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 李显冬 王梦茹编著
- 483字
- 2021-05-08 19:39:17
(二)不动产登记中的先登记原则
1.其他不动产权利登记以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为基础。
这里所谓“先登记原则”是指,不动产物权及其他各项登记的权利变动都应以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为基础。不动产未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其他权利登记。
之所以存在先登记原则,是因为不动产登记依申请,如果不动产所有权没有初始登记,那么其他登记存在的基础就会丢失,只有权利人办理了初始登记之后,其他登记,比如转移登记等才会受法律的规制,其仍然是在初始登记之时登记人愿意将其物权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的自愿选择。
2.“先登记原则”与登记自愿原则并不相悖。
正是由于不动产登记在本质上具有自愿属性,所以,如果权利人自信不必要借助于登记的承认和保护,也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当然也可以不将自己的权利纳入登记系统。但是,就大多数不动产权利的法律实践来看,纳入登记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无疑是很有必要的。
3.先登记原则是为了确保登记结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此外,先登记原则的意义还在于,权利人的本权已登记,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不动产登记簿在最终结果上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也能清晰地展现不动产登记簿发展变化的所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