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 李显冬 王梦茹编著
- 480字
- 2021-05-08 19:39:19
(二)统一登记并不意味着土地及其建筑物或构筑物作为整体的登记单位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否就意味着未来我国不动产单元就应当统一成为一种法定单位呢?换言之,不动产一体登记原则是否意味着我国现行法将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客体,而对房屋或土地不做区分地将其一概不可作为物权处分的独立客体?这也就是要弄清,如果某一些民事主体在处分其不动产时,约定了违反房地一体原则的合同,该合同是否在法律上依然有效?
应当明确的是,即便各类不动产的登记统一到同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仍然应当依据不同类型来确定不同的不动产单元。仅是基于“房屋所有权主体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应当确保各个不动产单元之间的关联性。
那种认为宗地可以将地上房屋全部包含,进而取消房屋登记单元的观点是不妥当的。一方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使得同一宗地上权利形态以及该地上的建筑物的权利形态极为复杂,土地的登记单元不可能统一房屋的登记单元;另一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而房屋却可以归私人所有,这就意味着区分不同的不动产单元更为必要。否则,就会出现所谓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使用权吞并作为完全物权的所有权的荒谬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