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资源配置中存在的难题的学理思考

在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现状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和探讨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资源配置中存在的问题,只有捋清其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然而,在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资源配置中存在的难题很多,不同城市存在的难题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的问题也有,如城市缺少统一规划、法规与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房地产开发商与居民意识及其思想观念滞后,以及经费投入偏低等,这些都是阻碍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资源配置与发展的难题。因此,如何将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资源、设施规划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中,确保提高城市居民社区体育设施的利用率,树立和推广“国家级城市社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或基地”模式,并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社区体育,是本书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取向上,是公平第一还是效率第一

几百年来,经济学界一直在争论到底是公平第一还是效率第一。这二者有没有均衡点?在配置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资源的过程中,是公平第一还是效率第一?前些年我国从上至下比较强调效率。在城市社区体育改革发展的初期,国家集中财力、物力重点投资大中型城市,让一部分大中型城市先搞好社区公共体育,以此来带动周边的中小城市社区体育。当大中型城市社区体育开展得很好或较好以后,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我们最后要实现大中小城市社区体育的共同发展。我们认为共同发展指的就是要控制资源配置差距,使公平与效率能够平衡。现在中国的情况就是效率比较高,公平不够,所以出现了部分城市公共体育资源配置过剩,而有的城市却相对不足的问题。

(1)在社会公平视野下确立公平优先的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国际体育运动宪章明确提出:“体育与运动实践是所有人的基本权利。每个人享有对于其个性全面发展必需的参与运动的基本权利。”体育的全民性和公益性决定了体育资源配置必须坚持公平性原则,必须兼顾各方需求,力求公平地协调资源配置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国家发展的成果。

(2)在公平正义基础上要强调效率原则。在探索公平正义的社区体育资源配置时,在确立公平优先原则的同时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公平和效率相辅相成,公平的实现有赖于效率的提高,效率左右公平的实现程度。因此,在坚持体育资源公平配置的同时,还要强调效率原则。一般认为体育设施利用率达到80%时,方可达到满意程度。目前我国体育资源相互分割、重复建设现象严重,资源共享率非常低,体育设施和场地短缺和闲置并存。因而必须利用价值规律,通过价格和竞争机制,不断地将体育资源配置到社会最需要、效率最高的部门和环节,让有限的体育资源生产更多、更好的体育产品和服务,来满足人民的体育需求。

(3)实现全面公平的长期性。实现社区体育资源配置的全面公平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因为导致不公平的一些因素并非来自体育本身,而是来自在长期的经济、社会、文化、资源环境发展过程中积淀而成的地区、城乡和部门差异。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使国家有巨大的经济实力去解决这些固有差异,也就是达到一个具有相当高度的目标方可实现,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无疑需要很多代人的努力。同时全面公平的实现具有长期性也是由地理环境的复杂性与人类需求的多样性所决定的。

总而言之,在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价值取向上,是公平第一,还是效率第一?我们认为在公共体育资源配置上要体现出“公平第一”,在非公共体育资源配置上要突出“效率第一”。非公共体育资源配置,效率第一无可厚非。

二、学理上,权利是否能够优先于善

在讨论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资源配置之前,我们首先明确“正当(权利)”以及“正当(权利)优先于善”的确切含义,即“所谓正当(权利),也就是一个社会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是非和权利标准,比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诚信等普遍价值观,这是最抽象层面的道德”,而“正当(权利)优先于善,指的是抽象层面的道德价值和标准优先于具体层面的道德观念,包括善的观念和良善生活的标准”。通俗地理解,“正当(权利)优先于善”,实即权利优先于道德,这意味着那种以追求“道德理想”为理由任意侵犯他人正当权利(但也许谈不上高尚)的做法是不正义的。罗尔斯还确认:个人权利也不能以集体功利为理由被剥夺。“根据正义,每个人都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便为了社会全体的福利,也不能无视这些权利。在合乎正义的社会中受到保障的各种权利,不能被置于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的计算之下。”因此,我们在学理上解释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资源配置中,权利是否能够优先于善?在这里有两个层面上的基本含义:一是法律规范层面上的权利优先于道德规范,二是人们的主体地位或主权地位层面上的权利重要于一切法律教条和一切道德教条。这两个层面又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

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国家要制定和出台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相关法律。在具体实施资源调配时遇到法律条文与道德规范发生冲突时,即在价值取向上,特别是在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不能够统一的时候,部分人选择法律规定优先于道德规范。显然,这个原则并不能成为普遍原则。我们反对的是伪自由主义把法律规范优先于道德规范作为衡量一切行为的普遍原则。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整合和统一过程,只能建立在“什么是正当(权利)”的正义论基础上。在自由民主社会中,各种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可以有自己的道德规范,即善的观念,甚至在学理上不必接受正当(权利)优先于善的预设,但在现实的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资源配置中,却不得不服从宪法和法律所体现的公共理性,不能因为自己独特的善(道德规范)的观念而违背社会公共正义,尽管在公共领域所有人可以按照善的观念对“什么是正当(权利)”进行合理的公共讨论。

三、程序上,平等分配还是优先供给

公平、平等是什么?一般来讲是指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平等。不公平首先是指社会中的人利用资源的机遇的不平等、不公平。政府的设计和政策的制定而造成城市之间在资源利用上不公平,结果造成城市体育发展差距扩大,这主要是对某些城市投入经费过高、政策倾斜度太大造成的。因此,公平在体育资源分配上是指城市之间利益分配的合理化,无论是有形的体育公共资源还是无形的体育公共资源,政府在资源分配过程中都应该遵守机会均等、规则平等的原则。它是调动城市之间工作积极性的必要条件。

现阶段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主要矛盾是:一方面体育资源的公平性原则要求为所有的居民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政府应当公平地分配体育资源,保证居民的基本体育需求;另一方面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体育大国,为了迎接国际竞争的挑战,适应全球化大众体育发展的需求,确保国家和民族长久的可持续发展,要重点建设和发展大中型城市体育,使之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这样体育资源就不能完全平均分配,针对某些急需建设的城市体育,要优先供给公共体育资源。当然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平等与优先的“度”,例如在一般城市体育与重点建设城市体育的关系上,政府的财政资源应当优先保证一般城市体育发展的基本条件,实现居民体育的机会均等;同时,在此基础上,政府尽可能扩大自身和社会的财力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重点建设城市体育发展的资源需求。

平等与优先,在不同分配层次中,二者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初次分配应当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更多地讲究效率,让一些重点城市或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城市优先发展起来,以此带动我国城市体育或周边城市体育的全面发展,起到龙头或示范的作用,以发挥和提升城市体育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就是说,把蛋糕充分做大;再分配时,应当坚持兼顾公平的原则,更多地提倡公平,使体育资源的分配趋于合理,也就是说,把蛋糕切好。由此可见,程序上,资源平等分配还是优先供给在不同层次上也不是完全一致的,也要考虑效率优先,还要兼顾公平的重要性。

四、手段上,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

在行使手段上,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资源的配置要由政府来主导,非公共体育资源的配置主要依靠市场行为来主导,相关行政部门行使其经济职能。非公共体育资源应主要依靠市场行为来完善其配置。由于市场机制以利润和亏损为标准来解决资源配置的各种问题,具有“物质利益性、自主性、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等属性特征,因此它对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资源的利用与开发极其有效,且充满生机与活力。如具有私人性质的各类提供体育服务产品的公司,应主要依靠市场行为来进行合理配置、布局,工商部门负责相应的行政监管,维护其公平竞争,提高和促进体育资源的周转率和有效率。但是市场机制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其不足之处。由于市场机制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因此微利或无利的公共体育资源、设施,如城市居民小区的人力资源(如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或公用体育设施(如健身路径)维修与维护,就难以获得市场的资助与投资。此外,在市场机制运行中,体育资源跟着购买者的货币选票走,资源易于流向那些出价最高的人,而不一定是最需要的人,从而加大在体育资源拥有量方面的社会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