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多个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权威解答

管辖权发生争议,主要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由于管辖区域不明,或者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多种地域管辖并存的案件,或者对管辖的规定产生了不同理解,引起推诿而发生的争议。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以案说法

A省的个体户江某从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径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受害的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江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此同时,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赔偿损失。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江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江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问: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

分析: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A省基层人民法院、B省甲、乙、丙县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

另外,本案中,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不正确,因为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它不能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