、伏尔泰、霍尔巴赫、费尔巴哈等一大批唯物主义哲学家。他们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认为人都要追求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因而在本性上都是自私的。这种自私的本性最基本的表现就是要满足个人追求幸福的欲望。因此,一般来讲,他们把人的“感性的印象和自私的欲望、享乐和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9]作为实践合理性的标准。但在具体使用这一标准时,侧重点又有所不同。
1.快乐标准
洛克、霍布斯、培根、休谟、拉美特利、费尔巴哈等人从机械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人的行为的正确性标准是人的一种趋乐避苦的本性,人的本性都是追求能够对自己产生快乐的事物,逃避对自己产生痛苦的事物。霍布斯说:“但凡是任何人嗜欲或欲求的任何对象,自他一方面而言,便名为善;而任何他所仇恨及憎避的对象,则名为恶。”[10]洛克说:“所谓善或恶,只是快乐或痛苦自身。”[11]“德的本质就在于产生快乐,而恶的本质就在于给人痛苦。”[12]
2.幸福标准
赫起逊、亚当·斯密、边沁、穆勒等功利主义者认为,人的本质都是追求幸福的,因而人的本质是利己的。但人性除了利己性以外还有一种人类的社会感情(或同情心),这种感情使人不做损害他人和社会的事情,反而与他人合作,以他人的幸福为目的去行动,这样做会使人觉得顾到他人的幸福对于自己是更加有好处的。因此,判定实践是否正确的标准应该看能否给别人以幸福。边沁将其概括为“功利主义原则”。功利原则指的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而且,他们认为这种幸福标准是可以精确计算的,那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例如,赫起逊说:“德行是善的量与享受人数的乘积。同样,道德的恶或罪,则视不幸的程度以及受损者之数目而定。所以凡产生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的行为,便是最好的行为,反之便是最坏的行为。”[13]
3.利益标准
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更为明确地把利益作为评判实践正误的标准,认为利益决定行为的善恶。爱尔维修说:“无论在道德问题或认识问题上,都只是利益宰制着我们的一切判断。”[14]个人利益决定个人的行为正确与否,社会利益决定社会实践活动的正确与否。二者并不矛盾。一个人在做到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就是合理的利己主义,这是人类活动的最高价值标准。
4.法的标准
既然快乐、幸福、利益是实践正确性的标准,那么,怎样才能实现人追求最大快乐、幸福、利益的本性呢?培根、霍布斯、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等哲学家认为要依靠法。这种法既指自然法,也指社会的法律。法所许可的行为就是正确的,法所禁止的行为就是错误的。例如,伏尔泰认为,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既不在于使别人痛苦,也不在于以别人的痛苦使自己快乐”,而在于自然法的根本原则,自然法出自人的本能感情,是普遍的、永恒的评价标准。孟德斯鸠认为,和自然界一样,人类也为自己固有的法所支配,这种一般法就是人类理性,国家的法律只是这种一般法的特例。作为理智的实体的人,并不像自然界那样始终不渝地遵守自己的法,而是往往凭自己的本性行动,因而经常违反法,导致行动错误。可见,在他们看来,法便是实践正确性的标准。
(二)德性主义标准派
这一派以康德为代表,包括笛卡尔、黑格尔等唯心主义者,他们把人的本性理解为主观的精神,力图把“天赋观念”、“善良意志”、“绝对精神”、“自由意志”等精神性实体作为实践正确性的标准。
笛卡尔认为人的本性在于思想,这充分体现在他“我思想,所以我存在”[15]的著名命题中。以这种唯心主义思想为前提,他提出,“天赋的知识”是判断实践正确性的标准。他认为,人的心灵有思想感情,而感情又有痛苦、快乐和欲望之分。人要正确地行动,必须用理智去支配感情,做“感情的主人”。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真理的知识,因为只有有了真理的知识,人才能有辨别善恶的能力,才能正确地实践。他说:“正当行为所需要的全部条件,只有正确判断,而至善行为所需要的全部条件,只有最正确的判断。”[16]而知识从何而来呢?他认为知识是天赋的,归根到底又来自上帝,可见这种“天赋知识”标准是一种唯心主义标准。
康德认为,在人实践活动的评价标准上,快乐主义派和德性主义派都各执一端,各有片面性和合理性,但真正的标准应该是把德性和快乐二者结合起来。为此,他提出善良意志论。他认为,人的价值和尊严就在于人的理性能够决定和评判自己的行为,而不必服从外在的封建权威和神。人行为的正确性标准来自人的意志自身,与社会生活和外部事物无关,人有为尽义务而尽义务、为尽义务而行事的天性,这就是善良意志。善良意志与人的利益、道德没有任何关系,不论效果如何,只要按善良意志去做事就是正确的行动。
从善良意志出发,康德又提出决定人行为正确性的标准——绝对命令。这种绝对命令来自纯粹理性即人类的精神意识,是由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自明的、无法证明的先验道德律。先验道德律排除了一切经验内容,与社会生活没有任何关系,出于纯粹理性自身,因而是普遍和必然的,它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民族,人们必然会无条件地遵守它们。这种绝对命令有三条:
第一条律令:“这个原则就是: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能够立定意志要我行为的标准成个普遍规律”[17];
第二条律令:“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18];
第三条律令:“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遍规律的意志”[19]。
康德的这种实践评价标准观并没有超越德性主义和快乐主义的对立,它仍然属于理性主义的路线,这种从主观精神中引出来的标准,只能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
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立场出发,把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人的实践和认识完全归结为“绝对理念”自行实现、自己认识自己的过程。这在本质上是把人类理性、精神片面地无限膨胀的结果,在他那里,国家、宗教、信仰、人、科学都只是“绝对理念”发展的一个环节。因此,从根本上看,人的实践活动的最高评价标准就是“绝对理念”。
值得提出的是,这一时代的思想家们不仅论述了实践正确性评价的标准问题,而且探讨了实践主体与评价主体、评价根据以及实践正确性的相对性和绝对性等问题,这标志着哲学实践评价理论的确已有了较大发展。
关于实践主体和评价主体的区分,亚当·斯密有独到见解。在评价实践活动时,他把人分为一个“行动之我”和一个“评判之我”。当“行动之我”产生了一个念头,“评判之我”就会对它进行正误、善恶评价,如果是正确的就支持,如果是错误的就制止。他这种“行动之我”和“评判之我”的区分把实践活动的进行和对实践活动的评价区别开来,把实践主体和评价主体也区别开来,认识到了实践活动评价对于实践活动发生、发展的重要影响和作用,这是有其深刻意义的。
在实践正确性评价的根据问题上,康德是一种“唯动机论”。他认为,一个人只要按善良意志去行动,就是正确的。善良意志之所以是正确的,只是因为它本身的意向是善良的,至于这个善良意志能否带来好的结果那是无关紧要的。黑格尔反对康德的动机论,认为动机与效果是辩证统一的,人的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也是统一的,如果只有良好的动机而没有行动,这种志向和动机就等于零。
关于实践正确性的相对性和绝对性,主要是由黑格尔指出的。他认为,人的意志中既有肯定的东西,又有否定的东西,善和恶都来自人的意志,是不可分的,善和恶作为对立的双方不可避免地统一在一起。可见,虽然黑格尔的“实践”只不过是主观的精神活动,其评价标准和根据也都是在精神领域中寻找的,这使他最终无法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剥去其唯心主义外壳,他的实践评价理论却充满了可贵的辩证法思想。
四 现代西方社会
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后的现代西方社会,实践活动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理论形态上都获得了巨大发展,对人类社会乃至世界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再也不能无视它的存在,因此,这一时期的实践合理性评价理论获得了长足进展。在此,我们只选取对实践合理性评价有较深入和独到研究的四个学派加以介绍。它们是:非理性主义标准派;马克斯·韦伯的实践合理性理论;麦考密克的行动合理性思想;哈贝马斯的实践合理性理论。实用主义流派的实践合理性评价标准是最有典型意义的唯心主义标准观,我们将在第三章加以详细介绍,在此从略。
(一)非理性主义标准派
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曾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和宗教神学的两大思想武器。但是,随着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和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激化,资产阶级所需要的已不再是反对宗教神学,而是协调宗教与科学的矛盾;同时,为了发展生产力以巩固自己的统治,资产阶级又主张大力发展科学技术。然而,科技的进步虽然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却并没有给人们带来普遍的“自由、平等、博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西方社会深刻的社会危机和精神危机。在这种历史条件下,资产阶级自身的发展及其主要任务的转变导致了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分裂。为了发展生产、增加利润,资产阶级仍然需要科学并对科学加以唯心主义的解释,于是形成了唯科学主义思潮;在人和社会问题上,资产阶级否认社会发展规律,贬斥科学,乞灵于非理性主义,于是形成了非理性的人本主义思潮。这一时代的实践评价理论不能不受到整个哲学大背景的影响。科学主义者醉心于科学本身的方法论研究,认为科学是合理性的唯一形式,所以不关心甚至否定实践,当然也就不可能有什么实践合理性评价论(实用主义者除外)。非理性的人本主义者主张用人的非理性标准“重估一切价值”(尼采语)[20],其中当然也包括实践的合理性。他们往往从孤立存在的自我出发,把自我非理性的自由、意志、情感、欲望等作为实践正确性的标准,体现出非理性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的共同特征。然而,在对实践活动进行评价时,他们又呈现各自不同的特点。
存在主义者否定人的实践活动有客观的标准,把孤独个人的自由看作人的本性和一切行为的最高价值标准。萨特说:“我的自由是价值的唯一基础,此外绝对没有任何东西能辨明我采用这种或那种价值或者哪一种尺度是否正确。”[21]
唯意志主义者叔本华和尼采根本否定理性、科学以及实践活动的客观规律性。叔本华干脆主张抛弃一切行为规范和标准,进入佛教的“涅槃境界”。尼采则要以权力意志为尺度重新估价一切价值。他认为,感觉、思维等理性的东西是靠不住的,早期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等理性标准也是虚伪的。社会不过是人的堆积,而人又是权力意志的体现。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评价按所获得的权力为标准,即权力意志是实践正确性评价的最高标准。为了获得权力,达到目的,可以采取一切手段。作为权力意志的体现者——超人,是自然和社会的立法者,是行为善恶和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法律、道德和真理的制约。
而弗洛伊德以主观的自我即所谓“力比多”的比例作为行为善恶的标准,现象学以先验的自我价值为评价标准,在此不予详述。
(二)马克斯·韦伯的实践合理性理论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系统地探讨过实践活动的合理性问题。他对“合理性”的解释,一方面继承了黑格尔以来的传统,认为“合理性”即合乎“理性”,合乎事物的“本性和规律”;另一方面又对理性作了新的解释,认为它意味着摆脱了迷信和愚昧,能确切地感知、预测和控制事物。由此,他把实践合理性区分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两种。形式合理性(formal rationality)又叫工具合理性或逻辑形式主义(logical formalism),指的是一种纯形式的、客观的、不包含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它主要表现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形式的合逻辑性。他说:“当目的、手段和与之伴随的后果一起被合理性地加以考虑和估量时,行动就是工具合理的。这包括合理性地考虑针对目的而选择的手段、目的对伴随结果的关系,最后是合理性地考虑各种不同可能目的的相对重要性。”[22]实质合理性(substantive rationality)又叫价值合理性或信仰合理性,是指立足于某一信念、理想的合理性,为了达到此目的,可以牺牲一切,不计较任何得失。韦伯认为,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是不相容的,实际上也是办不到的,因而真正存在的只有形式合理性,而这种合理性必然包含着实质的非理性。例如,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实践与以往社会相比,从形式上看,由于它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科技进步,因而是高度合理的;但是由于它片面追求效率、金钱和利润,使一切都商品化了,从而把人变成了商品、金钱和机器的奴隶,导致了“非理性的生活方式”,使人成为“没有精神的专家,不懂感情的享乐者”,因而从实质上来说是不合理的。
(三)麦考密克的行动合理性思想
英国爱丁堡大学的尼尔·麦考密克(1941~2009)把合理性区分为理论思想的合理性和实践的合理性,他主要研究后一种合理性。他认为“合理性”不等于“正确性”。“正确性”讲的是真,不包括对事物的评价;“合理性”正好相反,侧重点是评价问题,讲的是好,而且是诸种理由之中最好的理由。他说:“对行动合理性的最根本的要求是:每一项行为或对行为的抑制都应当是根据某种行动的理由证明是合理的。这个要求可以用以下两种一目了然的方式予以满足:或者一项行为或抑制可被认为其本身是对的或其本身是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价值上合理的’),而不考虑任何进一步的目标;或者是一项行为或抑制可被认为倾向于达到某种期待的目的或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目的合理的’)。”[23]这样,他就把合理性分为价值合理性和目的合理性两种。那么,为什么合理性要求有好的理由呢?他指出,这是因为理由是分等级的,而且各种理由往往互相矛盾,所以理由不一定就具有合理性,还必须对各种理由进行比较,看它是否好,是否充足,只有好的理由才是合理的。总体来看,麦考密克的实践合理性有四个特点:①“合理性”所研究的实际上是行为或信仰的理由,而且是好的和充足的理由。②这种理由分为价值理由和目的理由两种。价值理由是实施某一行为本身的理由,目的理由是通过此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③个人行为和选择的合理性离不开所在社会,往往要以已固定在社会制度中的普遍价值观念作为标准。④作为合理性依据的理由,应该在形式上能组成一个协调的系统,它合于形式逻辑的要求。
(四)哈贝马斯的实践合理性理论
德国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认为,现代资本主义已成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在这种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已经过时。为了给“病理性的”、“畸形化了的”现代社会提供一个非病理性的、规范性的、正常的评价标准,哈贝马斯抛弃了马克思主义以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批判理论,致力于用语言学去研究批判理论的基础,建立了他的交往合理化的理论体系。关于什么是合理性,他说:“我们把合理性理解为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的一种素质。合理性体现在总是具有充分论据的行动方式中。这意味着,合理的表达要经得起客观评价。……对有争论的运用要求所做的一切明显的检验,都要采取一种具有论证前提和充分要求的交往形式。”[24]他在《交往行动理论》一书中从三个方面探讨了行动的合理性:①从一般理论角度去说明基本行动的合理性;②从方法论角度说明行动合理性是人参与客观外界的入门;③从经验问题角度说明社会现代化就是社会合理化。
他还提出了交往行动要符合的五条准则:①交往合理性的理论应包括认识的工具的合理性、道德合理性及美学合理性形式;②交往行动应该与现象逻辑学的生活世界之间相互补充、相互作用;③应该用社会演变论的方式去证明交往行动规则与体系理论的社会观的不同之处,它具有普遍的作用;④对这种社会演变论进行阐述,必须有一种符合规定的、能长期站得住脚的现代理论;⑤要对现代文化进行分析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