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光电缆接续

Ⅰ 主控项目

4.5.1 光电缆接续材料进场应进行检查,其型号、规格、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并观察检查外观。

4.5.2 综合扭绞信号电缆接续A端应与B端相接,相同的芯组内颜色相同的芯线应一一对应相接。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旁站。

4.5.3 电缆接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接续应满足接续工艺要求;

2 电缆的地下接头应水平放置,接头两端300mm内不得弯曲;

3 当焊接屏蔽连接线及电缆芯线时,不得使用腐蚀性焊剂,焊接应牢固。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旁站。

4.5.4 电缆在穿越铁路、公路及道口时,其距钢轨、公路和道口的边缘2m内的地方不得进行地下接续;在距热力、煤气、燃料管道小于2m范围内不应进行地下接续。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随工检验记录。

4.5.5 光缆接续、引入成端、光缆线路测试的检验项目及质量要求、检验数量、检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82的规定执行。

Ⅱ 一般项目

4.5.6 当相同芯线数的电缆接续时,备用芯线应连通。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式:测试检查。

4.5.7 接头装置宜按设计要求进行编号。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式:观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