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北朝

一、北朝的监察制度

北朝包括北魏(386—534年)、东魏(534—550年)、北齐(550—577年)、西魏(535—556年)、北周(557—581年),历时共达一百九十六年。北朝由于是鲜卑族建立的国家,进入中原后又受到汉族制度文化的影响,所以北朝的监察制度呈现出胡汉融合的特点。

(一)北魏前期的侯官

北魏建国初,道武帝拓跋珪在设置百官时,也建立起监察机构,外朝有御史台(兰台)、尚书左丞、司隶校尉等监察机构和官吏,如崔逞曾任御史中丞;贾彝、张蒲等曾任尚书左丞;拓跋顺等曾任司隶校尉,但当时真正能发挥监察作用的,却是内朝的侯官。天兴四年(401年)九月“罢外兰台御史,总属内省”[1]

《魏书·官氏志》:

初,帝欲法古纯质,每于制定官号,多不依周汉旧名,或取诸身,或取诸物,或以民事,皆拟远古云鸟之义。诸曹走使谓之鸭,取飞之迅疾;以伺察者为侯官,谓之白鹭,取其延颈远望。自余之官,义皆类此,咸有比况。

侯官被称为“白鹭”,因其伺察时像白鹭伸长头颈远望一样。这带有鲜卑人较原始的习俗。侯官的权力很大,他监察京城内外的众多官吏。其伺察的手段也很多,甚至穿了便衣混在官府中,观察官吏的过失。《魏书·刑罚志》说,侯官“至有微服杂乱于府寺间,以求百官疵失”。如庾岳“衣服鲜丽,行止风采,拟仪人君”[2],被侯官告发,结果正好碰上道武帝生病多猜忌,就由此被诛杀。由于北魏建立之初内外矛盾尖锐,客观上造成需要加强监察,所以侯官的数量急剧膨胀。太安四年(458年)“增设内外侯官,伺察诸曹外部州镇”,到太和元年(477年)内外侯官多达一千多人。

侯官设置太多太滥,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奸巧弄威,重罪受赇不列,细过吹毛而举”[3]。监察者本身不正,受贿后对重罪者轻轻放过,对轻罪者吹毛求疵,从而造成滥用职权,冤狱遍地。有鉴于此,孝文帝在太和三年(479年)将所任侯官全部撤职,重新选择了几百名忠厚谨直者,让他们在街道上巡逻,制止喧闹斗殴。史称“吏民始得安业”[4]

(二)御史台

作为内官的侯官退出历史舞台后,外朝的御史台才真正发挥了监察职能。

御史台是沿袭魏晋的汉族监察机构。北魏前期鲜卑贵族中主张汉化和反对汉化的两派势力斗争激烈,反映到监察制度上也是胡汉混杂,御史台时置时废。早先虽然设置御史台,但有名无实,到天兴四年(401年)废去,归属于内朝的侯官曹,不久又复置御史台,明元帝时陆俟“典选部、兰台事”,兰台即御史台,但此时御史台的作用仍然不大,往往有职无权,史书上也少见他们有突出的政绩。直到献文帝时,御史台官员才敢于发挥监察作用。高谧为兰台御史,又迁治书侍御史,“弹纠非法,当官而行,无所畏避,甚见称赏”[5]。他敢于弹劾非法官员,并受到称赞,说明皇帝重视和支持御史台的工作。到孝文帝罢侯官曹后,御史台更成为国家唯一的权威的监察机构。

北魏御史台也称“南台”,其最高长官为御史中尉,官秩第三品上(后改为从三品),其官品虽不高,但因是中央监察机关首脑,声势显赫。《通典·职官六》:

后魏为御史中尉督司百僚,其出入千步清道,与皇太子分路,王公百辟咸使逊避,其余百僚下马驰车止路旁,其违缓者以棒棒之。其后洛阳令得以分道。

御史中尉外出时,王公百僚都要下马停车在路旁,违者可用棒击之;而且有专道,与皇太子分路,其威风显赫达到空前。孝庄帝时,帝妹寿阳公主出行犯了清路之规,被御史中丞高道穆的士卒以棒击破了车,后孝庄帝还主动向高道穆道歉。皇帝这样做,都是为了维护御史中尉的权威地位。

御史中尉的属官有:

治书侍御史,五品上(后改为六品上),“掌纠禁内,朝会失时,服章违错,飨宴会见,悉所监之”[6]

侍御史,八人,从五品(后改为第八品下)。

殿中御史,十四人,从五品中(后改从八品)。

侍御史与殿中御史,“昼则外台受事,夜则番直内台”,殿中御史还掌管宫殿宿卫禁兵。

检校御史十二人,从八品,专门负责外朝和地方的监察。

东魏、北齐的御史台机构多沿袭北魏,北齐的御史台仍称南台,改御史中尉为御史中丞,从三品。北齐初,废除了御史中尉的“清道制”,但在武成帝时,因其子、琅玢王高俨兼御史中丞,为加强其威严,又恢复此制。“俨出北宫,凡京畿之步骑领军之官属,中丞之威仪,司徒之卤簿,莫不毕备。”[7]

北齐中丞的属官有:治书御史二人,侍御史八人,殿中御史十二人,检校御史十二人等。

北周改御史台为司宪,列入秋官府,改御史中丞为司宪中大夫,二人,正五命。其属官有,司宪上士二人,正三命,相当于治书侍御史;司宪中士,正三命,同侍御史;司宪旅下士八人,正一命,同检校御史。

除了御史台外,北朝(北周除外)还在尚书省内设尚书左丞,掌监察。如孝明帝时,尚书左丞卢同劾奚康生违制加征百姓调赋,“同乃举按康生度外征调。书奏,诏科康生之罪,兼褒同在公之绩”[8]。又如东魏时尚书左丞宋游道劾太师、咸阳王高坦和太保孙腾、司徒高隆之等人。此外,北朝尚书令也掌弹纠,“见事与御史中丞更相廉察”[9]

北魏初,设司隶校尉统司州,后改为司州牧。东魏、北齐也设此官,北周改称雍州牧。这是京师所在一州的行政长官兼监察官,主要监察属郡长吏,不再监察在京行马外的中央百官。

孝文帝是一位有作为的君主,他实行了以汉化为中心的一系列改革。他重视南朝来的王肃的意见,仿照南朝制度,实行官制改革,基本上取消了内官系统,加重了门下省的权力,在监察制度方面,也使御史从内朝移到了外朝,御史的权限得到日益扩大和加强。如李彪为御史,“多所劾纠,远近畏之,豪右屏气。高祖常呼彪为李生。于是从容谓群臣曰:‘吾之有李生,犹汉之有汲黯。’”[10]薛聪,“迁(治)书侍御史,凡所弹劾,不避强御,孝文或欲宽贷者,聪辄争之。帝每云:‘朕见薛聪,不能不惮,何况诸人也?’自是贵戚敛手”[11]

御史因为位尊权重,所以受到人们的重视。孝明帝熙平初(516年),“中尉、东平王匡博召辞人,以充御史,同时射策者八百余人,(温)子升与卢仲宣、孙搴等二十四人为高第。于时预选者争相引决,匡使子升当之,皆受屈而去。搴谓人曰:‘朝来靡旗乱辙者,皆子升逐北。’遂补御史”[12]。为充任御史,参加竞争者竟有八百多人,可见御史一职地位之高,也说明御史选任十分严格。

但是到北魏后期,由于政治腐败,监察制度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一些御史举劾弹奏后甚至受到打击报复。如孝明帝时,李世哲为相州刺史,“斥逐细人,迁徙佛寺,逼买其地,广兴第宅,百姓患之”[13],被御史高道穆所劾,后李世哲之弟李神轨掌权,正好高道穆之兄高谦之的家奴上诉至李家,说高谦之“压良为奴”,李神轨就收捕高谦之。当时即将发布大赦,李神轨就先把高谦之处死。又如《水经注》作者郦道元曾任御史中尉,“素有严猛之称”。他因弹劾汝南王元悦受报复。元悦奏遣郦道元去巡察南朝投来的已有反意的萧宝夤,结果被萧宝夤杀害。在这种状况下,越来越多的御史中丞怕受报复而畏缩不前,如甄琛“侥眉畏避,不能绳纠贵游,凡所劾治,率多下吏”[14];崔亮“外虽方正,内亦承侯时情”[15];裴延“守职而已,不能有所裁断直绳”[16]

东魏初,为改变北魏后期的腐败局面,高欢父子重视监察,任用崔暹等为御史中尉,弹劾权贵。北齐初,为求政治清明,仍重视对百官的监察,但到北齐幼主高恒时,又出现了十分腐败的局面。

西魏宇文泰实行一系列改革,对改善吏治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御史中丞或是长期空缺,或是受遣带兵出征,使西魏的监察制度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到北周武帝时,实行改革,修订法律,加强了地方的监察。

综上所述,北朝由于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的特殊性,其监察制度呈现出自己的特点,其前期监察制度不完备,效果比较差;孝文帝改革后,御史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此后由于政治腐败,监察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东、西魏分裂后,在个别时期,监察工作还是有一定的成效的。

二、北魏前期官无俸禄下的吏治状况

北魏前期,百官没有俸禄,这与鲜卑拓跋族早期社会发展状况有关。从拓跋珪建立北魏以后,拓跋部虽然已进入了封建制阶段,但还存在着浓厚的奴隶制残余,特别是制度方面,落后的因素更多。百官没有俸禄正是过去以游牧经济为主、处于奴隶制阶段的反映之一。不独拓跋部如此,在十六国时期许多少数民族政权也是如此。

由于没有确立俸禄制,一部分官吏生活清贫。拓跋珪时吏部尚书崔玄伯,“俭约自守,不营产业,家徒四壁,出无车乘”。拓跋珪知道后,“益重之,厚加馈赐”[17]。中书令高允“历事五帝,出入三省,五十余年”,“时百官无禄,允常使诸子樵采自给”,“家贫布衣,妻子不立”,“惟草屋数间,布被缊袍,厨中盐菜而已”[18],文成帝赐以帛五百匹、粟千斛。济州刺史张蒲“清贫,妻子衣食不给”[19]。尚书左丞崔亮“虽历显任,其妻不免亲事舂簸”[20]。鲁郡太守张应,“妻子樵采以自供”[21]。钜鹿太守吕罗汉,“清身奉公,务存赡恤,妻子不免饥寒”[22]。相州刺史陆馥,“在州七年,家至贫约”[23],等等。当然,衣食发生困难、家属要参加劳动的官吏毕竟是极少数的,且大多为文官和汉族人,有些在皇帝得知后还被给予了赏赐。而更多的官吏则通过各种途径来获取财富。其来源主要有:

(1)赏赐。北魏前期,由于不断对周边各少数民族和南朝发动战争,掠夺到了大量牲畜、人口、财物。每次战争后都要论功行赏,称为“班赏(赐)各有差”。在拓跋珪时班赏约十二三次;拓跋嗣时十二次;拓跋焘时十九次。如拓跋珪登国六年(391年)破刘卫辰部,获马三十余万匹、牛羊四百余万头,“班赐大臣各有差”[24]。拓跋嗣天兴五年(413年)破高车越勤倍泥部,“赐征还将士牛、马、奴婢各有差”[25]。拓跋焘始光四年(427年)破赫连昌,获马三十余万匹、牛头数千万,“以昌宫人及生口、金银、珍玩、布帛班赉将士各有差”[26]。受到这类赏赐的将领很多。如张济受赐奴婢百口、马牛数百、羊二十余口。卢鲁元受赐僮隶数百人,布帛以万计。赏赐的对象首先是从征的将吏,后又扩大到留台的百官。如登国二年(387年)“班赐功臣长孙嵩等七十三人各有差”。七年(392年),‘班赐诸官马牛羊各有益”[27]。崔浩为汉士族首领,官至司徒,“与参大谋,赏获丰厚,牛羊益泽,赀累巨万”[28]。赏赐的物质财富以马牛羊牲畜为主,也有布帛;人口以奴婢为主,还有杂户或隶户。

“班赐各有差”的政策是一种比较原始的统治者瓜分财富的方式。它对鼓励将士作战,促进军事力量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也增强了将领们的实力,发展了奴隶经济。拓跋焘统一北方后,战争减少,这种原始的分配财富的方式也因愈来愈不适合新的形势而显著地减少了。

(2)掠夺。在以游牧经济为主,生产与作战合一的部落兵制阶段,战争被当作掠夺财富的手段。北魏前期将士们在战争过程中也任意掠夺。拓跋焘平定赫连昌,“引诸将帅入其府藏,各令任意取金玉。诸将取之盈怀”[29]。崔浩上书拓跋焘说:“在朝群臣及西北守将,从陛下征讨,西灭赫连,北破蠕蠕,多获美女珍宝,马畜成群。南镇诸将,闻而生羡,亦欲南抄,以取资财。”[30]

(3)搜刮。北魏前期地方官对人民任意征发徭役,侵夺财产。地方刺史的任务是负责征收租调,只要上缴定额租调,就可以在地方上任意搜刮。为了限制地方官的搜刮,北魏皇帝多次下诏。神瑞元年(414年),“诏使者巡行诸州,校阅守宰资财,非自家所赍,悉簿为赃”[31]。太平真君四年(443年)诏曰:“牧守令宰不能助朕宣扬恩德,勤恤民隐,至乃侵夺其产,加以残虐,非所以为治也。”以后“不听妄有征发”[32]。太安五年(459年)诏书说:“收守莅民,侵食百姓,以营家业,王赋不充,虽岁满去职,应计前逋,正其刑罪。”[33]和平四年(463年)诏曰:“今内外诸司、州镇守宰,侵使兵民,劳役非一。自今擅有召役,逼雇不程,皆论同枉法。”[34]

地方官侵夺人民的具体事例也不少。王斤镇长安,“调役百姓,民不堪之,南奔汉川者数千家”[35]。梁郡太守程灵虬,“贪财为事,虐政残民,寇盗并起”[36]。各地镇将多为鲜卑贵族担任,比州郡守宰更为贪暴。虎牢镇将公孙轨“其初来,单马执鞭,返去,从车百两,载物而南”[37]

(4)受贿。官吏的搜括除了强制榨取外,还有收受贿赂。如陕城镇将崔宽“招致礼遗,大有受取”[38]。乐陵太守张纂“在郡多所受纳”[39]。李宣茂在正平郡“受乡人财货”[40]。翟黑子“奉使并州,受布千匹”[41]。李为相州刺史,“受纳民财”[42]。这类收取物,称为“义赃”。

(5)贪污。有些地方官利用职权贪污盗窃官库里的财物。如安屈在拓跋嗣时“典太仓事,盗官粳米数石”[43]。羊祉为司空令辅国长史,“侵盗公资,私营居宅”[44]。因而文成帝在太安四年(458年)的诏书中说:“牧守百里,不能宣扬恩意,求欲无厌,断截官物以入于己,使课调悬少……非在职之官绥导失所,贪秽过度,谁使之致?”[45]

(6)经商。北魏前期,普通商业不够发达,官僚经商却很发达。这种状况正反映了社会经济的不发展。马克思说:“资本作为商人资本而具有独立的、优先的发展,意味着生产还没有从属于资本……因此,商人资本的独立发展,是与社会的一般经济发展成反比例的。”[46]这种商业,“到处都代表着一种掠夺制度”[47]。拓跋焘的儿子恭宗拓跋晃与左右亲信“畜养鸡犬,乃至贩酤市廛,与民争利”[48]。据《南齐书·魏虏传》记载,北魏的妃妾,有婢使千人,她们织绫锦、酤酒、养猪羊牛马、种蔬菜,贩卖谋利,以供主人。皇室如此,一般官吏更是经商货利。文成帝时,“牧守之官,颇为货利”[49]。官吏经商往往和商人联合。商人财力雄厚,又是营利能手,与官吏相勾结,为之出谋划策,狼狈为奸。有的商人直接隶属官府(北魏官制中有“商贾部二曹令”[50]),名为市买以供官用,实则经商中饱私囊。官吏经商的具体事例不少,如河内太守赵柔与其子以数百枚铧“鬻之于市”[51],价为绢二十匹。西衮州刺史郑羲“多所受纳,政以贿成。性又啬吝,民有礼饷者,皆不与杯酒脔肉,西门受羊酒,东门酤卖之”[52]。崔宽为陕城镇将,“弘农出漆蜡竹木之饶,路与南通,贩贸来往,家产丰富”[53]。文成帝和平二年(461年)下诏说:“刺史牧民,为百里之表。自顷每因发调,逼民假贷,大商富贾,要射时利,旬日之间,增赢十倍。上下通同,分以润屋。故编户之家,困于冻馁,豪富之门,日有兼积。”[54]地方官与富商大贾勾结,不仅利用职权经商积累了大量财富,而且趁农民交纳租调、青黄不接时放高利贷,重利盘剥。

在官吏没有俸禄的情况下,北魏前期吏治十分腐败。为此,皇帝一再下诏惩治不法官吏。拓跋珪天兴三年(400年)“分命诸官循行州郡,观民风俗,察举不法”;拓跋嗣永兴三年(411年),派安同等循行并州、定州,“察举守宰不法”;泰常二年(417年),“遣使者巡行天下……察守宰治行”[55]。拓跋焘始光四年(427年),“行幸中山,守宰贪污免者十数人”;神元年(428年),“以天下守令多行非法,精选忠良悉代之”[56];太延三年(437年),“诏天下吏民,得举告牧守之不法”[57]。文成帝太安元年(455年),派尚书穆伏真等三十人巡行州郡,观察风俗,对于“昏于政”者,“黜而戮之”[58]。文成帝在位十三年,发布了整饬官吏的诏书六道。

吏治败坏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一是社会阶级矛盾尖锐。由于“诸州刺史……纵奸纳赂,背公缘私,致令贼盗并兴,侵劫兹甚”[59],北魏前期,各族人民起义不断,孝文帝即位后,农民起义更是日益频繁。二是官吏贪污受贿,盗窃官物,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三是官吏假公济私,经商货利,影响败坏了社会风气。所有这些,都威胁到北魏政权的巩固。

三、孝文帝班行俸禄与整顿吏治

吏治败坏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使北魏统治者必须实行改革。而要实行改革,其前提条件又必须有一个较好的吏治状况,因为政策制定后,要靠官吏们去贯彻执行。王莽改制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吏治腐败,他任用富商大贾去执掌五均六管的大权。这个历史教训可能使北魏统治者把班行俸禄、整顿吏治作为改革的前提。这一措施也有利于北魏皇帝更严密地控制各级官吏,以加强中央集权。

(一)班行俸禄

在孝文帝正式班行俸禄前,北魏朝廷中已有人提出过班禄的问题。

孝文帝的父亲献文帝是一位年轻有为的皇帝。他“刑政严明,显拔清节,沙汰贪鄙”。皇兴四年(470年)前后,他下诏严惩贪污,规定受贿羊一头、酒一斛者,大辟;参与者以从坐论处;告发尚书以下的官吏,就以被告者官位授之。这条诏书下达后,雍州刺史张白泽上表进谏。他说:“伏见诏书,禁尚书以下受礼者刑身,纠之者代职……且周之下士,尚有代耕,况皇朝贵仕,而服勤无报,岂所谓祖袭尧舜,宪章文武者乎?羊酒之罚,若行不已,臣恐奸人窥望,忠臣懈节……如臣愚量,请依律令旧法,稽同前典,班禄酬廉,首去乱群,常刑无赦。苟能如此,则升平之轨,期月可望,刑措之风,三年必致矣。”[60]张白泽的上疏代表了要求改革鲜卑旧俗的汉族官僚的意见。他认为官吏贪污的根本原因是百官无俸禄;官吏的升降不能靠揭发纠代,而要靠考课。张白泽的意见提出后,献文帝表示同意,即废除了受羊一匹、酒一斛即处大辟的刑罚。但由于当时内外多事,“班禄酬廉”的事尚未来得及实行。

过了十四年,到孝文帝时,这个问题又被重新提了出来,这时时机已经成熟。当时由于孝文帝年幼,实际由冯太后掌权的北魏政府终于正式决定实行俸禄制。

太和八年(484年),孝文帝下诏实行俸禄制:

置官班禄,行之尚矣。《周礼》有食禄之典,二汉著受俸之秩。逮于魏晋,莫不聿稽往宪,以经纶治道。自中原丧乱,兹制中绝,先朝因循,未遑厘改。朕永鉴四方,求民之瘼,夙兴昧旦,至于忧勤。故宪章旧典,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民事。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均预调为二匹之赋,即兼商用。虽有一时之烦,终克永逸之益。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变法改度,宜为更始,其大赦天下,与之惟新。[61]

这条班禄诏书的主要内容是:(1)班行俸禄是“宪章旧典”,即恢复周秦到两汉魏晋的俸禄制;十六国时期废除俸禄制是特殊情况。说明重新实行俸禄制是按汉族传统的办法;这也是“变法”的措施。(2)实行俸禄制后,每户要增收帛三匹、谷二斛九斗作为官吏的俸禄。北魏前期实行宗主督护制,三十、五十家为一户,所以租赋额很大,每户为粟二十石、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3)罢去商人,以精简机构。北魏前期官吏与商人合作取利,现在既然已经班禄,不再需要官吏经商,所以要实行“罢诸商人,以简民事”。为此,增加二匹作为预调,作为废除商人的费用。(4)班禄后加重对贪污罪的处罚,“赃满一匹者死”。

班禄既然是一项改革,就必须要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就不可能一帆风顺。在班禄后半年,在北魏朝廷上就对这项改革发生了一场争论。

在一些守旧的鲜卑贵族看来,班禄是对他们的一种“约束”“限制”,因为在此以前,他们可以掠夺、贪污、盗窃、经商等,为所欲为。因此他们反对班行俸禄。鲜卑旧贵族的代表人物淮南王拓跋他,他是道武帝的孙子,官至侍中、司徒,他向朝廷上奏“依旧断禄”。冯太后令大臣讨论。尚书、中书监高闾表示反对,其理由是:(1)君主治理国家必须依靠官吏,而官吏要做好工作必须保证生活来源。“下者俸足以代耕,上者禄足以行义。”(2)班行俸禄是杜绝贪污的根本措施。“饥寒切身,慈母不保其子,家给人足,礼让可得而生。”“君班其俸,垂惠则厚,臣受其禄,感恩则深。于是贪残之心止,竭效之诚笃。”“若不班禄,则贪者肆其奸情,清者不能自保。”(3)中国古代早已实行俸禄制,这是“经世之明典,为治之至术”。魏晋以后,天下分裂,民户耗减,国用不足,俸禄遂废。这是“事出临时之宜,良非长久之道”。(4)俸禄制实行后收到了好的效果。“置立邻党,班宣俸禄,事设令行,于今已久,苛慝不生,上下无怨,奸巧革虑,窥觎绝心。”高闾最后说:“难易之验,灼然可知,如何一朝便欲去俸?淮南之议,不亦谬乎?”[62]

冯太后和孝文帝都支持高闾。最后淮南王拓跋他的建议被否定,“诏从闾议”。

太和九年(485年)、十年(486年),北魏在经济上实行了重大改革,即推行了三长制、均田制和新的租调制,于是对官吏俸禄又有了新的规定,“议定州郡县官依户给俸”[63]

新的租调制是一夫一妇纳帛一匹、粟二石。百官俸禄提取地方租调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俸禄每三个月发放一次,以每年十月开始。

新的规定使官吏俸禄的多少与当地户口多寡、租调多少成正比。由于各地郡县户数相差悬殊,大郡有几千户,小郡只有几百户,甚至数十户,使俸禄多寡很不平均。徐州刺史薛虎子上表说:“且臣所居,与南连接……其小郡太守,数户而已。一请止六尺绢,岁不满匹。既委边捍,取其必死,邀之士重,何吝君轻……忧责之地,敢不尽言。”书奏后,冯太后令曰:“俸禄已行,不可以小有不平,便亏通式。”[64]

均田制推行后,官吏有公田,可收地租,这也是俸禄的一部分。均田令规定官吏的公田是: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公田可以出租收取租粟,但不准买卖。期满移交下任官吏。

官吏还可以役使“吏”和“干”。这些人的身份类似农奴,在“公田”上劳动,收获物归官吏。这被称为“干禄”。裴聿自著作佐郎出任北中府长史,孝文帝因其清贫,“欲以干禄优之”[65],让他兼任野王县令。

(二)整顿吏治

俸禄制推行后,北魏政府大张旗鼓地惩治贪污、整顿吏治。

在班禄前,北魏政府规定对官吏贪赃的处罚为“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枉法”即贪污,“义赃”即受贿。班禄后,新法规定:“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66]对官吏贪污的处罚大大加重。

班禄后,孝文帝惩治贪官十分坚决,即使是亲戚也不讲情面。秦、益二州刺史李洪之,是献文帝之舅,算是外戚显贵,但他“素非廉清,每多受纳。时高祖始建禄制,法禁严峻,司察所闻,无不穷纠”,于是把李洪之押送到平城,孝文帝在太华殿上,面对群官责备他,然后令他自杀。“亲临数之,以其大臣,听在家自裁[67]。”班禄这一年秋天,孝文帝“遣使者巡行天下,纠守宰之不法,坐赃死者四十余人,食禄者跼蹐,赇谒之路殆绝”[68]。由于法严,官吏个个小心谨慎,贪赃受贿几乎绝迹。

这以后,孝文帝继续整顿吏治,严惩贪污。

孝文帝对廉洁奉公的官吏加以奖励。定州刺史赵黑,“克己清俭”,有人向他贿赂。他说:“高官禄厚,足以自给,卖官营私,本非情愿。”[69]孝文帝知道后,赐给帛五百匹,谷一千五百石。郢州刺史韦珍,“在州有声绩”[70],受到嘉奖,迁龙骧将军,赐骅骝二匹,帛五十疋,谷三百斛。南颍川太守韦崇,因治理有方,“郡中大治”,孝文帝“闻而嘉赏,赐帛二百匹”[71]。给事黄门侍郎陆凯“在枢要十余年,以忠厚见称,希言屡中,高祖嘉之”[72]。内都坐令崔衡,“善折狱,高祖嘉之”[73]

孝文帝不仅奖励好的官吏,而且对推荐好官有功者也加以嘉奖。汾州刺史穆罴推荐的吐京太守刘升,“在郡甚有威惠,……罴既频荐升等,所部守令,咸自砥砺,威化在行,百姓安之……高祖以罴政和民悦,增秩延限”[74]

孝文帝对于弄虚作假、诬告别人的官吏则加以惩处。

并州刺史王袭,知道孝文帝要来,就让百姓在大路边上立碑歌颂他的政绩,“虚相称美”[75]。孝文帝查实后,当面责备他,并给予降职的处分。沛郡太守邵安等诬告薛虎子与南朝通谋,查实属虚,被处死。孝文帝在诏书中说:“君臣体合,则功业可兴;上下猜惧,则治道替矣。”[76]

对于贪污官吏,孝文帝加以严厉惩办。幽州刺史张赦提因“贪虐”,“多有受纳”[77],被处死。齐州刺史高遵因“贪酷”“多所取纳”“虐于刑法”,被“赐死”[78]

对违法的宗室亲王,孝文帝也加以惩办。

太和十二年(488年),梁州刺史、临淮王拓跋提因“贪纵”被削官爵,发配到北方边镇。

太和十三年(489年),孝文帝叔伯父、章武王拓跋彬,在任统万镇大将、夏州刺史时,因“贪惏”[79]被削除官爵。

同年,孝文帝叔祖父、怀朔镇将、汝阴王拓跋天赐因“贪残”当死;长安镇都大将、雍州刺史、南安王拓跋桢因“聚敛肆情”当死,冯太后、孝文帝在皇信堂让王公大臣讨论。群臣都称二王宜加宽恕,孝文帝说,过去任命南安王拓跋桢为雍州刺史时曾告诫他:“所宜慎者,略有三事:一者,持亲骄矜,违礼僭度;二者,傲慢贪奢,不恤政事;三者,饮酒游逸,不择交友。三者不去,患祸将生。”但他“不能洁己奉公,助宣皇度,方肆贪欲,殖货私庭”,所以“实在难恕”[80],遂处以削除封爵,以庶人归第,禁锢终身。汝阴王拓跋天赐也“削除官爵”[81]

太和十四年(490年),孝文帝叔伯父、长安镇大将、京兆王拓跋太兴,因“黩货”[82],被免除官爵。

太和十五年(491年),孝文帝叔伯父、徐州刺史、济阴王拓跋郁,“以黩货赐死”[83]

迁都洛阳后,孝文帝命其弟、赵郡王拓跋为冀州刺史,后又进为司州牧,但他“贪淫不遵典法”[84],被孝文帝杖一百,免除官爵。

孝文帝对吏治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他在授予宗室子弟官职时,总要教训一番。他认为当官应注意三点:一是以身作则。他任命其弟、高阳王拓跋雍为相州刺史时告诫说:“为牧之道,亦难亦易。其身正,不令而行,故便是易;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故便是难。”[85]二是不能骄傲。他对其弟、咸阳王拓跋禧说:“周文王小心翼翼,聿怀多福。如有周公之才,使骄且吝,其余不足观。汝等宜小心畏慎,勿自骄怠。”[86]他对赵郡王拓跋说,要“临深履薄”。三是不可奢侈。他告诫南安王拓跋桢不可“饮酒游逸”“违礼僭度”。这些思想反映出孝文帝渴望他的官吏能够公正和清廉。

班行俸禄是孝文帝改革中的一件大事,与班禄相联系的整顿吏治、惩办贪污也是孝文帝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些措施是有重大意义的:它使整个改革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保证了改革的顺利进行。孝文帝改革首先从这方面入手,是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事实证明,只有在整顿吏治的基础上,有了一个比较好的稳定的政治局面,才有可能进行其他一系列的改革。孝文帝时代“肃明纲纪,赏罚必行,肇革旧轨,时多奉法”[87]。孝文帝不断整顿吏治,是其各项改革能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官吏的考绩

官吏的考绩是加强吏治的重要环节。它既可以识别官吏的忠佞善恶,又是对官吏进行赏罚升降的主要依据。孝文帝十分注重区别官吏的忠佞,“恒惧忠贞见毁,佞人便进,寤寐思此,如有隐忧”[88]。他曾与大臣讨论如何区别忠佞。游明根说:“三载考绩,然后忠佞可明。”三年考核,三考然后升降,这是中国古代的考核制度,北魏仍继续实行,孝文帝时并有所改革。

北魏早在太武帝时就实行官吏考绩。太延元年(435年)十二月的诏书中说:“太守复检能否,核其殿最,列言属州。刺史明考优劣,抑退奸吏,升进贞良,岁尽举课上台。”[89]这是对地方官的考绩。文成帝太安五年(459年)下诏说:“自今诸迁代者,仰列在职殿最,案制治罪。克举者加以爵宠,有愆者肆之刑戮,使能否殊贯,刑赏不差。主者明为条制,以为常楷。”[90]规定对官吏考核要制定具体条文。孝文帝时,对官吏考核更为重视,也更制度化。延兴二年(472年)下诏:“自今牧守温仁清俭,克己奉公者,可久于其任。岁积有成,迁位一级。其有贪残非道、侵削黎庶者,虽在官甫尔,必加黜罚。著之于令,永为彝准。”太和五年(481年)三月,孝文帝巡视至肆州,“考察守宰,加以黜陟”[91]

太和十五年(491年),孝文帝在“大定官品”的同时,“考诸牧守”[92]。其考核的办法是:“外考令文,每岁终,州镇列牧守治状。及至再考,随其品第,以彰黜陟。”[93]就是每年年终对地方官政绩进行考核,写出功状,及至三年后大考时,就依据每年的政绩进行升降。这是对地方官普遍进行了考核。京官也同样实行。广陵王羽在奏中说:“去十五年中,在京百僚,尽已经考为三等。”

太和十八年(494年),孝文帝又大考百官。这一年春夏之交,广陵王拓跋羽上奏,太和十五年在京百官考为三等后,至今已是三载,“虽外有成令,而内令未班。内外考察,理应同等。臣辄推准外考,以定京官治行”。孝文帝下诏说:“虽内考未宣,绩已久著……尚书三载殿最之义,此之考内,已为明矣。但论考之事,理在不轻,问绩之方,应关朕听,辄尔轻发,殊为躁也。每考之义,应在年终,既云此年,何得春初也!今始维夏,且待至秋后。”后孝文帝临朝堂,对群臣说:“卿等皆是朝贤国彦,匡弼是寄,各率乃心,以旌考绩之义。如乖忠正,国有常刑。贤者虽疏必进,不肖者虽亲必黜。”又对广陵王拓跋羽说:“上下二等,可为三品,中等但为一品。所以然者,上下是黜陟之科,故旌丝发之美,中等守本,事可大通。”[94]这一年九月,孝文帝下诏说:“三载考绩,自古通经;三考黜陟,以彰能否。今若待三考然后黜陟,可黜者不足为迟,可进者大成赊缓。是以朕今三载一考,考即黜陟,欲令愚滞无妨于贤者,才能不壅于下位。各令当曹考其优劣,为三等。六品以下,尚书重问;五品以上,朕将亲与公卿论其善恶。上上者迁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任。”[95]

由此可见,孝文帝对官吏的考核有以下几项改革:(1)由三年一考,三考后升降,改为三年一考,考后即行升降。(2)五品以上大官由皇帝亲自考核,六品以下官吏由尚书令、仆考处考核。(3)过去被考核官吏评定为三等九级,现上下二等仍各为三级,中等只有一级,即实行七品之制,这是为了突出升降。

诏书发布后,孝文帝“临朝堂,亲加黜陟”,大考百官,其考察、考核的方式多样。孝文帝曾责备尚书们说:“尚书之任,枢机是司,岂惟总括百揆、缉和人务而已;朕之得失,实在于斯。自卿等在任,年垂二周,未尝言朕之一失,献可否之片规,又不尝进一贤而退一不肖,此二事罪之大者。”孝文帝对录尚书事、广陵王拓跋羽说:“汝既是宸极之弟,而居枢端之任。汝自在职以来,功勤之绩,不闻于朝;阿党之音,频干朕听。汝之过失,已备积于前,不复能别叙。今黜汝录尚书、廷尉,但居特进、太保。”孝文帝对谏议大夫李彦说:“卿虽处谏议之官,实人不称职,可去谏议,退为元士。”对他们做出了贬官的决定。

他还对中庶子游肇等说:“自建承华,已经一稔,然东宫之官,无直言之士,虽未经三载,事须考黜。肇及中舍人李平识学可观,可为中;安乐王诠可为下中,解东华之任,退为员外散骑常侍;冯夙可为下下,免中庶子,免爵两任,员外常侍如故;中舍人闾贤保可为下下,退为武骑常侍。”对上述诸人做出考评决定,有的则削禄降官。孝文帝对左仆射元赞说:“卿夙德老成,久居机要,不能光赞物务,奖励同僚,贼人之谓,岂不在卿!计叔翻之黜,卿应大辟,但以咎归一人,不复相罪。又为少师,未允所授,今解卿少师之任,削禄一周。”对长兼尚书于果说:“卿履历卑浅,超升名任,不能勤谨夙夜,数辞以疾。长兼之职,位亚正员,今解卿长兼,可光禄大夫、守尚书,削禄一周。”又对守尚书尉羽说:“卿在集书,殊无忧存左史之事,今降为长兼常侍,亦削禄一周。”又对守尚书卢渊说:“卿始为守尚书,未合考绩。然卿在集书,虽非高功,为一省文学之士,尝不以左史在意,如此之咎,罪无所归。今降卿长兼王师,守常侍、尚书如故,夺常侍禄一周。”

孝文帝对左丞公孙良、右丞乞伏义受说:“二丞之任,所以协赞尚书,光宣出纳,而卿等不能正心直言,规佐尚书,论卿之罪,应合大辟。但以尚书之失,事踵叔翻,故不能别致贬责。二丞可以白衣守本官,冠服禄恤,尽皆削夺。若三年有成,还复本任;如其无成,则永归南亩。”[96]对上述两人则加以警告,即察看三年,以观后效。

太和十九年(495年),孝文帝又“诏诸州牧精品属官,考其得失,为三等之科以闻,将亲览而升降焉”[97]

可见,孝文帝对官吏的考绩十分认真,亲自在朝堂上公开论其善恶,加以黜陟。其考绩的内容,无非是德行优劣、才能高低、政绩大小。政绩上主要是抓好生产、户口增减、垦田多少、推荐人才、贯彻法令等。考绩后评出殿最——殿为下等,最为上等,然后进行黜陟,即贬黜和升陟。孝文帝一再强调考绩要公正,他要求主持考绩的大臣“各率乃心,以旌考绩之义。如乖忠正,国有常刑”。他又说:“凡为人君,患于不均,不能推诚御物,苟能均诚,胡越之人亦可亲如兄弟。”[98]他又强调考绩要实事求是,不允许弄虚作假,对于毁誉要分析,看其是否符合实际。“人言恶者未必是恶,言善者不必是善。”[99]正因为孝文帝对官吏能进行认真、严格、公正的考绩,官吏考绩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贤能善治的人得到了提拔,政绩差的受到降免,从而激发了官吏们的积极性。

孝文帝考绩官吏与整顿吏治相结合,使吏治比较清明,这成为他不断推进改革的保证。

四、北魏后期贪污盛行与腐败之风

(一)贪污盛行,吏治败坏

孝文帝是个有作为的改革家,但他后继无人。他以后的皇帝不能继续推行孝文帝的改革,而是热衷于享乐和内部斗争,因此北魏后期政局动荡、吏治败坏、贪污盛行。《魏书·良吏传》序云:“高祖肃明纲纪,赏罚必行,肇革旧轨,时多奉法。世宗优游而治,宽政遂往,太和之风,颇以陵替。肃宗驭运,天下淆然……”《魏书·尔朱荣传》末史臣曰:“高祖以文德革天下。世宗之后,政道颇亏。及明皇幼冲,女主南面。始则于忠专恣,继以元叉权重,握赏罚之柄,擅生杀之威,荣悴在亲疏,贵贱由离合,附会者结之以子女,进趋者要之以金帛。且佞谀用事,功勤不赏,居官肆其聚敛,乘势极其陵暴。于是四海嚣然。”

太和二十三年(499年),孝文帝死,其子元恪即位,即宣武帝。年十六。帝母高氏被追尊为文昭皇后,后兄高肇被封为平原公,专擅政权。宣武帝身边还有倖臣茹皓、赵修等人,也很得势。高肇专政,政治昏暗。他“颇结朋党,附之者旬月超升,背之者陷以大罪。以北海王详位居其上,构杀之……又谮杀彭城王勰,由是朝野侧目,咸畏恶之。因此专权,与夺任己”[100]。茹皓“潜自经营,阴有纳受,货产盈积。起宅宫西,朝贵弗之及也”。“皓贵宠日升,关与政事。太傅、北海王详以卞咸祗惮附之。”[101]赵修“起自贱伍,暴致富贵,奢傲无礼”,“广增宅舍,多所并兼,洞门高堂,房庑周博,崇丽拟于诸王”[102]

延昌四年(515年),宣武帝死,其子元诩即位,即孝明帝,年仅六岁,其母胡太后临朝听政。她重用于忠,“忠既居门下,又总禁卫,遂秉朝政,权倾一时”,“诏命生杀,皆出于忠”。正光元年(520年),侍中、领军将军元叉与卫将军、仪同三司刘腾联合,幽禁胡太后,于是又出现了元叉、刘腾擅权。“叉为外御,腾为内防,常直禁省,共裁刑赏,政无巨细,决于二人,威振内外,百僚重迹。”[103]元叉、刘腾专权达四年(520—525年),政治更加黑暗。“生杀之威,决于叉、腾之手。八坐九卿,旦造腾宅,参其颜色,然后方赴省府,亦有历日不能见者。公私属请,唯在财货。舟车之利,水陆无遗;山泽之饶,所在固护;剥削六镇,交通互市。岁入利息以巨万计。又颇役嫔御,时有征求,妇女器物,公然受纳。逼夺邻居,广开室宇。天下咸患苦之。”[104]“赏罚之诏,一出于叉,名藩重地,皆其亲党,京官要任,必其心腹。”[105]“轻薄趣势之徒,以酒色事之,姑姊妇女,朋淫无别。政事怠惰,纲纪不举,州镇守宰,多非其人。”[106]刘腾、元叉都大肆受贿。河间王元琛“赂腾金宝巨万计”[107],结果被任为兼都官尚书,出为秦州刺史。元叉收受扬州刺史李崇送的五车货物、相州刺史杨钧送的银食具、柔然主阿那瓌送的金百斤。元叉之父、京兆王元继也很贪婪。他“晚更贪婪,聚敛无已。牧守令长新除赴官,无不受纳货贿,以相托付。妻子各别请属,至乃郡县微吏,亦不得平心选举。凭叉威势,法官不敢纠摘,天下患之”[108]

北魏后期,吏部公开卖官。元晖任吏部尚书,“纳货用官,皆有定价,大郡二千匹,次郡一千匹,下郡五百匹,其余官职各有差,天下号曰‘市曹’”[109]。出钱买来的官,在任内就要竭力搜刮,捞回本钱。郑云行贿刘腾紫缬四百匹,做了安州刺史,一上任就向人打听,哪里可做什么买卖。[110]元诞为齐州刺史,有个和尚为他采药归来,元诞问百姓对他有何看法,和尚答:“唯闻王贪,愿王早代。”元诞说:“齐州七万户,吾至来,一家未得三十钱,何得言贪?”[111]对于一些贪如豺狼的官吏如元晖、卢昶,“时人号曰‘饿虎将军’‘饥鹰侍中’”[112]

边境上的镇将官吏也大多是“专事聚敛”的人。当时“边任益轻,唯底滞凡才,出为镇将,转相模习,专事聚敛。或有诸方奸吏,犯罪配边,为之指,过弄官府,政以贿立,莫能自改。咸言奸吏为此,无不切齿憎怒”[113]。如沃野镇将于祚,“颇有受纳”;怀朔镇将元尼须,“贪秽狼藉”。沃野镇(今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南)并不大,但自镇将以下官吏有八百多人,这些人都骑在边民头上作威作福,所以起义发生后,镇民们十分愤恨,对镇将们狠狠打击。怀荒镇将于景,早先任高平镇将时就“贪残受纳”,当然本性难移,因此“镇民不胜其忿,遂反叛。执缚景及其妻,拘守别室,皆去其衣服,令景著皮裘,妻著故绛袄。其被毁辱如此,月余,乃杀之”[114]。北方镇将如此,南方的镇将也同样贪污成性。他们“不识字民温恤之方,唯知重役残忍之法。广开戍逻,多置帅领,或用其左右姻亲,或受人货财请属,皆无防寇御贼之心,唯有通商聚敛之意”[115]。所以辛雄在上疏中说:“华夷之民相聚为乱,岂有余憾哉?正以守令不得其人,百姓不堪其命故也。”[116]

北魏后期在选拔官吏的制度上也十分腐败。由于求官的人多,吏部没有办法,在神龟二年(519年)实行了“停年格”的办法。“选曹唯取年劳,不简能否,义均行雁,次若贯鱼。”[117]“不问士之贤愚,专以停解日月为断,沈滞者皆称其能。”[118]这就是完全不管才能,只问资历。这种办法使官吏在任内更是加紧搜刮。

(二)奢侈腐化,佞佛成风

北魏孝文帝改革后,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出现了一段时间的繁荣局面。宣武帝时“承升平之业,四疆清晏,远迩来同”。《洛阳伽蓝记》卷四记载说:“于时国家殷富,库藏盈溢,钱绢露积于廊者,不可较数。”但是,封建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又往往加速了统治阶级的腐朽和衰颓。

孝文帝时正式建立了门阀制度,按先世官爵和当代官爵严格确立门阀等级。门阀贵族具有世代做官、免除赋役、逍遥法外等种种政治、经济特权,他们的子弟可以不费力气平步青云,这就加速了他们的腐败。

北魏后期门阀贵族广占土地,又经营工商业,攫取大量财富。均田制规定奴婢可以授田,这就有利于占有大量奴婢的世族地主广占土地。咸阳王元禧“奴婢千数,田业盐铁遍于远近”[119]。高阳王元雍有童仆六千,尚书令李崇有童仆千人,这些人都占有大量土地。除合法占有外,门阀贵族还用各种非法手段占有土地。弘农大族杨播在华州任刺史时,“至州借民田”。他的儿子杨侃说:“苟有良田,何忧晚岁!”[120]其弟杨椿任太仆卿时,“招引细人,盗种牧田三百四十顷”[121]。杨播家族,男女百口,“荷内外之任,公卿牧守,荣赫累朝,所谓门生故吏遍于天下”[122]。从这个典型可以看出,世家大族广占土地,奴役大量依附人口。

这些世家大族往往是大地主、大官僚、大商人三位一体,因此他们具有经营工商业的有利条件。他们的剥削不仅靠贵卖贱买,往往还靠掠夺,从而为他们积累起巨额财富。咸阳王元禧的盐铁业“遍于远近,臣吏僮隶,相继经营”[123]。北海王元详“贪冒无厌,多所取纳,公私营贩,侵剥远近”[124]。尚书令李崇“性好财货,贩肆聚敛,家资巨万,营求不息”[125]。大官僚刘腾,“舟车之利,水陆无遗,山泽之饶,所在固护,剥削六镇,交通互市,岁入利息,以巨万计”[126]。他们剥削来的巨额财富,为其奢侈生活创造了条件。

北魏门阀贵族生活上的奢侈腐朽不亚于西晋。《洛阳伽蓝记》卷四记载:“帝族王室,外戚公主,擅山海之富,居川林之饶,争修园宅,互相夸竞,崇门丰室,洞户连房,飞馆生风,重楼起雾,高台芳榭,家家而筑,花林曲池,园园而有。”

高阳王元雍“岁禄万余,粟至四万,伎侍盈房,诸子珰冕,荣贵之盛,昆弟莫及焉”[127]。他“贵极人臣,富兼山海,居止第宅,匹于帝宫”,“僮仆六千,妓女五百”,“雍嗜口味,厚自奉养,一日必以数万钱为限,海陆珍羞,方丈于前”,“自汉晋以来,诸王豪侈未之有也”[128]

咸阳王元禧,“性骄奢,贪淫财色,姬妾数十,意尚不已,衣被绣绮,车乘鲜丽,犹远有简娉,以恣其情”[129]

河间王元琛,“最为豪首”,“妓女三百人,尽皆国色”,“遣使向西域求名马,远至波斯国,得千里马……以银为槽,金为锁环”,至于各种金银、珍宝、器皿、钱绢和名贵织物,不可胜计。他曾对章武王元融说:“不恨我不见石崇,恨石崇不见我!”说明他比西晋著名的豪富石崇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他的大量财富是搜刮而来的。在任秦州刺史时,他“在州聚敛,百姓吁嗟”,为将则“求欲无厌,百姓患害,有甚虎狼”。当他任定州刺史期满回洛阳时,由于他在州“多所受纳,贪惏之极”,胡太后也气愤地说:“琛在定州,惟不将中山宫来,自余无所不致,何可更复叙用!”[130]“性尤贪暴”的元融“素以富自负”,见他这般豪侈,又叹羡,又忌妒,“归而惋叹三日”[131]

北魏后期统治阶级的腐化还表现在佞佛成风。在孝文帝以前,统治阶级礼佛,多重修禅持戒的宗教修行,孝文帝又重视讲经、研究义理。到北魏后期,随着统治集团政治上的腐朽和生活上的堕落,礼佛逐渐变成了佞佛,成为统治阶级豪奢生活的组成部分和精神空虚的标志。

孝文帝太和元年(477年),平城有寺约百所,僧尼二千余人;全国有寺六千四百七十八所,僧尼七万七千二百五十八人。到宣武帝延昌(512—515年)年间,全国有寺庙已达一万三千七百二十七所。到北魏末年,“所在编民,相与入道,假募沙门,实避调役,猥滥之极,自中国之有佛法,未之有也。略而计之,僧尼大众二百万矣,其寺三万有余”[132]。首都洛阳在神龟元年(518年)有佛寺五百余所,另据《洛阳伽蓝记》卷五载,到534年,洛阳有寺一千三百六十七所。可见北魏后期佛教发展的迅速。

寺院的规模与奢侈豪华也是前所未有。

景明寺。“其寺东西南北方五百步”,有堂、观一千余间,“青台紫阁,浮道相通,虽外有四时,而内无寒暑”[133]

瑶光寺。这是一所贵族尼寺,北魏皇后出家为尼,住到瑶光寺的有孝文废皇后冯氏、宣武皇后高氏、孝明皇后胡氏。这寺“有五层浮图一所,去地五十丈……尼房五百余间,绮疏连亘,户牖相通,珍木香草,不可胜言”[134]

永宁寺。高四十余丈,共有九层,在城外百里已能望见。内有一座高一丈八金像,十座中人高金像,二座玉像。九级塔上有金铎一百二十枚,风起时,声闻十余里。“殚土木之功,穷造形之巧……绣柱金铺,骇人心目。”[135]

如此豪华的佛寺,洛阳竟有一千多所,真可谓“招提栉比,宝塔骈罗,争写天上之姿,竞模山中之影。金刹与灵台比高,广殿共阿房等壮”[136]

统治者的崇佛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这些最终都转嫁到人民头上,加重了人民的负担。神龟元年(518年)元澄在上疏中就指出:“自迁都已来,年逾二纪,寺夺民居,三分且一。”“非但京邑如此,天下州、镇僧寺亦然。侵夺细民,广占田宅。”[137]在这种情况下,“百姓疲于土木之功,金银之价为之踊上”[138]

北魏后期政治昏暗,统治者贪污腐化、奢侈浪费,而监察工作则软弱无力,有些监察官如高道穆、郦道元还受到打击报复,有些大臣提出正确的意见,朝廷又不能采纳。在这种状况下,社会矛盾越来越激化,终于爆发了各族人民联合大起义,而北魏王朝也最终葬身于人民起义的烈火之中。

五、东魏北齐的贪污腐败和反贪活动

(一)高欢惩治贪污

建立东魏(534—550年)的高欢本是怀朔镇(今内蒙古固阳西北)的小军官,他所依靠的主要是怀朔镇的中下级军官和六镇流民。这些人中除了他的岳父娄家亲戚,如段荣、窦泰外,还有怀朔镇户曹史孙腾、外兵史侯景,以及司马子如、刘贵、贾显智等人,他们组成了一个怀朔豪强集团,也就是东魏新的勋贵集团。由于这些人帮助高欢夺取了政权,高欢又要获得他们的支持,所以他总是竭力纵容他们,满足他们的要求。

汉族官吏杜弼是个直言之臣。天平四年(537年),他因为“文武在位,罕有廉洁”,建议高欢惩治勋贵贪污。但高欢并不愿这样做。他对杜弼说:“弼来,我语尔。天下浊乱,习俗已久。今督将家属,多在关西,黑獭(宇文泰)常相招诱,人情去留未定。江东复有一吴儿老翁萧衍者,专事衣冠礼乐,中原士大夫望之以为正朔所在。我若急作法网,不相饶借,恐督将尽投黑獭,士子悉奔萧衍,则人物流散,何以为国?尔宜少待,吾不忘之。”高欢认为在与西魏、南朝梁三方对峙中,主要矛盾是争取文武官员的支持,以巩固政权,因此不能过分限制约束他们,惩治贪污的事只能以后再说。这一年,东魏与西魏发生沙苑之战,杜弼又提出要先清除“内贼”。高欢问他“内贼是谁?”杜弼答:“诸勋贵掠夺万民者皆是。”高欢没有回答,命令士兵举刀拉弓站成夹道,要杜弼在中间穿过去。杜弼被头上亮晃晃的刀吓得心惊胆战,汗流浃背。然后高欢对他说:“箭虽注不射,刀虽举不击,鞘虽按不刺,尔犹顿丧魂胆。诸勋人身触锋刃,百死一生,纵其贪鄙,所取处大,不可同之循常例也。”杜弼大为恐慌,连连叩头,说:“愚痴无智,不识至理,今蒙开晓,始见圣达之心。”[139]

高欢挖空心思,自编自导了一场戏,再次告诫杜弼,贪污是小事,对付西魏和南梁是大事,对于作战的勋贵们,只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以换取他们的支持。

在高欢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东魏的勋贵们为所欲为,公开贪污聚敛。如孙腾“求纳财贿,不知纪极,生官死赠,非货不行”[140]。娄叡任光洲刺史,“在任贪纵”,“以外戚贵幸,纵情财色”,后任瀛洲刺史,“聚敛无厌”[141]。尉景是高欢姊夫,任冀州刺史时,“大纳贿”,高欢实在看不过去,“命优者石董桶戏之,董桶剥景衣,曰:‘公剥百姓,董桶何为不剥公?’”高欢告诫尉景说:“可以无贪也。”尉景回答道,我不过在几个老百姓身上打点儿主意,比不上你把天子的赋调都占为己有。高欢无话可答,只能让他肆无忌惮地贪污聚敛。

高欢知道,光依靠鲜卑贵族还不能巩固统治,因此他在满足鲜卑贵族利益的同时,也拉拢汉族世家大族。他到山东地区,就认有名的高门大族高乾为族叔。此外,对赵郡大族李元忠他也竭力拉拢。东魏政权就是建立在鲜卑贵族和汉族高门大族相互联合的基础上。

沙苑之战后,战争逐渐减少,东魏向南朝梁王朝不断派遣使者,与西魏在兴和三年(541年)也在“汾晋之间遂通庆弔”[142]。随着政局的稳定,高欢在内政方面也要有所建设。元象元年(538年),高欢任长子高澄为吏部尚书,高澄改变了北魏末年论资排辈的“停年格”的用人制度,“铨擢贤能;又沙汰尚书郎,妙选人地以充之……士大夫以是称之”[143]。兴和元年(539年),高欢奖励清官徐州刺史房谟、广平太守羊敦、广宗太守窦瑗、平原太守许悖,因为他们“有政绩清能”,高欢“与诸刺史书,褒称谟等以劝之”[144]。这一年,高欢又组织十万人修筑了邺城新宫。兴和三年(541年),高欢让封隆之等在麟趾阁议定法律条文,称为《麟趾格》,加强了法制建设。高欢又统一度量衡,规定绢长每匹四十尺,不许额外勒索。

由于社会开始安定,高欢又采取了一些措施,使国家赋役收入有所增加,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仓廪充实”,“频岁大穰,谷斛至九钱”[145],“山东之民稍复苏息矣”[146]

武定元年(543年)东魏与西魏发生了一次邙山(洛阳北)之战,东魏军大胜,俘斩西魏督将以下三万余人。

由于外部威胁逐渐解除,在内政方面就要加强改革和建设,再说鲜卑勋贵们的权力无限膨胀也为高欢所不容。所以,高欢决定整顿吏治,特别是对勋贵们有所抑制。兴和四年(542年)四月,高欢从晋阳到了邺城,“司徒孙腾坐事免”。太尉尉景是高欢姊夫,因“贪纵不法,为有司所劾,系狱;欢三诣阙泣请,乃得免死”,降为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高欢去看他,尉景躺着不起来,说:“要杀我了吗?”高欢安抚了他。

在惩治权贵上,高欢也很讲策略。他让儿子高澄出面,自己在幕后,必要时出来缓和冲突。武定二年(544年),高澄被任为大将军,领中书监,“文武赏罚,皆禀于澄”。当时孙腾已恢复职务,任太保,他与尚书令司马子如、司徒高隆之及高岳四人,都是与高欢一起打天下的,在邺城“权势熏灼中外,率多专恣骄贪”[147],被称为“邺中四贵”。高欢决定惩治他们。高澄奏请崔暹为御史中尉,宋游道为尚书左丞。高澄对二斡人说:“卿一人处南台,一人处北省,当使天下肃然。”[148]崔暹前后弹劾尚书令司马子如、尚书元羡、雍州刺史慕容猷、太师咸阳王元坦、并州刺史可朱浑元,“罪状极笔,并免官,其余死黜者甚众”[149]。宋游道也弹劾咸阳王元坦、太保孙腾、司徒高隆之、司空侯景以及录尚书元弼、尚书令司马子如等人。高澄把司马子如关进监狱,司马子如一夜头发变白。高欢在晋阳写信给邺下的勋贵们说:“咸阳王、司马令,并是吾对门布衣之旧,尊贵亲昵,无过二人,同时获罪,吾不能救,诸君其慎之。”[150]要邺城的权贵们小心。经过这一次惩治,邺城的鲜卑贵族果然有所收敛,不敢再放纵地为非作歹。

高欢惩治制裁权贵们的放纵贪污收到了成效。他拉着崔暹的手感谢、慰劳他说:“往前朝廷岂无法官,而天下贪婪,莫肯纠劾。中尉尽心为国,不避豪强,遂使远迩肃清,群公奉法。冲锋陷阵,大有人在。当官正色,今始见之。今荣华富贵,直是中尉自取。”[151]当即赏给他良马一匹。后来在华林园,孝静帝元善见还亲自给崔暹赐酒。

其他一些贪官污吏也同样受到惩处。瀛洲刺史韩轨是高欢亲戚,“在州聚敛,为御史所劾,削除官爵”[152]。南青州刺史郑伯猷,“在州贪……专为聚敛,货贿公行”,“为御史纠劾,死罪数十条。遇赦免,因以顿废”[153]

(二)北齐王朝的腐败

武定五年(547年),高欢死;七年(549年),高澄遇刺身亡,其弟高洋代之。天保元年(550年),高洋废孝静帝,建立起北齐。高洋即文宣帝。高洋掌握朝政时,为做皇帝,就拉拢鲜卑贵族,把崔暹、崔季舒各鞭打二百,发配到北方边境充军。但高洋即位后,还是任用弘农(今河南灵宝北)大族杨愔为尚书右仆射。在杨愔等汉族地主辅佐下,高洋前期能“励精为治”[154],“留心政术,务存简靖,坦于任使,人得尽力。又能以法驭下,或有违犯,不容勋戚,内外莫不肃然”[155]。但大致从天保七年(556年)起,高洋“以功业自矜,遂嗜酒淫佚,肆行狂暴”[156]。他或者和女妃一起歌舞,通宵达旦,或者披头散发,袒露身体,涂脂抹粉,或者在烈日下赤身露体,或者在隆冬赤膊驰骋。他嫌宫室太小,征发工匠三十余万在邺修筑三台,殿高二十七丈,两栋相距二百余尺,工匠系带在上修筑。又造长城,东西三千里。他生性淫恣。其兄高澄死后,就霸占其嫂。“高氏妇女,不问亲疏,多与之乱,或以赐左右”。又作大镬、长锯、剉、碓之类,陈列在朝廷上,“每醉,辄手杀人,以为戏乐”[157]

高洋死,其子高殷继位;不久,高洋之弟高演、高湛在鲜卑勋贵高归彦、斛律光等人的拥护下,杀大臣杨愔、燕子献、宋钦道等人,汉族士族势力再次受到打击。由于高殷之母李太后是汉族人,所以鲜卑勋贵就把高殷废了,另立高演为帝,两年后高演死,长广王高湛继位,即武成帝。

武成帝也十分淫侈。他逼嫂李氏(高洋皇后)淫乱,说:“若不从,当杀你儿。”李氏被迫从之。侍中、尚书右仆射和士开对高湛说:“自古帝王,尽为灰土,尧舜、桀纣,竞复何异!陛下宜及少壮,极意为乐,纵横行之。一日取快,可敌千年。国事尽付大臣,何虑不办,无为自勤约也。”[158]高湛十分高兴,更加荒淫。他为胡后造珍珠裙,所费无法计算。胡后也十分淫乱,她与和士开通奸。武成帝死后,她又与沙门昙献通奸。

后主高纬更是历史上有名的昏聩皇帝。他口吃,却爱弹琵琶,整天自弹自唱《无愁曲》,人称“无愁天子”。他为了享乐,驱使成千上万的工匠为他建造宫殿和寺院,在晋阳建十二院,比邺城的宫殿更加富丽。有的宫殿他觉得建得不称心,多次拆了再造,百工不得休息,夜晚燃火照作,十分悲惨。他为穆皇后造太宝林寺,运石填泉,人、牛死了无数。后宫个个锦衣玉食,一裙万钱,一镜台千金,马、狗都封了“仪同”“郡君”之号,马的食物有十余种,狗则饲以粱米。

后主时北齐政权更加腐败。他信用鲜卑人和士开,“富商大贾朝夕填门,朝士不知廉耻者多相附会”[159]。不久,汉族人祖挺为侍中、尚书右仆射。他想改革,却被鲜卑贵族穆提婆、高阿那肱、韩长鸾等排挤。穆提婆等大杀汉族文官。这些人掌权后,内外亲信都受官爵,“官由财进,狱以贿成”,“庶姓封王者百数”,“开府千余,仪同无数”。贵族官僚的狗、马、鹰都加封官号,享受俸禄。国库枯竭了,高纬干脆让他的宠臣卖官。“乃赐诸佞幸卖官,或得郡两三,或得县六七,各分州郡,下逮乡官……于是州县职司,多出富商大贾,竞为贪纵,人不聊生。”[160]

当北齐王朝日益腐朽衰落时,西边的北周却日益强大起来。公元577年,北齐最终被北周所灭。

六、西魏北周的改革与吏治

当东魏、北齐日益腐败衰落时,在关陇地区宇文泰所建立的西魏及以后的北周却不断进行改革,逐渐强大起来。

宇文泰所控制的关陇地区,土狭人少,国力无法与东魏、北齐相比。宇文泰要立住脚跟,与东魏、北齐相对抗,只有不断进行改革,以巩固自己的统治。

宇文泰的改革集中在兵制和政权建设上。在兵制上,他建立了府兵制;在政权建设上,他除了调和鲜卑族的武川军官与汉族关陇及河东地区世家大族之间的利益和矛盾,组成关陇集团外,还特别注意廉政建设,擢用廉吏。

宇文泰早在讨伐侯莫陈悦的军事行动中,自己就做出了榜样。他“入上邦,收悦府库,财物山积,皆以赏士卒,毫厘无所取。左右窃一银镂瓮以归,太祖知而罪之,即[剖]赐将士,众大悦”[161]。大统三年(537年)八月,他率李弼、独孤信等十二将东伐,在潼关誓师说:“无贪财以轻敌,无暴民以作威。用命则有赏,不用命则有戮。”[162]

大统元年(535年),“太祖(宇文泰)以戎役屡兴,民吏劳弊,乃命所司斟酌今古,参考变通,可以益国利民便时适治者,为二十四条新制,奏魏帝行之”[163]。七年(541年),“太祖奏行十二条制,恐百官不勉于职事,又下令申明之”[164]。宇文泰在制定这些新制时,主要任用者是谋士苏绰。苏绰,字令绰,关中武功(今属陕西)人,出身关中地区世家大族,他“少好学,博览群书”,“惟俭素,不治产业,家无余财。以海内未平,常以天下为己任”[165]。宇文泰最初任他为行台郎中,后来与他讨论“天地造化之始,历代兴亡之迹”,苏绰应对如流,就留下来深谈。“绰于是指陈帝王之道,兼述申韩之要”,宇文泰越听越有道理,不觉天明,于是拜大行台左丞,参典机密。宇文泰“方欲革易时政,务弘强国富民之道,故绰得尽其智能,赞成其事。减官员,置二长,并置屯田以资军国。又为六条诏书,奏施行之”[166]

苏绰提出的“六条诏书”,宇文泰十分重视,把它作为施政纲领,“其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者,不得居官”。宇文泰自己也把它作为座右铭,“常置诸座右”。

“六条诏书”的内容是:

(1)“先治心”。这是思想政治教育。苏绰认为,“前世帝王,每称共治天下者,唯良宰守耳”,“其治民之本,莫若宰守之最重也。凡治民之体,先当治心。心者,一身之主,百行之本。心不清净,则思虑妄生。思虑妄生,则见理不明。见理不明,则是非谬乱。是非谬乱,则一身不能自治,安能治民也!是以治民之要,在清心而已”。所谓清心,除了不贪财货外,还要心气清和,志意端静。这样“邪僻之虑,无因而作”。其次,要治身,做出表率,因为“表不正,不可求直影”。他强调躬行仁义、孝悌、忠信、礼让、廉平、俭约、无倦、明察,“行此八者,以训其民。是以其人畏而爱之,则而象之”。

(2)“敦教化”。这是针对二十年来战乱频繁,“民不见德,唯兵革是闻;上无教化,惟刑罚是用”的现实而发的。要教民慈爱、和睦、敬让。“慈爱则不遗其亲,和睦则无怨于人,敬让则不竞于物。”“诸牧守令长,宜洗心革意,上承朝旨,下宣教化。”

(3)“尽地利”。这是要发展农业生产,而“地利所以尽者,由于劝课有方。主此教者,在乎牧守令长而已”。“为政不欲过碎,碎则民烦;劝课亦不容太简,简则民怠”。所以关键是要有负责、廉洁的地方官。

(4)“擢贤良”。这是强调选择良好官吏的重要性。“置臣得贤则治,失贤则乱。”他批评“自昔以来,州郡大吏,但取门资,多不择贤良”,认为“今之选举者,当不限资荫,唯在得人”。这是否定门阀制度下的用人路线。他还特别重视地方官的选择。“党族闾里正长之职,皆当审择,各得一乡之选,以相监统。夫正长者,治民之基。基不倾者,上必安。”

(5)“恤狱讼”。断狱判刑公正与否关系到政权的存亡。“赏罚得中,则恶止而善劝;赏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民无所措手足,则怨叛之心生。”因此,“治狱之官,精心悉意,推究事源”,“宰守……当率至公之心,去阿枉之志,务求曲直,念尽平当”,“一夫吁嗟,王道为之倾覆……凡百宰守,可不慎乎”。

(6)“均赋役”。赋役要平均,不能“舍豪强而征贫弱”,“纵奸巧而困愚拙”。这些关键在地方官。“斟酌贫富,差次先后,皆事起于正长,而系之于守令”,如“守令……不存恤民之心,皆王政之罪人也”[167]

“六条诏书”从政治、经济、法律、思想教育各方面提出一些改革的指导原则,而其中贯穿了强调吏治的重要性,因为只有公正、廉洁的官吏才能贯彻各项改革。

大统十年(544年)七月,宇文泰命苏绰把最初的二十四条并新制十二条,总为三十六条,重新加以修订,成为定文。“方为中兴永式,乃命尚书苏绰更损益之,总为五卷,班于天下。于是搜简贤才,以为牧守令长,皆依新制而遣焉。数年之间,百姓便之”[168]。这三十六条新制,共有五卷,说明有十分详尽的条文,其精神一定是与苏绰的六条诏书相一致的。可惜这个新制没有流传下来。

大统十二年(546年),苏绰去世,但他的思想却被贯彻到西魏的改革中。宇文泰搜罗贤才去当地方官,取得成效,受到百姓的拥护,西魏经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宇文泰在执政时期始终重视廉政建设,擢用廉吏,惩治贪污,所以在西魏、北周时期出现不少廉吏。

裴侠任河北郡守,“躬履俭素,爱民如子,所食唯菽麦盐菜而已。吏民莫不怀之”。郡中一直有三十名渔猎夫以供郡守。裴侠说:“以口腹役人,吾所不为也。”故全部取消。又有三十名壮丁供郡守役使,裴侠也收了他们的庸直(钱)交给公家。裴侠“去职之日,一无所取”。民歌之曰:“肥鲜不食,丁庸不取,裴公贞惠,为世规矩。”有一次宇文泰接见地方官,他命裴侠站出来,然后对众多牧守说:“裴侠清慎奉公,为天下之最,今众中有如侠者,可与之俱立。”[169]大家都默不作声。宇文泰就赏赐给裴侠许多财物。后来,大家称裴侠为“独立君”。从这件事可见宇文泰很懂得用典型事例教育众官。

宇文测任大都督、行汾州事,“政存简惠,颇得民和”。他“性仁恕,好施与,衣食之外,家无蓄积。在洛阳之日,曾被窃盗,所失物,即其妻阳平公主之衣服也”[170]。其弟宇文深任大都督、东雍州刺史,“为政严明,示民以信,抑挫豪右,吏民怀之”[171],后任吏部中大夫,“在选曹,颇获时誉”。兄弟俩都以廉洁著称,史书说他们是“当时之良臣”。

申徽任瓜州刺史,“在州五稔,俭约率下,边人乐而安之”,后出为襄州刺史,“旧俗,官人皆通饷遗。徽性廉慎,乃画杨震像于寝室以自戒。及代还,人吏送者数十里不绝”[172]

韩褒任西凉州刺史,“羌胡之俗,轻贫弱,尚豪富。豪富之家,侵渔小民,同于仆隶。故贫者日削,豪者益富。褒乃悉募贫人,以充兵士,优复其家,蠲免徭赋。又调富人财物以振给之。每西域商货至,又先尽贫者市之。于是贫富渐均,户口殷实”[173]

王子直任大都督、行瓜州事,“性清静,务以德政化民,西土悦附”[174]

皇甫璠任陇右总管府长史,“璠性平和,小心奉法,安分守志,恒以清白自处。当时号为善人”[175]

韦瑱任瓜州刺史,“州通西域,蕃夷往来,前后刺史,多受赂遗……瑱雅性清俭,兼有武略。蕃夷赠遗,一无所受。胡人畏威,不敢为寇。公私安静,夷夏怀之”[176]

柳敏曾与苏绰等“修撰新制,为朝廷政典”,后出为郢州刺史,“甚得物情。及将还朝,夷夏士人感其惠政,并赍酒肴及土产候之于路。敏乃从他道而还”[177]

唐瑾任吏部尚书时,“铨综衡流,雅有人伦之鉴”。宇文泰平江陵,唐瑾为元帅府长史,“及军还,诸将多因虏掠,大获财物。瑾一无所取,唯得书两车,载之以归”。有人告发说:“唐瑾大有辎重,悉是梁朝珍玩。”宇文泰派人去查看,只见都是书籍,叹道:“孤知此人来二十许年,明其不以利干义。向若不令检视,恐常人有投杼之疑,所以益明之耳。凡受人委任,当如此也。”乃晋爵为公。唐瑾“家无余财,所得禄赐,常散之宗族。其尤贫者,又割膏腴田宇以赈之。所留遗子孙者,并墝埆之地”[178]

王悦,京兆兰田(今属陕西)人。宇文泰初定关中,他率募乡里从军,屡有战功。后侯景攻洛阳,宇文泰率军赴援,王悦又率乡亲千余人,从军至洛阳,作战前夕,“悦罄其行资,市牛飨战士”。后任京兆郡守,迁大行台尚书。“悦性俭约,不营生业,虽出入荣显,家徒四壁而已。”[179]

薛端,本名沙陁,世代为河东大族。他为人耿直,“每有奏请,不避权贵”,宇文泰嘉奖他,赐名端,“欲令名质相副”。他任吏部郎中,“自居选曹,先尽贤能,虽贵游子弟,才劣行薄者,未尝升擢之”。他常对宇文泰说:“设官分职,本康时务,苟非其人,不如旷职。”宇文泰十分赞同。后进授吏部尚书,赐姓宇文氏。“端久处选曹,雅有人伦之鉴,其所擢用,咸得其才。”[180]

宇文泰奖励、重用廉吏,对贪污却严加惩处,即使是亲属也不姑息。魏秦州刺史王超世是宇文泰的内兄(妻兄),“骄而黩货,泰奏请加法,诏赐死”[181],在朝廷内外引起了很大震动。

宇文泰死后,经过宇文护专权,到武成二年(560年)北周武帝宇文邕即位,建德元年(572年)他亲政,北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北周武帝是一位有作为的君主,他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如废佛、释放奴婢、改革府兵制、最后灭北齐统一北方。他“克己励精,听览不怠。用法严正……身衣布袍,寝布被,无金宝之饰,诸宫殿华绮者,皆撤毁之,改为土阶数尺,不施栌棋。其雕文刻镂,锦绣纂组,一皆禁断。后宫嫔御,不过十余人。劳谦接下,自强不息”[182]。史书评论他“劳役为士卒之先,居处同匹夫之俭,修富民之政,务强兵之术”。

北周武帝在惩治贪污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建德六年(577年),他颁布《刑书要制》,规定执武器盗一匹以上,不执武器盗五匹以上处死;“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小盗及诈伪请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183]。对于官吏自盗及隐瞒户口土地者都做了严厉的处罚规定,这对打击贪官、革除弊政是有作用的,史称“由是浇诈颇息焉”[184]

到北周宣帝即位的宣政元年(578年)八月,他又对地方州郡宣布了九条,其内容是:“一曰决狱科罪,皆准律文;二曰母族绝服外者,听婚;三曰以杖决罚,悉令依法;四曰郡县当境贼盗不擒获者,并仰录奏;五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才堪任用者,即宜申荐;六曰或昔经驱使,名位未达,或沉沦蓬荜,文武可施,宜并采访,具以名奏;七曰伪齐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皆听预选,降二等授官;八曰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郡举经明行修者为孝廉,上州、上郡岁一人,下州、下郡三岁一人;九曰,年七十以上,依式授官,鳏寡困乏不能自存者,并加禀恤。”与此同时,“遣大使巡察诸州”[185]

这九条是要求地方官严格依法办事,选拔人才,宣扬儒家道德,镇压盗贼,体现了政府对地方官察举并重、奖惩结合的特点。

西魏宇文泰掌权二十二年,在苏绰等人辅佐下,发展经济,任用廉吏,使西魏对抗了强大的东魏,又攻伐萧纪于蜀,征讨南梁攻下江陵,为北周武帝宇文邕的改革创造了条件。北周武帝继续改革,加强法治,使国力更加强大,终于灭掉北齐,统一北方。北周武帝死后十一年,新建的隋王朝统一了全国。


[1] 《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 》。

[2] 《魏书》卷二八《庾业延传 》。

[3] 《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 》。

[4] 《资治通鉴》卷一三五《高帝建元元年 》。

[5] 《魏书》卷三二《高湖附谧传 》。

[6] 《文献通考》卷五三《职官七 》。

[7] 《通典·职官六 》。

[8] 《魏书》卷七六《卢同传 》。

[9] 《通典·职官四 》。

[10] 《魏书》卷六二《李彪传 》。

[11] 《北史》卷三六《薛辩附聪传 》。

[12] 《魏书》卷八五《温子升传 》。

[13] 《魏书》卷六六《李崇附李世哲传 》。

[14] 《魏书》卷六八《甄琛传 》。

[15] 《魏书》卷六六《崔亮传 》。

[16]《魏书》卷六九《裴延传 》。

[17] 《魏书》卷二四《崔玄伯传 》。

[18] 《魏书》卷四八《高允传 》。

[19] 《魏书》卷三三《张蒲传 》。

[20] 《魏书》卷六六《崔亮传 》。

[21] 《魏书》卷八八《张应传 》。

[22] 《魏书》卷五一《吕罗汉传 》。

[23] 《魏书》卷四〇《陆俟附馥传 》。

[24] 《魏书》卷二《太祖纪 》。

[25] 《魏书》卷三《太宗纪 》。

[26] 《魏书》卷四《世祖纪》。

[27] 《魏书》卷二《太祖纪 》。

[28] 《魏书》卷三五《崔浩传 》。

[29] 《魏书》卷三三《公孙表附轨传 》。

[30] 《魏书》卷三五《崔浩传 》。

[31] 《魏书》卷三《太宗纪 》。

[32] 《魏书》卷四《世祖纪 》。

[33] 《魏书》卷五《高宗纪 》。

[34] 《魏书》卷五《高宗纪 》。

[35] 《魏书》卷三〇《王建附斤传 》。

[36] 《魏书》卷一六《元鉴传 》。

[37] 《魏书》卷三三《公孙表附轨传 》。

[38] 《魏书》卷二四《崔玄伯附宽传 》。

[39] 《魏书》卷六八《甄琛附张纂传 》。

[40] 《魏书》卷四九《李灵附宣茂传 》。

[41] 《魏书》卷四八《高允传 》。

[42] 《魏书》卷四六《李传 》。

[43] 《魏书》卷三〇《安同传》。

[44] 《魏书》卷八九《羊祉传》。

[45] 《魏书》卷五《高宗纪》。

[46]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366页。

[47]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370页 。

[48] 《魏书》卷四八《高允传 》。

[49] 《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 》。

[50] 《魏书》卷四四《弗于传 》。

[51] 《魏书》卷五二《赵柔传 》。

[52] 《魏书》卷五六《郑羲传 》。

[53] 《魏书》卷二四《崔玄伯附宽传 》。

[54] 《魏书》卷五《高宗纪 》。

[55] 《魏书》卷三《太宗纪 》。

[56] 《魏书》卷四《世祖纪 》。

[57] 《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 》。

[58] 《魏书》卷五《高宗纪 》。

[59] 《魏书》卷七《高祖纪 》。

[60] 《魏书》卷二四《张衮附白泽传 》。

[61] 《魏书》卷七《高祖纪 》。

[62] 《魏书》卷五四《高闾传 》。

[63] 《魏书》卷七《高祖纪 》。

[64]《魏书》卷四四《薛野附虎子传 》。

[65] 《魏书》卷六九《裴延俊附聿传 》。

[66] 《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 》。

[67] 《魏书》卷八九《李洪之传 》。

[68] 《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 》。

[69] 《魏书》卷九四《赵黑传》。此事在班禄前 。

[70] 《魏书》卷四五《韦阆附珍传 》。

[71] 《魏书》卷四五《韦阆附崇传 》。

[72] 《魏书》卷四〇《陆俟附凯传 》。

[73] 《魏书》卷二四《崔玄伯附衡传 》。

[74] 《魏书》卷二七《穆崇附罴传 》。

[75] 《魏书》卷九三《王睿附袭传》。

[76] 《魏书》卷四四《薛野附虎子传 》。

[77] 《魏书》卷八九《张赦提传 》。

[78] 《魏书》卷八九《高遵传 》。

[79] 《魏书》卷一九下《章武王太洛附彬传 》。

[80] 《魏书》卷一九下《南安王桢传 》。

[81] 《魏书》卷一九上《汝阴王天赐传 》。

[82] 《魏书》卷一九上《京兆王子推附太兴传 》。

[83] 《魏书》卷一九上《济阴王小新成附郁传 》。

[84] 《魏书》卷二一上《赵郡王斡斡传 》。

[85] 《魏书》卷二一上《高阳王雍传 》。

[86] 《魏书》卷二一上《咸阳王禧传 》。

[87] 《魏书》卷八八《良吏传序 》。

[88] 《魏书》卷五四《高闾传 》。

[89] 《魏书》卷四上《世祖纪 》。

[90] 《魏书》卷五《高宗纪 》。

[91] 《魏书》卷七《高祖纪 》。

[92] 《魏书》卷七《高祖纪 》。

[93] 《魏书》卷二一上《广陵王羽传 》。

[94] 《魏书》卷二一上《广陵王羽传 》。

[95] 《魏书》卷七《高祖纪 》。

[96] 《魏书》卷二一上《广陵王羽传 》。

[97] 《魏书》卷七《高祖纪 》。

[98] 《魏书》卷七《高祖纪 》。

[99] 《魏书》卷二一上《广陵王羽传 》。

[100] 《魏书》卷八三《高肇传 》。

[101] 《魏书》卷九三《茹皓传 》。

[102] 《魏书》卷九三《赵修传 》。

[103] 《资治通鉴》卷一四九《武帝普通元年 》。

[104] 《魏书》卷九四《刘腾传 》。

[105] 《魏书》卷六〇《韩麒麟附子熙传 》。

[106] 《魏书》卷一六《京兆王黎附叉传 》。

[107] 《资治通鉴》卷一四八《武帝天监十七年 》。

[108] 《魏书》卷一六《京兆王黎附继传 》。

[109] 《魏书》卷一五《常山王元遵附晖传 》。

[110] 《魏书》卷三二《封回传 》。

[111] 《魏书》卷一九上《济阴王小新成附诞传 》。

[112] 《魏书》卷一五《常山王遵附晖传 》。

[113] 《魏书》卷一八《广阳王元深传 》。

[114]《魏书》卷三一《于栗附景传 》。

[115] 《魏书》卷六九《袁翻传 》。

[116] 《资治通鉴》卷一五一《武帝普通七年 》。

[117] 《资治通鉴》卷一四九《武帝天监十八年 》。

[118] 《资治通鉴》卷一四九《武帝天监十八年 》。

[119] 《魏书》卷二一《咸阳王禧传 》。

[120] 《魏书》卷五八《杨播传 》。

[121] 《魏书》卷五八《杨播附椿传 》。

[122] 《魏书》卷五八《杨播附椿传 》。

[123] 《魏书》卷二一上《咸阳王禧传 》。

[124] 《魏书》卷二一上《北海王详传 》。

[125] 《魏书》卷六六《李崇传 》。

[126] 《魏书》卷九四《刘腾传 》。

[127] 《魏书》卷二一上《高阳王雍传 》。

[128] 《洛阳伽蓝记》卷三 。

[129] 《魏书》卷二一上《咸阳王禧传 》。

[130] 《魏书》卷二〇《河间王琛传 》。

[131] 《资治通鉴》卷一四九《武帝天监十八年 》。

[132] 《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 》。

[133] 《洛阳伽蓝记》卷三《城南 》。

[134] 《洛阳伽蓝记》卷一《城内 》。

[135] 《洛阳伽蓝记》卷一《城内 》。

[136] 《洛阳伽蓝记》序 。

[137] 《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 》。

[138] 《魏书》卷一九中《任城王澄传 》。

[139] 《北齐书》卷二四《杜弼传 》。

[140] 《北齐书》卷一八《孙腾传 》。

[141] 《北齐书》卷一五《娄叡传 》。

[142] 《资治通鉴》卷一五八《武帝大同七年 》。

[143] 《资治通鉴》卷一五八《武帝大同四年 》。

[144] 《资治通鉴》卷一五八《武帝大同五年 》。

[145]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

[146] 《资治通鉴》卷一五八《武帝大同七年 》。

[147] 《资治通鉴》卷一五八《武帝大同十年 》。

[148] 《北齐书》卷四七《宋游道传 》。

[149] 《北齐书》卷三〇《崔暹传 》。

[150] 《北齐书》卷三〇《崔暹传 》。

[151] 《北齐书》卷三〇《崔暹传 》。

[152] 《北齐书》卷一五《韩轨传 》。

[153] 《魏书》卷五六《郑羲附伯猷传 》。

[154] 《资治通鉴》卷一六三《简文帝大宝元年 》。

[155] 《资治通鉴》卷一六六《敬帝太平元年 》。

[156] 《资治通鉴》卷一六六《敬帝太平元年 》。

[157] 《资治通鉴》卷一六六《敬帝太平元年 》。

[158] 《资治通鉴》卷一六九《文帝天嘉四年 》。

[159] 《北齐书》卷五〇《和士开传 》。

[160] 《北齐书》卷八《后主 》。

[161] 《周书》卷一《文帝上 》。

[162] 《周书》卷二《文帝下 》。

[163] 《周书》卷二《文帝下 》。

[164] 《周书》卷二《文帝下 》。

[165] 《周书》卷二三《苏绰传 》。

[166] 《周书》卷二三《苏绰传 》。

[167] 《周书》卷二三《苏绰传 》。

[168] 《周书》卷二《文帝下 》。

[169] 《周书》卷三五《裴侠传 》。

[170] 《周书》卷二七《宇文测传 》。

[171] 《周书》卷二七《宇文测附深传 》。

[172] 《周书》卷三二《申徽传 》。

[173] 《周书》卷三七《韩褒传 》。

[174] 《周书》卷三九《王子直传 》。

[175] 《周书》卷三九《皇甫璠传 》。

[176] 《周书》卷三九《韦瑱传 》。

[177] 《周书》卷三二《柳敏传 》。

[178] 《周书》卷三二《唐瑾传 》。

[179] 《周书》卷三三《王悦传 》。

[180] 《周书》卷三五《薛端传 》。

[181] 《资治通鉴》卷一五七《武帝大同元年 》。

[182] 《周书》卷六《武帝下 》。

[183] 《周书》卷六《武帝下 》。

[184] 《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

[185] 《周书》卷七《宣帝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