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法律服务元年新观察
- 杨凯
- 2769字
- 2021-01-15 18:13:57
十 让村(居)法律顾问成为社会治理新模式
目前,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更多地集中在一、二线城市,而在广大基层农村和城市基层社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配置相对较少,“刚需”却很大。所以,基层社会的村居和社区等领域既是法律服务的空白点,也是法律服务市场的“蓝海”。
为更好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功能与作用,应当规范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相应机制,让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内容产品为特征的基层社会法治化治理模式,逐步转型为中国现代社会治理新模式。
要进一步发挥法律专业人才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中的主力军作用,应当将法律服务机构、人才、内容和产品都引导到巨大的基层社会治理场域中来,突出法治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地位。
在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体平台建设进程中,“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基层社会治理新时代特征的一大亮点。村(居)法律服务制度能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让广大人民群众不出村居(社区)就可享受到优质高效、普惠便捷的法律服务。
中国特色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模式——村(居)法律顾问制度重在突出公共服务特质和公益性特征,目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构中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还是律师队伍,主要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优秀律师到村居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代写法律文书,免费解答村居民遇到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老人赡养、房屋拆迁、遗产继承等法律问题;协助村居委会订立、修改、完善村规民约和管理规定,为村居(社区)建设、村居(社区)治理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讲座,引导、教育村居民遵纪守法;协助司法所、村居委会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就地依法、依理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促进邻里和谐。
(一)规范制度保障
要更好地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功能与作用,应当规范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相应机制,让法律成为老百姓的生活习惯,让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内容产品为特征的中国特色基层社会法治化治理模式,逐步转型成为中国现代社会治理新模式。
建立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站点,为村居(社区)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三大平台支撑推介的优质高效、普惠便捷的法律咨询,及时有效解答群众日常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引导村居民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给予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做到将基层社会矛盾都妥善解决在自己家门口。
进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机制,规范律师法律服务行为、明确律师法律服务标准,全面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革命化、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根据各村居特点和需求,创新法律服务工作方法,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拓展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产品,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将法律服务尽量前移,做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从“事后补救”到“事前预防”的根本性转型。完善基层社会治理考核评价激励工作,充分调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机构、公益组织、社会组织、高等院校、法律科技企业和村居委会等积极参与开展村居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此外,基层司法所要做好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善于总结,在村(居)法律服务方面提炼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二)将法律人才导入基层市场
要进一步发挥法律专业人才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中的主力军作用,应当将法律服务市场、人才、内容和产品都引导到巨大的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服务市场中来,突出法治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吸引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士,包括律师、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法律专业志愿者、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退休公务人员等到基层开展法律服务,不断提升村(居)法律顾问服务者的能力和水平,让法律服务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和首选治理模式。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等贴近一线,深入一线,多与老百姓面对面开展深入细致、优质高效、普惠便捷的法律服务工作。
因此,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职业就有从事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天然优势。随着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发展,应当利用“互联网+”模式,吸引更多律师、法律工作者服务村居,促进各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均衡发展。法律顾问还可以对村居(社区)自治管理、民生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对基层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法律服务志愿者等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法律业务和技能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发挥政府财政保障作用
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和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在村(居)法律服务顾问制度中的基本保障作用。将村居公益性法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与政府采购中心建立村居公益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资源库,通过公开招投标,将优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才纳入资源库。在村居(社区)择优确定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与村居委会、律师事务所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村(居)法律顾问通过“定点式”“入户式”“网络式”“会诊式”服务,推动村(居)法律顾问普遍开展公益法律服务,为构建“两快”“两全”中国特色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奠定良好的财政保障制度基础。
(四)形成法律为核心的治理文化
要逐步形成以法律为核心的基层社会治理文化,助力中国特色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
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不断强化和完善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通过宣传使广大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进一步提高。大力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村(居)法律服务顾问制度的社会知晓力和影响力,指引广大群众便捷、便利找寻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便捷用法、普惠用法的良好氛围和生态。建议村(居)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社会公益组织等每年至少要有效组织一次大型的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进村居(社区)活动,在村居(社区)高效开展法治宣传、以案释法、法律咨询活动,将法治宣传融入纠纷化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普及日常生产和生活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群众和村居(社区)干部的法律意识,积极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根本性改变传统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让法律精神和法治理性的光芒照亮基层每一寸土地,用法治的力量努力维护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走出一条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中国道路。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