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全程必知的200个常识(修订版)
- 常廷彬 叶昌富
- 946字
- 2021-05-12 17:51:54
2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该怎么办?
权威解答
此问题涉及移送管辖。所谓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行为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这一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或者虽有管辖权,但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该案管辖权。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案件应当移送,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移送:(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而只能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管辖。(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孔某住房隔壁李某的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遂交涉,但未获结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问:乙区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
分析:本案中,乙区法院对此纠纷有管辖权,其不能移送,因此,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而甲区法院接受移送后,即使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也不得再移送给乙区法院,如果甲区法院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