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需法定

不动产登记簿要记载的内容,表面上主要为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如面积、位置等),而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因此,在立法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些权利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簿予以登记。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学说上又称之为具有“登记能力”的权利;不可以纳入登记的权利,就是无登记能力的权利。权利的登记能力问题,是在不动产登记立法时必须首先予以解决的。

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首先是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权利,都是可以登记的,比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一定只有物权才可以纳入登记。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针对不动产登记簿正确性的异议权利,虽然在登记时不是典型的物权,甚至只是一项属于抗辩性质的异议,但也同样具有登记能力。

再如,在预告登记制度之下,被纳入预告登记的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之后获得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还不具有物权性质,但是也可以纳入登记,其因登记而产生物权的对抗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