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涉及案外人财产时,案外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现实困惑

秦某与周某因争夺房屋所有权起诉到法院,秦某败诉,后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秦某搬出该房屋。在执行过程中,靳某听说周某出现,声称该房屋为自己所有,周某的房产证是伪造的,并提供自己的房产证为证据,靳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律师点评

靳某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被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或者提出不同意见。提出执行异议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第二,案外人对被执行的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即认为该标的物为自己所有或标的物与自己有某种利害关系;第三,要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第四,一般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进行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是如果认为据以执行的原判决或裁定有误,可以提起再审。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特别提醒

案外人认为执行的财产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进行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