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吗?

权威解答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诚实信用原则最早是民法上的一项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民事诉讼中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据此,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当事人,而且适用于法院,同时也是规范和约束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应当诚实和善意,具体表现在: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不允许当事人实施前后矛盾的行为;禁止滥用诉讼权利;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作真实的陈述,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公正、合理,主要表现为: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和禁止法院突袭裁判。

(3)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时应诚实、善意。如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得滥用和超越诉讼代理权;证人不得作虚假证言;鉴定人不得作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以案说法

2008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销售盗版甲公司软件的行为。为获取证据,甲公司派出两名员工佯装用户,在某公证处公证员的随同下,购买了乙公司随机配备的盗版软件。2009年,甲公司把乙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甲公司采取的“陷阱取证”方式,法律并未禁止,予以认可,遂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的取证方式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加之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采取该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也符合依法解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精神,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该问题的关键在于甲公司采取的取证方法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说,甲公司的取证方法不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第一,甲公司的取证行为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不符合上述所列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第二,甲公司的取证方式主要针对软件侵权人实施,其证据揭露的恰好是被告盗版的事实,维护的正是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换言之,该取证方式只会造成侵权产品的交易不安全,而不会影响合法市场的交易安全。因此,法院的认识、处理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119、1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