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1: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最高会受到货值金额二十倍的罚款——李某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案情】李某看见本市的火锅店生意很红火,就打起了给火锅店送货的主意。李某揽下了给火锅店送袋装毛肚的生意,但很多客人都反映李某送的毛肚有一股药水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接到群众的举报后,经过调查发现,李某送的毛肚全是其自己加工并包装的,而李某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且李某送的毛肚上除了“绿色毛肚”四个字外没有任何其他标识,属三无产品,李某的货值金额达1万元。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李某处以20万元的罚款。

【评析】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属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的处罚;同时还将受到罚款的处罚。其中: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次,本案中李某提供的袋装牛肚属于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对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产品即通常所说的三无产品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应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李某的行为既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又是生产经营三无产品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125条均可处罚。一般而言,应按照较重的条款对其进行罚款,李某将受到最高金额达20万元的罚款,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罚款决定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