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系统设计

11.2.1 发电机用氢气纯度按容积计不应低于99.7%,氢气常压露点不应高于-50℃。

核岛用氢气纯度按容积计不应低于99.95%,氢气常压露点不应高于-50℃,按容积计氢中氧含量应小于0.0005%,按容积计氢中氮含量应小于0.004%。

11.2.2 制氢设备应选用电耗小、电解小室电压低、运行控制温度低、性能可靠的水电解制氢装置,水电解制氢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19774的规定。

11.2.3 水电解制氢系统电解槽所需原料水和碱液配制用水应采用未加氨的除盐水。电解液宜采用氢氧化钾溶液,所使用的氢氧化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学试剂氢氧化钾》GB/T 2306的规定。

11.2.4 中压水电解制氢装置内电解液宜采用强制循环,每小时循环次数不宜低于6次。

11.2.5 水电解制氢装置出口应设置干燥净化装置,氢气干燥净化装置宜采用原料气加热再生,再生过程中应无氢气排放。

11.2.6 制氢装置冷却用水宜采用除盐水,当冷却水温不满足要求时,可设置冷冻装置。

11.2.7 氢气排放管管口处应设阻火器。室内氢气排放管应引至室外,排放管出口应高出屋顶2m以上,室外设备的排放管出口应高于附近有人员作业的最高设备2m以上;氢气排放管应有防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当压力大于0.1MPa时,阻火器后的管材应采用不锈钢管。

11.2.8 当需要高压贮存氢气时,应设氢气压缩机。氢气压缩机的选型、台数应根据进气压力、排气压力、氢气纯度和制氢设备产氢量等确定。水电解制氢系统的产品氢气压缩机宜选择隔膜式压缩机,氢气压缩机前应设氢气缓冲罐,出口应设置贮氢罐。

11.2.9 氢瓶供氢系统的汇流排应至少设置两组,当一组氢气汇流排倒换钢瓶或检修时,不应影响另一组正常供气要求。

11.2.10 贮氢罐的最高点应设放空管,最低点应设排污管。

11.2.11 火力发电厂制氢和供氢站至主厂房的供氢管道宜设置两根,其输送总容量应为全部氢冷发电机的正常消耗量与最大一台氢冷发电机启动充氢量之和。

核电厂可每台机组设置1根供氢管道。

11.2.12 氢气管道应设置分析取样接口和吹扫接口。

11.2.13 制氢和供氢系统宜按自动运行方式设计。水电解制氢系统产品氢应设置在线露点分析仪及氢气纯度分析仪,供氢系统可设置在线露点分析仪、氢气纯度分析仪。

11.2.14 氢瓶供氢站宜设置氢瓶集装格起吊设施,起吊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