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二次污染防治

3.6.1 污水处理及中水处理应选用低噪风机、水泵,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3.6.2 污水处理臭气应有效收集,尾气排放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3.6.3 污水处理及中水处理产生的湿污泥、脱水污泥、栅渣和其他固体废物,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运输、处置,并应符合固体废物运输、处置管理规定。

3.6.4 危险废物贮存站、油库、油漆库等危险品储存场所事故废水池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消防要求确定,其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事故废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确定。事故水池内废水处理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