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需提交哪些身份证明材料?

一般情形下,我国内地公民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权利人证明其身份要提交居民身份证,如果身份证遗失,可提交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申领回执(但需有照片)和户口簿。

若权利人是未成年人的,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的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在该法律条文中,“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表明法律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申领身份证不作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有选择不申领身份证的自由,所以申请登记时,可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中择一作为未成年人身份证明的材料。

若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所用不动产,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一些未居住在中国内地,却拥有中国国籍的个人,比如:外交官员、领事官员、驻外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外派劳务人员或出国留学人员等,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证明其身份。需要明确在此情形当中不包含华侨,华侨指尚未加入外籍的中国公民,其长期(不少于30个月)居住在国外;或已取得居住国永久居民身份者,并已在居住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与18个月的,但仍保留本国公民身份者,称之为“华侨”。华侨不包括前面所列举的因公在外工作者,留学生及对外援建工作人员。华侨除了需要提交护照外,还需提交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此外,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可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我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可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外国人,包含无国籍人,需提交中国政府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