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下级法院是否可以审理本应由上级法院一审的案件?

权威解答

此问题涉及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的转移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

实现管辖权的转移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进行转移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2)移送应当有必要,即具有实际意义;(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4)移送得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

管辖权转移包括上调性转移和下放性转移。上调性转移即下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上移给上级人民法院;下放性转移即上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下移给下级人民法院。因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应由上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就属于管辖权转移中的下放性转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必须是确有必要而且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以案说法

甲县某农机厂与乙县某配件厂因购销农机配件合同发生纠纷。农机厂以配件厂为被告在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此案虽然标的额只有50万元,但原、被告分别是甲、乙两县的重点企业,两县政府对此案非常重视。乙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感觉外界压力很大,无法正常进行审理工作,便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报告,请求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经审查,认为乙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确存在较大的行政干预,便同意将此案调上来由自己审理。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本案中,乙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其也负有审判的义务,即不得拒绝审判。但本案中,乙县人民法院却因过多的行政干预而无法行使审判权,这是适用法定管辖所造成的个别不当状况。为了调整这种状况,法律规定了管辖权转移规则。本案中乙县人民法院在征得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处理是正当的。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