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執意要做一件事情,父母會說他固執;孩子凡事都要第一,父母會認為他完美主義;孩子偏食,父母可能會責備孩子不乖。絕大部分向我訴苦的父母都覺得:孩子扭計只因孩子不乖,或是性格使然,他們只着眼於找出改變孩子的“有效方法”,而鮮有嘗試理解孩子行為背後的原因。
在我的前作《有機良方——開心孩子輕鬆教》一書裏,我曾經向大家介紹美國著名精神科醫生Dr. Milton Erickson的“多層面溝通”方法,其實Dr. Erickson還有許多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他經常強調,人的所有行為都是在表達自己的內在需要和感受,套用在孩子扭計和行為問題上,我會這樣詮釋:如果孩子反覆就某些事物扭計,或是重複某些你認為不理想的行為,我懇切希望你嘗試了解孩子的內在需要,嘗試從根源去處理,務求長遠解決困擾你和孩子的問題;倘若你只着眼於“矯正行為”,而忽略了行為所表達的信息,孩子的內在需要因此未有被顧及,即使一類行為被“矯正”過來,另一類行為或會浮現,從而進入惡性循環模式,甚至長遠破壞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
談起小朋友扭計和發脾氣,我們通常會聯想起一位小朋友正大聲哭鬧,無論成年人用什麼方法,好言相勸、溫柔地哄、嚴厲斥責,甚至動手打罵,小朋友依然故我,目的是要得到他當刻想得到的物件或行動自由。但深入了解,小朋友或年輕人的發脾氣,其實都有着不同層面的意義和深度,嘗試去理解發脾氣背後的意義,不但可以即時解決令父母尷尬不已的場面,還有助徹底處理導致子女持續發脾氣的深層原因。
扭計和發脾氣的三類主要原因
(1)孩子當下得不到他想要的東西,或是不能做到他想做的事情而發脾氣
細心觀察,子女可能早在一歲以前便會發脾氣。在這階段的所謂發脾氣,很可能是嬰兒嘗試告訴你他身體有哪兒不舒服,或是他想吃東西、他拿不到想玩的玩具。嬰兒的表達方式包括放聲大哭、手腳亂踢等。到了幼兒階段,小朋友會以捶打、腳踢、口咬來表現自己的不滿,更甚者會以頭撞牆來傷害自己。通常導致這類情緒化、破壞力極強的行為,是孩子當下得不到他想要的東西,或是不能做到他想做的事情,例如孩子想玩別人的玩具,對方卻不想交給他,他便會因而大哭大鬧。
要處理這類扭計,我們需要細心觀察事情發生的場景,找出當時引發孩子扭計的源頭,例如孩子疲倦的話,要立刻讓他休息;孩子在跟其他小朋友爭玩具,需先把兩個孩子分開。總之要先把引發孩子扭計的源頭隔絕,如果孩子總是就某些原因扭計,父母帶孩子外出或計劃他的時間表時,須考慮相關因素,避免源頭出現等同避免孩子在公共場合扭計。當孩子正扭計扭得面紅耳赤時,請盡量不要向他說教或嘗試要他學懂適應什麼。教孩子需要適當的時機和地點,如果把握得不好只會適得其反(想了解何謂教孩子的適當時機,請參考《有機良方——開心孩子輕鬆教》一書或本書後面的章節)。
(2)孩子“無緣無故”哭鬧
另一種孩子可能會出現的發脾氣情況,是在毫無徵兆、沒有外界刺激的情況下,孩子突然發難。例如原本靜靜坐在一邊的孩子突然哭叫起來,拿起身旁的東西便往外扔。這類發脾氣的情形雖然令父母覺得莫名其妙,但孩子這樣的行為是否無從解釋。依據我的經驗,孩子任何一項行為都是一種溝通渠道,尤其是不斷重複的行為。“無緣無故”哭鬧的孩子平常是否受了許多委屈?經常受到別人誤會?在某些情況成為了代罪羔羊?甚至他會否曾遭受性侵犯?要解決這類“無緣無故”的哭鬧,我們必須小心處理,以細密的心思抽絲剝繭地找出孩子發脾氣的原因。如果我們以制止孩子的“無理”行為的態度去處理這類事件,孩子會受到更深的傷害,對他日後成長構成深遠的負面影響。
有時,孩子的“無故”哭鬧也可能跟他面對的生活壓力有關,小小的孩子有什麼生活壓力?多着呢,才六個月便要參加幼兒遊戲班 (Playgroup),未滿兩歲便要上幼兒班 (Pre-nursery),讀幼稚園的同時要上一大堆學習班,還要參加數間甚至十間以上小學的面試……你的孩子有沒有這方面的壓力呢?
要謹記“無緣無故”哭鬧的孩子,背後總有哭鬧的原因。
(3)孩子的行為別有目的
還有一類扭計或發脾氣行為,表面上看似沒有原因,實際上卻有着深層意義。這類行為當中,最為人熟悉的原因莫過於孩子想引人注意。很多父母因為種種原因而自顧不暇,經常會疏忽照顧孩子,於是孩子透過扭計、打架、犯規生事,甚至自殘來吸引父母的關注,但父母總覺得孩子“有問題”,而忽略了孩子其實是希望得到愛和關心。曾經有孩子因父母離異,父母雙方都拒絕照顧,於是把孩子放在祖母家,父母也很少回家看望孩子,孩子惟有在學校生事打架,希望學校向父母投訴並要求見家長,這樣才有機會看到父母現身,那是何等令人傷感的事。
當然未必每種另有目的的扭計原因都這樣沉重,在日常生活中,孩子爭寵為了爭取父母更多關注,希望忙碌的父母多點時間陪伴自己,以至逃避某些責任,孩子也有可能想以扭計來達到目的。
總之無論孩子因何種理由扭計,父母最好的應對方法都是了解孩子扭計背後的原因,以及嘗試理解孩子行為想表達的信息,而非只求令孩子改變,因為如果深層原因不獲解決,一種行為的結束,只意味着另一種不理想行為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