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中水处理

Ⅰ 中水水源

3.5.1 中水水源应根据排水水质、水量、排水状况确定,可选择厂内生活污水、相对洁净的生产废水、建筑屋面雨水和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出水。

3.5.2 中水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3.5.3 中水处理工程的设计进水水质,应根据收集区域现有水质和预期水质变化经测定、调查后确定。采用船厂污水时,可按本标准表3.4.1中指标取值;当中水水源为二级处理出水时,设计进水水质可按二级处理出水标准确定。

Ⅱ 中水回用途径

3.5.4 中水严禁作为人体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或生活饮用水。

3.5.5 中水用途分类可按表3.5.5确定。

表3.5.5 中水用途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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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中水水质控制指标

3.5.6 当中水作为绿化、冲厕、道路清扫、冲洗等杂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当中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回用时,其水质应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有关规定。

3.5.7 当中水作为循环冷却水补充水回用时,其水质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根据循环水系统换热设备的材质和结构型式、浓缩倍数、水处理药剂等因素确定。

3.5.8 当中水回用于生产工艺时,其水质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无相应标准时,可通过试验、类比调查或参照天然水水质标准确定。

3.5.9 当中水回用于船舱压载水时,其水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微生物含量指标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中对微生物浓度的规定。

3.5.10 对于向厂区内多用户供水的中水处理系统,应按用水量最大用户水质标准确定;水质要求更高的用户,可自行补充处理。

Ⅳ 中水处理系统

3.5.11 中水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水处理工程设计应根据船厂总体规划,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污水排放与污水再生利用的关系,以及集中与分散、新建与扩建、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调查论证确定;

2 中水处理工程规模应根据可利用原水水质、水量和中水用途,经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3 中水处理工程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相似成功运行的工程实际参数确定。

3.5.12 中水处理工程必须确保水质安全可靠,严禁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中水输配水系统必须采用独立系统。

3.5.13 中水回用系统宜由污水收集、二级处理、深度处理、中水输配、用户用水管网等组成,中水回用工程设计应按系统工程综合确定。

3.5.14 中水处理工艺及主要构筑物形式应根据中水水源水质、水量和回用途径及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5.15 中水处理系统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当溢流排放排入水体时,应满足相应水体水质排放标准。

Ⅴ 中水处理工艺

3.5.16 中水处理工艺可选用物化处理为主或以生化处理和物化处理相结合的工艺。宜采用下列处理工艺:

1 二级处理+过滤+消毒;

2 二级处理+混凝+沉淀或气浮+过滤+消毒;

3 二级处理+混凝+沉淀或气浮+膜分离+消毒;

4 预处理+MBR+消毒。

3.5.17 当中水水源为二级处理出水时,宜采用“混凝+沉淀或气浮+过滤+消毒”工艺;当中水水源为船厂污水时,宜采用“预处理+MBR+消毒”工艺。

3.5.18 混凝+沉淀或气浮工艺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混凝时絮凝时间宜为10min~15min,其他设计参数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6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混凝沉淀宜采用斜板(管)沉淀池,沉淀区表面水力负荷宜取(1.0~3.0)m3/m2·h,斜板(管)间距(孔径)不宜小于80mm,板(管)斜长宜取1000mm,斜板(管)倾角宜采用60°;斜板(管)上部清水深不宜小于0.5m,下部缓冲层不宜小于0.8m;

3 当采用气浮时,其设计参数宜通过试验确定,当无条件时,溶气水压力可采用0.20MPa~0.35MPa,回流比可采用10%~15%,气浮区表面水力负荷可采用(3.60~7.20)m3/m2·h,其他设计参数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3.5.19 滤池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滤池的进水SS宜小于20mg/L;

2 单层石英砂滤料滤池,滤料厚度可采用700mm~1000mm,滤速宜为4m/h~7m/h。

3.5.20 膜分离工艺宜采用微滤、超滤,设计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9的有关规定执行。

3.5.21 当对中水回用水质有更高要求时,可增加深度处理单元技术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深度处理单元技术可采用活性炭吸附、臭氧氧化、离子交换和膜分离等。

Ⅵ 中水处理构筑物

3.5.22 中水处理站位置应根据厂区总体规划、中水水源、中水用水位置和管理维护要求等因素确定。

3.5.23 中水处理构筑物的生产能力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自用水量可采用平均日供水量的5%~15%。

3.5.24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宜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系列设计。任一构筑物或设备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仍应满足供水要求。各构筑物上的主要通道应设防护栏杆。在寒冷地区,各处理构筑物应有防冻措施。

3.5.25 中水处理站应设清水池,容积应根据中水回用用途确定,不应小于日供水量的15%~20%,并应设有保洁设施。

3.5.26 中水处理站内应设置加药贮药间,固定储备量可按最大投药量的30d用量计算,加药贮药间和消毒剂制备贮存间宜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站内应设有值班、化验等房间。

3.5.27 处理构筑物及处理设备应布置合理、紧凑,满足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管道敷设、运行调试及维护管理的要求,还应符合最大设备检修要求。

3.5.28 当采用雨水作为中水水源或水源补充时,应有可靠的调储容量和溢流排放设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有关规定执行。

Ⅶ 安全措施和监测控制

3.5.29 中水回用系统设计和运行应保证供水水质稳定、水量可靠和用水安全。工业用水采用中水时,应以新鲜水系统作为备用,备用系统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的有关规定执行。

3.5.30 中水管道应有防渗漏措施,埋地时应设置带状标志,明装时应涂上有关标准规定的标志颜色和“中水”字样。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3.5.31 中水管道与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0m;交叉埋设时,中水管道应位于给水管道的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垂直净距均不得小于0.4m。

3.5.32 中水回用系统的主要设施应设故障报警装置。中水处理站水电耗用应单独计量。中水处理系统宜采用仪表监测和自动控制。

3.5.33 中水处理系统主要水处理构筑物和用水点,应设置取样装置,中水出水管道和用水点应设计量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