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法定原则

不动产登记法定原则,是指房屋登记内容、登记类型、登记程序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登记机关或当事人自由创设。

1.登记内容法定。

登记内容法定是指登记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向申请人了解和记载的内容,包括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超出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的部分,登记机关不应过多向申请人询问。登记机关或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类型,改变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登记类型。

2.登记类型及程序法定。

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规定,特定情况下,经申请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暂缓登记;《房屋登记办法》没有关于暂缓登记的规定。因此,暂缓登记不能再作为法定的登记类型之一继续有效。登记程序法定是指房屋登记的步骤法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程序外,登记机关不得创设、增加登记程序或要求申请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义务。

3.遵守法定登记期限。

近年来,各地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提高办事效率,切实降低管理成本,推行服务承诺制度,缩减房屋登记对外承诺时限。但一般都是缩短房屋登记审核时限,并没有减少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