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的主体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我国《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法律这样规定,无疑将登记的职责明确授予国家专职部门,即在国家层面,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方层面,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这是综合考虑我国不动产登记实践,并借鉴域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经验而做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