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

(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衔接工作

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研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文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修改意见。对涉及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权限尽快履行相关程序,尽早完成清理修改工作,为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铺平道路。

(二)加强水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不断探索加强水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细化明确措施,形成制度。既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的内部监管,也要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媒体的外部监督;既要注重审批实施过程中的监管,也不能忽视事后追责问责。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有针对性的制定事后监管措施,确保在对外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之外没有增设、变相增设或实施、变相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确保取消后不出现管理“真空”。

(三)不断提高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接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简政放权既要放也要接,“自由落体”不行,该管的事没人管了不行。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不仅要放得下,还要能够接得住、管得好,首先要合理确定审批事项的下放层级,明确各级审批权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接水行政审批事项的能力。针对目前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水务部门存在的人员不足和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要切实落实机构、人员、经费保障,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保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顺利承接水行政审批事项。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

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切实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5﹞6号)的有关精神与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推广实行清单制度、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热线咨询等措施,切实做到公开、公平、便民、高效、廉洁、规范。

调研组成员:

侯京民 李 鹰 段 虹 李晓静 王 健

姚似锦 陈 东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