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上之国家观

联合与社会不是同一物。联合是有同种利益者有组织的集合,有了这种集合就可以省去个人孤独的努力的不经济,利用分工的方法,集中众多相同的势力,而对于共同利益或共同目的得到更完全的、更可靠的成功。社会是一切社会事实的发源地,是联合的统一体。一切的联合无论是相和谐的或相冲突的,相同的或相异的,都是从社会发源。简言之,联合是应一部分的要求,代表一部分的利益,而社会包括人类生活的全体,为社会一切活动的根源。以先的人不明白联合与社会的差别,所以常将联合误认为社会;将局部的或片面的利益误认为全体的利益。这种误解是极危险的。关于这种误解最利害的并且是最常见的就是将国家认做社会。我们现在要说明国家与家庭或学校一样,也是一种联合,并不是社会。

联合是代表一种利益的组织。他所代表的利益不能包括利益的全体,总有一部分的利益散在社会之中,不存于组织之内。换言之,就是各种利益的范围比较代表他的联合所包括的常是更为广大。例如学校并不能包括教育全体,学校以外仍有教育。公司并不能包括经济全体,公司以外仍有经济活动。联合不过是社会的一种机关,或是社会中的一种组织。社会之内虽常发见联合间的冲突,联合间的竞争,甚而至于有扰乱社会、分崩社会的情形,但是这是联合之不善,并不是社会自身之不善。

凡是联合都要维持他的利益,扩充他的利益,因为维持利益、扩充利益正是联合成立的理由。一个联合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靠着共同的意志,建设相当的制度去维持他,发展他。这种制度现在最常见的就是会议(或议会)与执行会议(或议会)所计画的事务的职员。所有已发展的联合没有不具备这类的机关的。例如现在公司都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筹定计画,有若干职员按着他们的决议施行。学校的组织关于校务、教务及其他细微事务常设各种会议与执行的机关。家庭向来是家长独裁制的,他的分子甚少,事务简单,用不着会议与事务所种种的组织,他与现在合股公司性质不同,所以不必具公司的组织的形式,但是他也有他的制度,如婚姻、夫妇的权利、父母对于女子[1]的责任等等;大家庭中也常将发令、执行遵守种种的责任分别担负,大家共同合作维持全家庭的利益。如按联合的组织看来,国家当然也是一种联合。以先的专制国家特别是中国式的国家,就是一个扩大的家庭;他也具有政府的种种制度,进行国家的事务。近代国家有总选举,由国民公决国家的大政方针,或从选举中举出政府的立法行政人员,在这些立法、行政、司法的人员以下又雇用无数的官吏,为执行的职员。国家的组织与一般联合的组织是一样的。国家代表一种或多种的利益,他用总选举、政府、官吏等等制度按着所定的目的增进他的利益,但是无论国家的利益有多少种,无论他的利益有多少重要,他总是不能包括社会上一切的利益。所以国家的性质也是与一般的联合一样的。

但是联合之中也有重要的或不重要的程度上的差别。普通因为国家在各种联合之中所保护的,所维持的是最重要的利益,——有些人或者说是根本的利益——所以竟认国家为社会上首要的联合。因为国家在联合中占首要的位置,所以有些人竟承认国家是特出的,无所不包的,简言之,国家就是社会。德国政治学者师淑哲学家黑格尔的学说多作如是主张。这个观念的误谬从国家的性质与组织上已经可以辩明。现在更可以从社会演化、政治演化上,证明这个观念的误谬。

在历史上看来,人类最初的联合以血统为基础,就是家与族。中国的家族向来在社会上占重要的位置,他已经成立了有若干年代,现在无从推知,但是他的势力是不可侮的;虽然在国家成立以后,他还不能完全让国家并吞,他的权利还不能完全被国家的威力消灭。例如忠孝两种不同的美德,一种是对于家族的,一种是对于国家的。中国的国家虽然是扩大的家族,中国的伦理学者虽然竭力辩护忠孝是一样的,鼓励人“移孝作忠”,但是忠与孝仍然常有冲突。封建时代固然如此,就是国家势力巩固之后,国家势力伟大,国家比较家族占更重要的位置,所以家族的范围内有许多地方让国家权利侵入,但是家族仍然有不受国家干涉的范围。我们看中国以先的法律,如关于财产、亲族、继承诸项,大部分都是任家族遵依自己的成训不受国家的支配。我们从家族与国家的关系可以看出国家是较晚成立的联合。家族遇着国家屡次退让,这个退让常是狠缓慢的,并且是不得已的。

我们在欧洲历史上关于国家的位置发见更有趣昧的历史,可以引来证明国家与他种联合相对立的情形。古代希腊的市府国家发达到了极端,市民牺牲家庭,专从事于国家的事务。就中最显著的例就是斯巴达。以后马其顿与罗马的国家也异常发达,但是他们结果都归失败。就中失败的两种原因就是一方面因为国家不能支配或管理社会各种的事业,各种的利益;一方面因为他种利益的联合衰微,国家的畸形发达酿成社会的分崩。中世纪基督教会膨胀势力,国家与教会互相争夺势力,政教之争垂数百年,结果国家不得不让步,两方面约定凡关于教会的事务,教会执无上特权,关于宗教上予夺之权自有独立的永不能消灭的教会执掌,国家一概不得干涉。这个让步就是国家与教会各有一定范围,任何一方皆不得侵占他方的权利。政治与宗教两种利益的冲突虽然曾经过几百年的工夫才得调解,但是他们的性质不同,还是比较着容易画清的。因为政治是专限于人与人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人与同胞的共同事务的关系,至于宗教就是注重人与超自然界(或神灵)的关系,他的事业是超乎社会,超乎普通人生的。

近代产业大兴,经济的联合渐起而与国家相争衡。经济的联合在最初发展的时候,颇得短期间的自由。经济学者所鼓吹之放任主义从一方面看来是以自由为根据,以拥护个人自由为目的(不是从工会或资本的组织方面主张),从另一方面看来,就是要求新发生的经济联合不能受国家的干涉。所以放任主义直可以认为是对于国家权力有限说的一种变象的主张,原来提倡放任主义的竟不知不觉的承认国家只是一种联合,不是无所不包的社会。以后因为人民要藉着国家的权力规定工作的状况,或是决定工商的政策,或是制限资本的企业,所以经济的事务反变为现代国家最重要的政务。现在政治上大部分的并且极重要的事务都是关于劳动、制造、贸易等等的经济事情。现在这些种的联合在行使他们的职权的时候,竟常至与国家的权力发生冲突。例如工人向政府要求八时间的工作的立法,以罢工为要求的武器,工人向政府要求设立最低额工资的立法,工商业的资本家竟可以阻挠政府的设施,为政府决定政策,诸如此类的经济联合在欧美与其他产业发达的地方,没有不与国家权利发生冲突的。现代国家自从十九世纪中叶以后虽然加增许多职能,连带着也添加许多责任,但是因为经济联合的膨胀,他的势力同时也见缩小,他的权限同时也见削减,他的设施也渐渐为其他联合所抵抗。

我们看了现代国家与其他联合相对立的情形就可以明白国家受制限的情形,也可以看出其他联合慢慢的适应社会改变的情形。现代社会生活已经变为极复杂的,绝不能用国家一个联合执行各种的职务。欧洲的政治学者在一个时代曾相信国家是万能的。但是国家的机关(政府)无论如何发展,如何扩充组织,终不能将无数的驳杂的,又常是专门的事务完全归他一手办理。因为国家所担负的事务太多,太驳杂,所以对于各方面都须有专门的知识与技术,结果国家无论对于那一种事务都不是专门的,结果什么事情都办不好。这是现在对于政府——就是最进步的政府——常提出的批评。现代国家组织上所采用的制度也已经在许多方面上发见缺点。例如代议制度的选举方法即常不是按人的真的材能受选拔,结果,国会的效率极低,议员都变为几个政客或大党魁的能力。国家对于专门的政务,不是因为缺乏知识与技术不能处置,就是处置的方法是浪费的,不经济的,效率低的。所以国家以外的联合自然要为他们的利益伸张权力。在十九世纪势力最大的联合就是资本制度的组织,欧美各国的政治都是为他所操纵。自从二十世纪以来,劳动的组织,势力一天比一天扩大,国家的政令多少都要受劳动组织的影响。现在经济联合影响政治联合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因为资本与劳动的不和谐,经济联合还没有握最高的主权,将来资本与劳动若能团结,经济联合变成极团结的团体(与以先宗教联合现代政治联合有一样的团结)的时候,他的势力一定要与国家抗衡,现在国家关于经济所执行的职能一定要完全被他夺去。就是现在国家所施行的关于经济或产业的立法,虽然是经济联合用种种方法奋斗的结果争出来的,但是有许多可以说是经济联合自己所规定,不过由国家宣布罢了。又有许多是由经济联合自己制定法律,不过由国家承认为“单行条例”(Bye-laws,如英国私人营业的铁路公司,各国的大公司都有权制定单行条例颁行于应用他们的职能的)罢了。所以英国政府于一九一九年一个政府委员会竟提议将来由资本与劳动两方面所组织的经济会议应该有立法的权力。

国家不过是社会上各种联合之一,从以上的讨论可见。但是国家所以为联合中最重要的最有势力的——有些人竟以国家为社会的,就是因为他的特别性质。我们现在指出他的性质也就可以明白他的职能。

(一)第一国家是普遍的,其他联合没有像国家所包括的范围那样广大的。国家有领土做他的范围,凡是在那领土的范围内生活的都受他的保护,都要服从他的法律。凡在一个区域内的住民都是那国家的人民,如果在民治国家内,他们到了成年的年龄,就变为公民,有从事政治上选举的权利。现在文明的人都属于一个国家,没有与国家脱离的,没有无国籍的,也没有可以入两个国籍的(关于二重国籍的问题虽然有许多例外,但是有重要问题发生的时候,一个人一定要自己声明或由法廷解释他的国籍)。国家有这样普遍的性质,就是因为他这种联合是维持一种社会秩序,这个秩序包函着人类间的社会权利与义务,他不是因为人的特殊的利益才成立的,他也不是代表特殊利益的,他是因为社会上一般人普遍的利益成立的。有了这个秩序不特可以满足人类共同的需要,并且代表人类特殊需要的联合藉此也可以得满足,受保护,受制裁。所以国家所执行的职能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他维持人类的秩序,与他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一方面他又扶助、保护、监督,并调和社会上各种的联合。无政府主义者固然否认国家的必要,他们相信国家是社会扰乱的根源。野蛮简单的社会诚然也没有政治联合,甚至连国家的雏形都不具备。理论上或事实上虽然都可以证明国家是无用的,甚至于是有害的,但是在现在复杂的社会生活里,我们若缺少国家是不可能的。假使现在没有国家,不特我们所希望的生活不能得到,就是我们现在已经有的生活也是要消灭。所以国家可以说是人类必不可少的联合。我们虽然承认国家是现代生活必不可少的联合,但是我们对于他种联合也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假使没有学校,现在一大部分的文化就不能保存,不能增进,不能传递。假使没有经济联合,我们的物质生活,就是最简单的衣食住也不能得到。历史上有抛弃国家而殉宗教的,欧洲大战的时候,也有不顾国家的安危而肯殉平和的主张的,这些事例都可以显出除了国家以外,其他联合也是不可少的。

(二)国家的第二个性质就是他具有社会上的强迫力。除非在革命的时期,只有国家有强迫人服从的权力,他常采用剥夺权利、监禁、放逐、刑罚乃至处死的手段,迫人的服从。其他联合对于不肯服从的分子处置的方法,最多不过是剥夺他在联合内的权利,或处以金钱上或名誉上的惩罚,不能加以武力的强迫(只有学校对于儿童得有训练式的惩罚是例外)。各种联合之中只有国家对于他的成年的分子,有用武力强迫的权力。因为其他联合的分子如果背叛联合内的约束,可以脱离那个联合,而国家的分子就不能任意脱离关系。因为国家以内不能容背叛的人。有些种职业联合对于背叛的分子在一定条件之下,可以逐他们退出联合,不许他们再操代表那联合利益的职业。例如英美的律师公会、医生公会,都有这样的权利,但是这种联合并没有强迫的武力,就是这个剥夺操业的权利也都是国家所赋与的。所以独有国家具有武力的强迫的,就是因为他所维持的秩序是必须的,普遍的,社会上所最宝贵的;假使社会上没有这个秩序,社会就立刻要现出分崩与扰乱,所以为免除这个危险起见,社会一定要将最大的强迫力赋与国家,承认他行使这个强迫力。简言之国家行使武力是为保护社会秩序的后盾。

因为国家是专有武力的强迫的,所以有一派的政治学者主张国家就是力。又因为国家之间可以从事战争,如募集几千几万的国民,运用全国民的知识、技能、财力以毁灭敌人的生命与财产,诚然是国家所独有的特权。这个虽然是现在普通的国际间的现象,但是将来如能废止战争,不许国家之间以武力相竞赛,那个国家的力的性质也就消灭了。

至于国家在国内得使用武力,处置他的分子,也是另有理由的。维持国家的并不是武力。国家的基础,与其他联合的基础一样,要靠着公共意志。一国里大多数的人民肯服从法律,受国家的制裁,不是因为国家的胁迫或国家的武力,大部分是因为社会制裁力,服从的习惯、忠心,或承认国家的目的与一己的目的相合。这种势力都不是强迫的,都是一种心理的态度,或出诸个人的本意或是由于社会的压迫。就中特以社会制裁力常是最有力的;求社会的赞赏,怕社会的咎责,可以说是人的一种本性;人的行为的动机,虽然不是处处为邀求社会的嘉许,免除社会的咎责的,但是至少人当行为的时候常要受他的制限,对于他要有所顾忌。这个社会制裁并不是存在国家自身,但是存在社会,即各种联合里,如家庭、朋友、同事等团体里。所以在一个社会里就是政府推翻,国家已在国际间失去地位,国家的联合解纽,人民一时还可以靠着那服从的习惯与社会的制裁维持秩序。但是这不过是一时的,因为日久这个服从的习惯也要消失,社会的制裁也要改变性质。中国社会的秩序大部分都不是靠着国家的武力镇服,仍是靠着社会一般的制裁。

近代联合发展,特以经济联合所发展的强迫力,实有凌驾国家的势力。资本的组织影响政治,有指挥政府支配政策的能力,这是留心现代政治的人所熟知的。近年来劳动的组织代兴,他们用消极的罢工的武器,可以有抵抗最强有力的国家的能力。在产业发达的国家里劳动的罢工(如矿工、铁路工与运输工的三角同盟罢工),不特可以抵抗国家的号令,并且有可以使国家屈服他们的意志的能力。国家对于劳动的罢工,虽然可以用武力制止,但是这个压迫力也只是暂时有效,在劳动联合发达的社会里,这个压迫力简直不能适用的。

以上所述足可以见国家强迫的武力是有制限的。除了国家以外,其他联合的势力可以削灭他的强迫力。再进一步讲,即使承认国家有无限的强迫力,他也是只能在外表上、形式上发生效力,有许多地方强迫力是不发生效力的。孟子说“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法国俗语说“什么事都可以用枪刺去做,只是不能用他去治理”。人的精神、信仰、意志等心理的态度不能用武力变化的;假使一定用武力压迫,不特不能见效,反倒有引起激烈的反动的危险。向来人的最有价值的活动是要靠着自由意志做出来的,自由意志是个人自动的,不是由强迫压服出来的。所以国家的强迫力在这一方面也受极大的制限。

国家的强迫力虽然在各方面受制限,但是仍然是不能免除的。国家重大的责任是维持公共秩序,他必须严格的并且普遍的推行他为维持公共秩序而设的规则。背叛这些规则的,或者可以扰乱公共秩序,对于社会产出无穷的祸害。所以强迫力是政治联合(国家)的后盾;只要维持公共秩序,是国家的目的,他在不得已时自须使用他的强迫力。

(原载《国立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刊》第3卷第2号,1925年3月)


[1] 编者注:“女子”原文如此,疑应为“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