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当事人,为了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但是如果预售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可能会损害预购人的债权利益,所以在此情形之下,法律赋予预购人可以单独申请预告登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