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国会调查结果及其政策

第(a)条 调查结果——国会查明下列事实:

(1)电子邮件已成为极其重要的大众通讯方式,每天都有数以百万计的美国人依靠它进行个人或者商业活动。电子邮件成本低、通达全球,极其方便、快捷,为培育和发展通畅的商业环境提供了独特的机会。

(2)电子邮件的方便、快捷受到数量急剧膨胀的未经索取的商业电子邮件的威胁。据估计,目前未经索取的商业电子邮件占电子邮件发送总量的比例,由2001年的7%上升至目前的50%以上,而且其数量还在持续增长。大多数的这类邮件在某种程度上属于虚假性或者欺骗性信息。

(3)由于无法拒绝接收未经索取的商业电子邮件,因此,花费成本存取这类邮件,或者花费时间接收、过滤以及删除这些邮件,均会增加收件人的负担。

(4)接收大量的无用信息,还会降低电子邮件的方便性,导致淹没在大量无用信息中的有用商业性或者非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存在丢失、漏看或者删除的风险,从而降低电子邮件对收件人而言的可靠性和有用性。

(5)有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含有许多收件人认为性质上属于低俗或者色情的内容。

(6)未经索取的商业性电子邮件不断增多,给传递和接收前述邮件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公司企业、教育机构和非赢利性机构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因为在不增加基础设施的投入情况下,上述提供商、公司企业和机构处理邮件的能力是有限的。

(7)许多未经索取的商业性电子邮件的发件人有意隐蔽邮件的来源。

(8)许多未经索取的商业性电子邮件的发件人,为了引诱收件人查阅信息,故意在邮件主题中加入误导性信息。

(9)虽然有一些商业性电子邮件的发件人,为收件人提供了拒绝接收(或者“选择拒收”)前述发件人将来发送的商业性电子邮件的简便而可靠的方式,但是,其他发件人并没有提供上述“选择拒收”机制,或者拒绝尊重收件人不接收上述发件人将来发送的上述邮件的要求。

(10)许多未经索取的商业性电子邮件的群发人,利用计算机程序自动从用户必须贴出邮件地址才能完全利用的互联网网址或者在线服务上,采集大量的电子邮件地址。

(11)很多州已经颁布旨在规范或者减少未经索取的商业性电子邮件的法律,但是,这些制定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各不相同。因此,上述立法显然没有成功解决与未经索取的商业性电子邮件有关的问题,部分原因在于,电子邮件地址并不具体指向某一特定的地理位置,守法经营者在这些迥异的制定法面前无所适从。

(12)解决与未经索取的商业性电子邮件的急速泛滥和滥用带来的相关问题,不能仅仅依靠联邦立法,开发和使用技术手段以及努力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也是必需的。

第(b)条 国会关于公共政策的判断——根据第(a)条的调查结果,国会认为——

(1)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商业性电子邮件的行为中,存在重大的政府利益;

(2)商业性电子邮件的发件人不得在邮件的来源或者内容方面误导收件人;

(3)商业性电子邮件收件人有权拒绝再次接收来源相同的商业性电子邮件。