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权威解答

此问题涉及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中选择其一作为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中,共同管辖是从法院的角度来分析,而选择管辖则是从原告的角度来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二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二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乔二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二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6年1月,乔二雇用的修理工钱三(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四(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三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三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李四就此纠纷,分别向A区、C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A区法院先立案,C区法院后立案。问:此时,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分析:本案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A区、B区、C区和L区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李四向A区、C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此情况下,应当由先立案的A区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