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法律服务元年新观察
- 杨凯
- 1511字
- 2021-01-15 18:13:57
九 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 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
在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体平台建设进程中,“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基层社会治理新时代特征的一大亮点。目前,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更多地集中在一、二线城市,集中在城市的中心城区;而在广大基层农村和城市基层社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配置相对较少,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刚需”却很大。所以,基层社会的村居和社区等领域既是法律服务的空白点,也是法律服务市场的“蓝海”。村(居)法律顾问制度重在突出公共服务特质和公益性特征,为完善这一中国特色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模式,笔者建议:
第一,要更好地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功能与作用,应当规范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相应机制。建立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站点,及时有效解答群众日常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引导村居民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给予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将基层社会矛盾妥善解决在家门口。进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机制,规范律师法律服务行为、明确律师法律服务标准。根据各村居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将法律服务尽量前移,做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从“事后补救”到“事前预防”的根本性转型。完善基层社会治理考核评价激励工作,充分调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机构、公益组织等积极参与开展村居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此外,基层司法所要做好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善于总结,在村(居)法律服务方面提炼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第二,要进一步发挥法律专业人才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中的主力军作用,应当将法律服务机构、人才、内容和产品都引导到巨大的基层社会治理场域中来。吸引包括律师、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法律专业志愿者、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退休公务人员等到基层开展法律服务。利用“互联网+”模式,引导律师、法律工作者服务村居,促进各地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均衡发展。法律顾问还可以对村居(社区)自治管理、民生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其他管理规定。对基层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等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法律业务和技能培训。
第三,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和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在村(居)法律服务顾问制度中的基本保障作用。将村居公益性法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与政府采购中心建立村居公益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资源库,通过公开招投标,将优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才纳入资源库。择优确定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与村居委会、律师事务所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村(居)法律顾问通过“定点式”“入户式”“网络式”“会诊式”服务,推动开展公益法律服务。
第四,要逐步形成以法律为核心的基层社会治理文化,助力中国特色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建议村(居)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社会公益组织等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进村居(社区)活动,开展法治宣传、以案释法、法律咨询活动,将法治宣传融入纠纷化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普及日常生产和生活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群众和村居(社区)干部的法律意识,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改变传统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走出一条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中国道路。
(原文刊载于《人民政协报》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