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设备选择

11.3.1 制氢设备的总容量宜按全部氢冷发电机的正常耗量以及能在7天时间积累起最大一台氢冷发电机的一次启动充氢量之和设计。火力发电厂水电解制氢设备可不设备用;核电厂制氢设备不应少于2台,当1台制氢设备检修时,其余设备出力应满足全厂正常用气量要求。

11.3.2 贮氢罐不应少于2台。火力发电厂制氢站的贮氢罐总有效容积宜按全部氢冷发电机在制氢设备检修期间所需储备的正常耗量与最大一台氢冷发电机的一次启动充氢量之和设计,核电厂制氢站的贮氢罐总有效容积应满足全厂最大一台机组的一次启动充氢量。

11.3.3 当采用外购氢气供氢时,氢气总有效储存容积应为全厂氢冷发电机10天的正常消耗量和最大一台机组一次启动充氢量之和。

11.3.4 当由制氢工厂通过管道向发电厂直接送氢时,发电厂内贮氢罐的总有效容积可根据制氢工厂的供氢能力和送氢管道的可靠程度确定,但不宜少于全部氢冷发电机4天的正常消耗量。

11.3.5 氢冷发电机组的漏氢量、充氢容积等参数应根据发电机厂资料确定,无资料时可按照本规范附录N的数据选取。

11.3.6 原料水箱贮存容积不宜小于制氢系统8h除盐水耗量,碱液箱容积应大于单套水电解制氢装置及碱液管道的全部体积之和。

11.3.7 碱液循环泵应选用屏蔽式电机。

11.3.8 干燥净化装置应设备用,当一台干燥净化装置的干燥剂再生时,另一台应能正常处理氢气。

11.3.9 当采用氢气压缩机时,氢气压缩机不宜少于2台,连续运行的氢气压缩机应设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